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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度文物局:15个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立功案例

2023-3-28 12:31|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4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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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第3784期文化产业评论近日,国度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分离发布了15件依法维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据悉,15件典型案例所涉文物种类齐全,既有各等级的可移动文物,也有各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有古代文物,也有 ...

第3784期文化产业评论


近日,国度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分离发布了15件依法维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据悉,15件典型案例所涉文物种类齐全,既有各等级的可移动文物,也有各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有古代文物,也有反动文物;既有国有文物,也有民间文物。国度文物局副局长关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增强协作,惩治文物立功案件1.1万件,追缴涉案文物17万件,一大批案件和违法立功分子得到司法审问。


编审 | 时光


编辑 | 半岛


来源 | 中国经济网


两部门分离发布15件依法维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2月7日,国度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分离发布了15件依法维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案例掩盖了全国各经济区域,触及文物类型多样,相关义务主体多元,权益义务内涵丰厚,打击成果显著,司法保障有力,进一步提升文物维护管理应用法治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这15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案件类型。突出依法惩治各类文物立功,关于被告人客观恶性深、人身风险性大,立功情节恶劣、结果严重的,坚决重拳出击、构成震慑;关于存在上、下游立功情形的,坚持“全链条、全要素”规范,依法打击盗掘(偷盗)、销赃、倒卖等各环节立功行为。关于实施妨害文物管理违法立功行为,构成自然遗址、人文遗址、景色名胜区等环境损伤的,坚持全面追责准绳。


如案例五,被告人盗掘红山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且倒卖文物、抢劫文物,构成专业立功团伙,实行“一条龙”作业,涉案文物等级高、数量大,非法获利庞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重拳出击,彻底斩断文物立功链条。案例八,被告人盗掘唐代吐蕃墓葬,严重损毁古墓葬本体结构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依法严惩立功的同时,贯彻损伤担责、全面赔偿准绳,全面清查各被告人的义务,并判明将在案文物全部移交文物行政部门。案例九,被告不听劝止,执意在兼具世界自然遗产地与省级文物维护单位双重属性的“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刻划“留名”,损伤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伤救济制度,依法认定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义务,统筹思索民事、行政义务的有机衔接,完成了惩戒违法、赔偿损失与修复环境的谐和统一。


国度文物局副局长关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增强协作,惩治文物立功案件1.1万件,追缴涉案文物17万件,一大批案件和违法立功分子得到司法审问,如案例五辽宁朝阳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主犯姚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此外,还有四川眉山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主犯王某、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河南安阳盗掘殷墟古文化遗址案,主犯宋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4年。


此外,双方还分离推进流失文物追索返还。2019年8月,国度文物局和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初次在“1970年条约”框架下从日本追回被盗的8件曾伯克父青铜组器。此次发布的案例十一“章公祖师像”案的审理、宣判及相关工作备受海内外关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和二审问决并生效,有力地声张了正义,遭到包含文博界在内的全社会高度关注和普遍赞同。此案是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第一案”,开启了经过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新途径,具有开创性的示范意义。


我国历史长久、疆域广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十分丰厚,增强维护、传承与合理应用,需求全社会共同行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度文物局签署了《关于增强司法文物维护应用、强化文物司法维护协作框架协议》,双方充沛发挥各自优势展开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协作方式不时创新,协作范畴不时拓展,在文物司法维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同时,涉案文物审定,是案件侦办和司法审问的重要依据,是打击文物立功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度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分离发布《涉案文物审定评价管理措施》,规范涉案文物审定机构、人员、程序和工作纪律。2020年以来,国度文物局批准设立的62家涉案文物审定评价机构共审定涉案物品89万余件(套),为打击文物立功提供有力专业支撑。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度文物局分离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白打击文物立功中迫切需求处置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好指导办案理论。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中华司法研讨会设立文物司法研讨分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春节前,文物司法研讨分会正式挂牌,以更鼎力度推进文化遗产维护法治树立,进一步促进司法研讨与文物维护深度融合,更好构建中国特征文物司法维护体系。


15个依法维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一、焦某卫等14人偷盗(文物)、掩饰、坦白立功所得案


二、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文物案


三、张某杰、王某涛差错损毁文物案


四、霍某程等11人倒卖文物案


五、姚某忠等12人抢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六、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


