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我国的电子商务范畴有了特地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依据,电商行业不再是法外之境,网络监管也将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常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重点政策解读如下: 1、微商、直播销售等运营方式被归入监管范围 在电商范畴,除了特地的购物平台、品牌网店,还呈现了许多经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效劳的运营方式。此类方式多以熟人引见、真人代购、价钱低廉等特性吸收消费者,但是此类运营方式的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停业执照,无人监管,仅经过网络虚拟方式中止买卖,缺乏信誉保障体系和限制机制。消费纠葛一旦发作,有些商家直接采取删除好友、拉入黑名单、改换账号等行为来逃避法律义务,招致损失的利益无处可寻,消费者难以维权。因而本法特地对电子商务运营者的范围中止了规则,凡是“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运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含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以及经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效劳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电子商务运营者。”都在本法的监管范围内。其中“其他网络效劳”就将应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效劳运营活动的电子商务新形态和设计主体归入了其中。从此,微商、直播销售等运营方式正式被归入管理,此类电商运营者不能再因无人监管而随心所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2、淘宝、微信等个人网店运营者也需依法中止市场主体注销 目前,淘宝、微信等电商平台准入门槛低、操作方便等特性招致市场上衍生出了近百万的淘宝、微商个人卖家。经过《电子商务法》的设立,大部分个人卖家被列入电子商务运营者的范畴,并有法条明文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经过法律方式对大部分电子商务运营者中止注册注销,由国度统一监视,统一管理;但是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卖家,是经过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个人应用自己的技艺从事的,依法无须取得答应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买卖活动,作为本法规则的例外情形,无需中止注销。例如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农家自产土鸡蛋、农户自制手工艺品的个体商户就无需到工商部门中止市场主体注销。这样的规则一方面将大部分电子商务运营者归入法律规范,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线上买卖难以维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又依据实践状况简化程序,减少部分个体商户的运营压力,使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合法有序,张弛有度。表示了国度即鼓舞展开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务新方式,又严厉管理,依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维护市场次序的立法理念。 3、电商运营者也要依法征税、照实申报 诚如上文所说,《电子商务法》的设立将电子商务运营者归入了法律规范的轨道,作为运营者,在享有市场主体资历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实行征税人义务,依据运营状况照实申报征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则无需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的电子商务运营者也应当依照相关规则依法实行征税义务。本法第十一条明白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依法实行征税义务,并依法享用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则不需求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在初次征税义务发作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照实申报征税。”本法经过对电子商务运营者的运营活动和税收交纳等行为中止全面的规范,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展开,充沛保障国度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刷单”、“炒信”等行为被遏止,严厉规范信誉评价制度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上中止虚拟买卖,难以直接接触到商品,而消费者又对商品规格、用法、质量等实践状况有激烈的了解需求,就促使许多电子商务平台树立起了信誉评价制度,电商所售商品的消费评价、好评率、销售量等在消费者中止商品选择时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由此,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也应运而生,以这些伎俩误导消费者中止消费,严重损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法特地针对该问题作出了细致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全面、真实、精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效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运营者不得以虚拟买卖、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中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诈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信誉评价制度,公示信誉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中止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的评价。”并对违背规则情形的电商运营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使得信誉评价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辅佐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本法对该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将促使电商行业规范、完善信誉评价制度,严厉恪守行业纪律,努力营造使消费者放心的网上购物环境。 5、大数据“诱导消费”、“杀熟”行为被遏止 电子商务的蓬勃展开,使得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方便、高效。租赁车辆、预订酒店、置办火车票、飞机票都可经过各种电商平台来中止。但是经过消费者反映,我们发现此类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在积聚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买卖记载和阅读历史后,存在应用大数据抵消费者中止“个人画像”,针对用户的消费习气和消费需求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中止精准营销的问题,以至有些平台还呈现了“诱导消费”、“大数据杀熟”的状况,引发公众不满。在消协发布的案例中就存在相似事例:“某消费者经常经过某一旅游效劳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终年价钱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尔一次他发现,用朋友账号查询同样房间的价钱是300元,而用自己的账号查询却还是380元,同样房间的价钱因人而异”。针对这样的现象,《电子商务法》明白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依据消费者的兴味喜好、消费习气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战争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运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效劳作为默许同意的选项。”