七、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维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一、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维护纠葛案


十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吕某霞房屋租赁合同纠葛案


十三、刘某庆等4人诉瑞金中央反动依据地留念馆物权纠葛案


十四、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实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五、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分案


一、焦某卫等14人偷盗(文物)、掩饰、坦白立功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偷盗、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立功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石、石柱础、木雕雀替、狮子砖雕、老式宫灯等出卖,获利8.74万元。被盗古建筑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水平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维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维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维护单位1处。


【裁判结果】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偷盗古建筑构件,均构成偷盗罪。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偷盗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伎俩偷盗,构成文物维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被盗古建筑构件经审定属于普通文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则,5件普通文物应视为高一等级的三级文物;偷盗普通文物、三级文物,应当分别认定偷盗数额较大、数额庞大。依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偷盗数额庞大、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并处分金5万元至5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偷盗的文物而收购,构成掩饰、坦白立功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被盗古建筑构件,返恢复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偷盗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山西是中华文化和黄河文化的重要发源地,空中文物占中华文物存量的六分之一,全国重点维护文物单位531处,居全国第一,打击文物立功、增强文物维护任务愈加繁重。本案属于跨省域团伙立功,被告人流窜作案,采取破坏性伎俩偷盗近百件古建筑构件,严重危害文物保险和社会治安。人民法院精确掌握、严厉执行司法解释规则的偷盗文物行为的法定刑幅度认定规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立功,又据违法律底线、避免“拔高”处置,确保罪责刑相顺应。同时,在一审问决判项中逐一列明应当追缴、返还的文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最大限度保障被盗文物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案表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偷盗文物立功的决计和效果,对司法维护、传承、发扬黄河文化具有示范意义。


二、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繁昌县东辉中草药种植专业协作社是一家从事中草药种植、销售等运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协作社,鲁某为该协作社担任人,罗某才为股东。2012年4月,该协作社承租繁昌县平铺镇某村约200亩山林,准备用于种植草药及苗圃。因该片山林位于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同年5月,鲁某与繁昌县文物局签署了文物维护义务书,承诺不运用发掘机施工作业。但在皖南土墩墓范围内施工的过程中,鲁某、罗某才仍擅自运用发掘机中止清算表层土壤、挖沟等作业。同年10月,繁昌县文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状况并予以遏止。经审定,皖南土墩墓本体遭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被肯定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文物,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位置于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该墓葬群及其出土文物集中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社会消费、生活状况,是研讨吴越文化的重要资料,对研讨商周时期中原文化和周边文化的关系、中华文化的一体化进程等严重课题具有重要意义。鲁某、罗某才在与繁昌县文物局签署文物维护义务书后,依旧明知故犯,严重破坏皖南土墩墓本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义务。人民法院在依法审问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方式在皖南土墩墓群维护区内中止宣讲,引导社会公众进步文物维护认识和盲目性,起到了“惩办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该案是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秉持统筹好文物维护与经济社会展开的理念,依法履职尽责,经过严厉妥善查处发作在人民大众周边、与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努力提升文物维护水平和效果的代表性案例。


三、张某杰、王某涛差错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洛阳某热力工程装置有限公司承包河南省洛阳市洛白路供热主干线工程,其部分施工区域位于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汉魏洛阳故城维护范围内。同年6月15日,该公司项目经理韩某兵通知三标段工队担任人即被告人张某杰将施工现场的结构层沥青、混凝土垫层清算掉,显露原土即可。张某杰对此没有了解分明而继续施工,并雇佣无操作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涛驾驶发掘机作业。次日清晨,张某杰、王某涛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留意义务,构成一古墓葬券顶完整破坏。经审定,发掘行为损毁东汉时期古墓葬,部分破坏汉魏洛阳城遗址本体,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构成严重破坏。


2019年9月25日,洛阳市文物局对洛阳某热力工程装置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已交纳)。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杰、王某涛差错损毁被肯定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文物,构成严重结果,均构成差错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立功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差错损毁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汉魏洛阳故城前后持续运用近1600年,是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的都城,是汉魏时期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和“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现存遗址为国务院发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具有严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维护文物人人有责,特别是在文物维护范围内,树立施工单位及相关义务人更要按章作业、尽到留意义务,损毁文物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张某杰、王某涛在施工中差错损毁汉魏洛阳故城维护范围内的古墓葬,构成严重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义务。施工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义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的行政处分,展示了多元管理、全面追责、共同提升文物维护水平的鲜明导向和工作实效,对引导社会公众进步文物维护认识、树立施工单位及相关义务人进步文物保险责恣认识,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


四、霍某程等11人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煜、马某全、雷某河、雷某刚、袁某华多次进入新疆罗布泊维护区,非法获取国度遏止运营的文物。被告人霍某程以出卖为目的,从被告人依某、张某煜、马某全、马某庆、孙某杰、雷某河、马某英、袁某华、阿某处,收购由罗布泊古罗兰遗址出土的打砸器、石器等器物百余件。经审定,霍某程买卖、贮存二级文物6件、国度三级文物23件;依某买卖二级文物3件、国度三级文物8件;张某煜买卖、贮存三级文物24件;雷某河、马某英买卖、贮存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5件;马某全买卖二级文物1件;马某庆买卖、贮存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6件;孙某杰买卖三级文物2件;雷某刚买卖、贮存三级文物10件;袁某华买卖、贮存三级文物3件;阿某买卖三级文物1件。从上述人员的运营场所,还查获国度遏止运营的其他文物1180件。


2019年9月、2020年1月,被告人霍某程先后两次经过手机拍卖软件“微拍堂”,将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七克台镇收购的1个石杵和1个石矛出卖给他人,共获利3306元。经审定,上述石杵、石矛均为三级文物。


【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以为,霍某程等11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卖或者为出卖而收购、运输、贮存国度遏止买卖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霍某程等8人分别倒卖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孙某杰等3人倒卖三级文物,属于情节严重。依某等7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减轻处分。袁某华等3人具有坦白情节,能够依法从宽处分。霍某程等11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霍某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5万元;分别判处依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并处分金8000元至2000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文物。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倒卖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文物主要来源于新疆罗布泊维护区,该维护区内有小河墓地、楼兰故城遗址等多个重点文物维护区域,散布了大量可贵文物和文化遗址,具有严重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某等人违背国度文物维护法规,多次进入罗布泊维护区非法获取国度遏止运营的文物,在当地自发构成的文物运营市场内出卖,霍某程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大量收购、运输、贮存文物,并应用互联网拍卖变现,均应依法承担刑事义务。本案倒卖文物行为呈现出范围化、产业化、网络化特性,涉案文物数量庞大,包含数十件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严重破坏罗布泊维护区的天文、文化原貌和文物保险。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要素”打击,依法严惩倒卖文物行为,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罚与教育功用,为从源头遏制倒卖文物立功、增强文物市场监管、梗塞文物维护工作漏洞,提供了法治指引。


五、姚某忠等12人抢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指挥被告人刘某等10人,在辽宁省凌源市、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市龙城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被盗掘地1处为青铜时期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古遗址、1处为青铜时期夏家店上层文化墓葬、17处为新石器时期红山文化积石冢,其中3处位于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牛河梁遗址维护区范围内。经审定,盗掘行为构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本体和历史风貌严重毁损,历史信息丧失;窃得玉镯子1对和双联璧、勾云形玉佩、玉镯、玉箍各1件,均为新石器时期红山文化一级文物。


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姚某忠倒卖玉镯、马蹄形玉箍等一级文物15件、二级文物1件,共获利195万元;被告人李某宝倒卖玉镯、玉环、玉蝉形饰等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各1件,共获利48.5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多人(均另案处置),经事前谋划,采用暴力伎俩劫取被害人冯某所持文物等财物。经审定,被劫财物中有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普通文物各1件。