即在针抵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效劳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经过提供可选信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应用消费者的消费习气采取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精准营销,更不得应用大数据剖析结果对新老顾客差别看待,采取“杀熟”行为。 6、共享单车、租车、订酒店等网上买卖的押金退还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的展开同时也带动了一批资源共享、租赁效劳等新业态的呈现,这类消费效劳多以提早支付押金、预付款的方式中止。但是这些电商企业多是新兴的小微企业,且在收取了消费者的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以作他用的行为,由此就构成了消费者押金难退的现象。例如悟空、小鸣、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就因融资艰难、资金链断裂等缘由相继中止运营,且难以退还顾客起初支付的押金。社会各界也对此产生了高度关注,呼吁立法机关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请求、法律义务等方面对此类电商企业作出限制,增强抵消费者的维护。针对此类问题《电子商务法》中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依照商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分歧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契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关于从事押金类消费效劳的电子商务运营者作出了明白的限制,为此类消费效劳的押金退还问题提供了保障。 7、网上买卖付款胜利后,电商运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在当前的电商行业里还存在一种“砍单”的现象,许多电商运营者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质量量、订单异常等理由抵消费者曾经胜利下单并付款的订单中止取消。以至许多电商平台和品牌官网应用格式条款设立“消费者胜利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树立合同关系,只需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或者“在任何状况下,由于商品缺货抵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义务。”等规则来规避自身义务。在本次立法中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效劳信息契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效劳并提交订单胜利,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电子商务运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商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项规则旨在明白运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敦促运营和诚实守信、真实实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免除或减轻自身抵消费者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该规则的设立也是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8、细化学问产权维护,打击“假货”销售 信息技术和物盛行业的高速展开使得全球化进程越来越快,而许多电商运营者也乘着这股全球化的东风走上了打着“代购”旗帜的制假售假道路,其中以化装品、箱包、手表和其他朴素品的假货现象尤为突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给这些假货销售提供了十足的方便条件,而许多电商平台以“避风港准绳”来逃避自己应尽的检查义务,又间接地滋长了假货销售者的气焰。但是在此次《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设定中大篇幅的强调了学问产权维护,细化了学问产权权益人“通知-删除”的权益战争台“删除-公示”的义务。请求电商平台树立学问产权维护规则,在收到学问产权权益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平台内运营者,并及时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置结果;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伤的扩展部分与平台内运营者承担连带义务。同时为了避免行业内的分歧理竞争,本法也做出了“因通知错误构成平台内运营者损伤的,依法承担民事义务。歹意发出错误通知,构成平台内运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义务。”;“平台内运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能够向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等规则来保障电商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法经过对学问产权维护的细化规则,从源头对假货销售中止了限制和打击。以权益人告发通知为主,平台监管检查为辅,共同打击线上假货销售。 9、行政处分力度加大,最高罚款金额可达二百万元 “二百万元”这个数字在新设立的《电子商务法》罚则中连续呈现了三次,同时也是此次立法中最惹眼的关键字,这是监管部门能够用来处分平台运营者的最高罚款金额。在《电子商务法》确立前,执法、监管部门关于电商运营者的线上违法行为的处分不时是参照线下相应成熟的《商标法》、《广告法》、《反分歧理竞争法》来中止,此次《电子商务法》的设立终于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经过本次立法对电子商务范畴中各种违法行为和电商运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细化规则,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力度也有所增强,以此警示从事电子商务的运营者们: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敦促运营者及平台运营者盲目中止规范整改,依照法律规则合法运营。 10、平台运营者未尽义务将承担连带义务 有关网约车、顺风车等平台的保险事故频繁发作,据报道,许多网约车平台存在对司机审核及人车分歧问题管理不善、缺乏方便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抵消费者投诉处置不迭时、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关于此类保险事故的发作,电商平台运营者必定难辞其咎。为了促使电商平台规范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规则了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运营者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遏止义务和审核义务:平台运营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运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不契合保障人身、财富保险的请求,或者有其他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依法承担连带义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运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抵消费者未尽到保险保障义务,构成消费者损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除此以外,平台运营者的行为冒犯其他法律规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义务和刑事义务。本次《电子商务法》的设立,在原有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和《侵权义务法》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的指引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对平台运营者的限制战争台运营者因管理不当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义务和维权难度,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和财富保险。 声明:本公众号努力于公司展开信息、科技信息、软件开发信息资讯文章的交流分享,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其版权具有者取得联络,若触及侵权,敬请联络我们;此外,本号所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自己观念,不代表桔子科技官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