【裁判结果】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姚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伎俩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其抢劫二级文物,属于抢劫数额特别庞大。姚某忠等11名被告人违背国度文物管理法规,擅自发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姚某忠等人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肯定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并偷盗可贵文物。在共同立功中,姚某忠等7人系主犯,其他4人系从犯。姚某忠、李某宝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度遏止运营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姚某忠等人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姚某忠决议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或者决议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2万元”不等的刑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倒卖文物、抢劫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红山文化是中华文化来源的重要标记之一,其牛河梁遗址为中华文化史前溯千年提供了有力物证,具有极端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本案是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被盗掘的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已构成专业化立功团伙,实行资金提供、设备投入、勘探古墓、盗掘墓葬、销售分赃“一条龙”作业,涉案文物数量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庞大等特性,分离文物等级、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的损伤结果,以及各被告人参与作案次数、在共同立功中所起作用等要素,坚持依法重拳出击,全面打击文物立功网络,严惩文物立功团伙首犯,彻底斩断文物立功链条。该案表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和预防文物立功、维护文化遗产保险的决计和效果,彰显了为传承中华文化、发扬中华文化提供强力司法保障的义务担当。


六、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廖某尚、卢某军、李某生伙同吴某强(在逃),经事前谋划、商定,携带金属探测仪和铁铲等工具,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某村左近一古墓群中止盗掘,挖开其中一座古墓,取出瓦坛、木条等物品。经审定,被盗掘墓葬系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中的一座,为廖氏第六代廖某忠之墓;该墓群保存较好,形制和碑刻具有中央特性,碑文化晰,对研讨当地人口迁移历史及民族融合等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属于受法律维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人廖某尚、李某生、卢某军违背国度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立功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主动赔偿廖氏族人,有悔罪表示,可酌情从轻处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维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发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实施盗掘行为,损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属于立功既遂。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虽未发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但仍受法律维护。各被告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致使古墓葬本体完好性遭受了不可逆的破坏,即便没有窃得有价值的文物,亦应遭到相应刑事制裁。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清查三被告人刑事义务,表示了全面维护文物保险的鲜明立场,关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维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营造共同维护社会氛围,以及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七、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在王某提议、纠集之下,时分时合或者伙同其他人,多次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何山、横山、吴山岭、华山西峰、华山东峰、观山,以及吴中区羊肠岭、凤凰山等处盗掘古墓葬,其中,王某参与13次、王某1参与8次、王某枫参与11次,共计盗掘古墓葬14座。经审定,被盗古墓葬系苏州地域商周至清代古代墓葬,对苏州中央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讨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体构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经法院掌管调解,王某、王某1、王某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支付古墓修复费用及审定评价费用共计82349.59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违背国度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被告人多次盗掘古墓葬,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办。在共同立功中,王某、王某1系主犯;王某枫系从犯,依法减轻处分。三被告人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照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控制的本案绝大部分同种立功事实,能够依法从轻处分。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置;已足额赔偿被盗掘古墓的修复费用及评价审定费用,可酌情从轻处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九年,并处分金1.2万元至9000元。已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并责令三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立功的数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责令三被告人退出本案已追缴赃物的销赃所得。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被盗吴楚贵族墓葬群是苏州市文物维护单位,具有较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王某等人先后实施十余次盗掘,对古墓葬本体构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构成了损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坚持严厉依法肯定法定刑幅度,坚决严惩盗墓行为,同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鼓舞被告人主动赔偿公益损失,促进古墓葬及周边环境及时修复,依法支持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将被告人足额赔偿情节作为重要酌定从轻处分要素予以考量。该案依法审理落实了全面追责及刑事、民事义务相谐和的请求,彰显了以最严厉制度、最紧密法治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人文环境一体维护的司法价值取向。


八、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林等15人经交叉结伙、事前谋划,在青海省都兰县热水墓群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东侧平台处及血渭牧场(俗称羊圈墓)多次中止盗掘,窃得大量文物。其中,1个金属材质碗变卖获利20余万元,50余克带花纹金片变卖获利2万余元。经审定,被盗古墓葬为唐代时期吐蕃墓葬,分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都兰县热水墓群重要组成部分和夏尔雅玛可布遗址。查获的646件文物中,一级文物14组、16件,二级文物49组、77件,三级文物132件,普通文物421件。


在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的盗掘行为构成地波探测安防一期工程破坏,产生修复费用40.64万元。在羊圈墓盗掘所挖盗洞,产生回填费用2400元。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央求判令孙某林等被告分别承担上述费用以及展开抢救性挖掘和搭建古墓维护棚产生的费用。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孙某林、夏某、苏某奎、索某等15名被告人违背国度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多次盗掘古墓葬,盗掘肯定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古墓葬,并偷盗可贵文物,应依法惩办。被告人在共同立功中系从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主动交纳罚金和公益赔偿金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系累犯的,依法从重处分。经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并处分金30万元至5万元;被告人犯数罪的,依法并罚。依法没收车辆等作案工具,在案646件文物由扣押机关移交都兰县文物行政部门。思索到破坏古墓葬历史价值、科研价值难以评价,并分离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经济才干,肯定本案公益赔偿金为40.88万元,判决各被告分别交纳81498.18元至218.18元不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及对孙某林等13人的量刑,改判另2名被告人的刑期;维持一审问决的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被盗古墓葬属于青海省都兰县热水乡境内的热水墓群,其中,血渭一号大墓是迄今为止热水墓群乃至青藏高原上发现的结构最完好、体系最明晰、形制最复杂的高等级墓葬,对研讨唐代吐蕃历史文化、唐蕃关系与民族交流融合等具有重要价值。孙某林等人的盗掘行为严重损毁古墓葬本体结构,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伤国度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盗掘古墓葬立功行为的同时,正确贯彻损伤担责、全面赔偿准绳,依法合理认定民事义务范围,统筹考量各被告人的刑事、民事义务,并明白判决将在案文物全部移交文物行政部门。该案表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文物立功、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维护和系统管理的坚决决计与义务担当,对维护传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激起全体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自强,具有严重积极意义。


九、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贵州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运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维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中止刻划。虽有其他游客提示、劝止,陈某平仍执意在该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经审定,刻划行为构成上述文物和景观价值不可逆损伤,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有关机构制定修复计划,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央求判令陈某平承担上述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向公众赔礼负疚。


【裁判结果】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陈某平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内的省级文物维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处刻划,对文物构成了不可逆损伤,也对梵净山的整体生态环境构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陈某平不顾他人劝止,故意破坏生态环境,分离专家意见、陈某平庭审态度、已受行政处分等情形,酌定肯定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金。依法判决: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伤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度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负疚。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艺术价值的人文历史遗址,属省级文物维护单位,是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陈某平的刻划行为不只构成了文物遗址不可逆的损伤,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讨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也损伤了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坚持损伤担责、全面赔偿准绳,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伤救济制度,统筹思索民事、行政义务的有机衔接,完成了惩戒违法、赔偿损失与修复环境的谐和统一。该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厉制度、最紧密法治推进文物古迹与生态环境一体维护和系统管理的生动理论,关于引导社会公众摒弃刻字涂鸦、攀爬踩踏等陋习,树立文化出行理念,营造生态文化树立新习尚,具有重要意义。


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维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文物维护范围内违法树立运营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斗争肉体和万众一心的爱国情怀,曾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化的重要意味,也是极为可贵的世界文化遗产。明长城紫荆关段是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石料公司在紫荆关维护范围内违法树立运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两次被行政处分仍不整改。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期生态文化理念,主动对焦中央关于长城国度文化公园树立严重部署,贯彻落实损伤担责、全面赔偿准绳,依法认定石料公司各项民事义务,完成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为稳定提升长城司法维护才干水平,人民法院以本案胜利审理为契机,在长城紫荆关段选址树立了首个长城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维护(教育)基地,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问职能作用,努力推进长城本体及其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一体维护和系统管理。


十一、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 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维护纠葛案


【基本案情】


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域重要的宗教信仰,将祖师遗体塑成肉身像并中止供奉是该地域习俗。章公祖师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在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祖先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章公祖师像遭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持续至今。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一切财富。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至今未破案。2015年3月,荷兰王国居民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在匈牙利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两村村民经与照片及祖师遗物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向荷兰法院起诉被驳回,遂于2015年12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央求判令奥斯卡及奥斯卡独资运营的两家公司返还章公祖师像,并支付肉体损伤赔偿金20万欧元、完成债权费用5万欧元。


【判决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案涉佛像与1995年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普照堂内被盗流失的宋代章公祖师像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适用偷盗事实发作时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奥斯卡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好意取得制度。章公祖师像在荷兰仅是一件具有异域特征的文物,但在中国章公祖师像的降生地、保存地,则是当地祖师信仰的重要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肉体寄予。章公祖师像作为集体一切的传世文物,于法而言,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对章公祖师像的集体一切权受法律维护;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于情而言,章公祖师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富,于理而言,章公祖师像亦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乡环境。在章公祖师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答应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一切权,跨境追索,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可贵文物。依法判决:奥斯卡向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驳回两村委会的其他诉讼央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文物物权纠葛引发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民间经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在探求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具有示范意义。一是宣示了我国文物法律的域外适用。初次明白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有力维护了文物流出国利益。二是彰显了我国坚决维护文化财富国际条约的立场。充沛尊重文化财富条约关于“维护文化财富免受偷盗、秘密挖掘和非法出口的风险”及“方便文物返还和出借”等肉体,对国内法作出与国际条约目的和目标相符的解释。三是为阻断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提供了司法支撑。从文物涉外买卖及出境的遏止性规则、案涉佛像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富属性等角度,阐明盗赃文物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好意取得制度,为当事人经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海外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文物销赃海外亦具有警示和防备作用。


十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吕某霞房屋租赁合同纠葛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西城区达智桥胡同12号×号平房系直管公房(以下简称案涉公房),坐落于北京市文物维护单位——杨椒山祠(明代名臣杨继盛故居)内。2000年,吕某霞与房管部门就案涉公房签署租赁合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房公司)经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受权,行使直管公房的全部运营管理权。2015年12月,北京市文物局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公告实施北京市文物维护单位杨椒山祠(松筠庵)维护措施的函》,后由宣房公司公示了房屋腾退政策和计划。本案双方未能就案涉公房腾退及弥补安置问题达成分歧,宣房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央求判令解除案涉公房租赁合同,吕某霞及其女陈某腾空案涉公房、撤除自建房。诉讼中,宣房公司提供北京市房山区稻田一路1号院的一套房屋,供二人暂时周转寓居。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文物的义务。运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恪守不改动文物原状的准绳,担任维护建筑物及其隶属文物的保险,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撤除不可移动文物。宣房公司作为公有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依法实行文物维护职责,其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函,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制定了腾退安置计划,与吕某霞一方中止了房屋腾退安置的洽商。在双方未能就腾退协议达成分歧的情形下,基于相关法律规则,宣房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同时应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寓居利益。经核勘,宣房公司已为吕某霞一方提供了恰当住房,能够判定具备腾退条件。关于安置、弥补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另行协商妥处。依法判决:确认解除吕某霞与宣房公司正在实行的案涉公房租赁合同;吕某霞、陈某将案涉公房腾空后交予宣房公司,同时搬至宣房公司提供的周转房屋寓居;案件受理费由宣房公司担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文物房屋租赁合同纠葛引发的民事案件。案涉公房所在的杨椒山祠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价值,由于居民租住等缘由,祠内文物建筑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保险隐患突出,多年来社会各界不时呼吁增强维护工作。该案是当地文物维护腾退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严厉公正司法,正确适用文物维护法、合同法相关规则,在推进文物及时腾退的同时保障被腾退人合法寓居利益,完成了维护文物与保障权益、法治力气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还积极探求司法审问与文物维护相分离的专业化机制,并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推进提升文物维护整体水平。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效劳大局、维护首都中心区古都风貌维护的任务担当,为增强不可移动文物集群司法维护及相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十三、刘某庆等4人诉瑞金中央反动依据地留念馆物权纠葛案


【基本案情】


1929年2月,红四军主力在大柏地伏击来犯的国民党军队,战役十分猛烈,在村前墙壁上留下很多弹洞,毛主席著名词作《菩萨蛮·大柏地》中“当年酣战急,弹洞前村壁”即追想此段历史。土地变革时期,瑞金县政府将红四军大柏地战役战场遗址“弹洞前村壁”的两间房屋(以下简称“弹洞”两房)等财富分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一切,并于1953年3月10日颁发《土地房产一切证》。之后,刘某仁将“弹洞”两房交给其弟刘某泮寓居。1969年,瑞金中央反动依据地留念馆从刘某泮手中接纳“弹洞”两房,并中止了部分维修。2007年4月15日,在《红四军大柏地战役战场遗址简介》的碑文中载明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刘某庆、刘某庠、刘某序、刘某华系刘某仁与麻某连生育的子女,知晓碑文简介内容后,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央求判令返还“弹洞”两房。审理过程中,刘某庆等人变更诉讼央求,央求判令将碑文中的刘某泮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


【裁判结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以为,“弹洞”两房系土地变革时期政府依据当时的土地政策分配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一切,且办理了《土地房产一切证》后未再中止变更注销。红四军大柏地战役战场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该遗址中“弹洞”两房属于国度重点维护的文物,任何人不得对其损伤。文物维护单位应对其妥善管理,碑文简介中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确有错误,应予以更正。依法判决:瑞金中央反动依据地留念馆将“弹洞”两房前碑文《红四军大柏地战役战场遗址简介》中“刘某泮”的名字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反动文物物权纠葛引发的民事案件。反动文物承载着党指导人民英勇斗争的光彩历史,记载了中国反动巨大进程和感人事迹,维护、应用好反动文物,对发扬反动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意义严重。刘某庆等人起诉主张返还“弹洞”两房,本源在于其以为碑文简介中原住户称号有误招致自身权益受损,诉讼目的主要还在于“正名”。人民法院本着脚踏实地的准绳,统筹统筹增强反动文物维护传承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释法析理,促进矛盾纠葛妥善化解。该案是人民法院为反动文物维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探求,为丰厚、完善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积聚了有益阅历,关于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正确树立文物维护理念,敦促文物维护单位增强尊重历史、注重细节的责恣认识,具有宣传教育意义。


十四、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实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杨靖宇将军殉国位置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濛江乡保安村,是国度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省级重点烈士留念维护单位。2020年,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地发布《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维护条例》,规范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维护、管理和应用,其中明白规则,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担任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在实行职责中发现,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存在游乐园、烧烤屋、游船等运营活动,影响爱国主义肉体发扬,损伤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倡议,请求其全面实行维护管理职责,依法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维护范围内餐饮、文娱、野炊、露营、垂钓等与留念、瞻仰、吊唁烈士无关且有损环境的行为中止监管,责令矫正,恢复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庄严、庄严的环境氛围。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按请求实行职责,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案涉文娱设备全部撤除,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以为,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整改,实行职责,完成了公共利益的维护,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契合法律规则,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关机关怠于履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是党指导人民顽强斗争、抵御外辱的重要见证,是承载共同肉体标识和文化精髓的反动文物,是发扬英烈肉体、传承红色基因的可贵财富。人民法院坚持多元共治和源头管理的理念,依法延伸审问职能,增强与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谐和,对整改状况中止监视,推进构成文物维护合力,促成各项问题及时、妥善处置。该案依法审理有效维护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威严,积聚了增强反动文物和红色文化遗产司法维护的探求性阅历,对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尽责,推进英雄烈士留念设备维护、传承与合理应用,具有示范意义和导向价值。


十五、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分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开端,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秦始皇陵维护范围内占用土地树立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2017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规划局临潼分局将该线索通报给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临潼文旅局)。同月17日,临潼文旅局就建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立案调查,并责令建材公司限期撤除、恢恢复貌。尔后,临潼文旅局两次向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依据建材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实行法定程序。其间,秦始皇陵博物院两次对临潼文旅局咨询意见函作出回复,称建材公司施工已对秦始皇陵文物保险及周边历史风貌构成影响,破坏了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好性,并以为在该区域内不宜中止与文物维护无关的树立工程。2019年3月11日,临潼文旅局作出行政处分决议,认定建材公司违背文物维护法规则,责令其撤除违法建筑,并处分款30万元。建材公司不服,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为,文物维护法明白规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文物维护单位的维护范围内中止其他树立工程或者爆破、钻探、发掘等作业。建材公司未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由秦始皇陵维护范围内中止树立工程,违背文物维护法规则。临潼文旅局认定事实分明、证据确凿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央求。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不服文物行政部门处分决议引发的行政案件。秦始皇陵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聪慧和血汗的结晶,是我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具有极端严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建材公司擅自由秦始皇陵维护范围内中止工程树立,影响秦始皇陵的文物保险和历史风貌,破坏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好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义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人民法院依法监视、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严厉执法,构成了打击违法、维护文物的有效合力。该案从线索发现到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多元联动、依法履职、各尽其责,是共建新时期文物和文化遗产维护法治屏障的胜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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