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起重机械保险管理,进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置、拆卸、运用、维修、颐养各环节专业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保险事故,依据《保险生产法》《特种设备保险法》《树立工程保险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保险监视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分离我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装置(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颐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才干的企业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简称“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装置专业承包资质、契合规则技术规范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树立厅担任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树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应用信息化手段对所辖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及设备进行管理,敦促企业经过信息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存案、装置(拆卸)告知和运用注销,树立保险技术档案。 第二章 保险义务 第六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担任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运用单位、“一体化”企业的保险生产承担管理义务,并应当实行下列保险职责: (一)敦促“一体化”企业和运用单位实行各自保险生产职责; (二)与“一体化”企业签署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工程保险协议书; (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装置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装置、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四)审核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生产答应证、产品合格证、存案证明等文件; (五)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保险生产答应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 (六)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工程专项施工计划和生产保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核运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运用生产保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避免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保险措施; (九)指定专职保险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机管员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维修颐养、运用状况; (十)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保险操作行为; (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装置验收; (十二)装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敦促运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运用注销。 第七条 运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保险运用担任,并应当实行下列保险职责: (一)与“一体化”企业签署“一体化”效劳合同,明白“一体化”企业效劳内容和各自的保险生产义务和义务; (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运用中生产保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保险警示标记,对集中作业区做好保险防护;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保险维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毛病或者异常状况的,应立刻中止运用,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讲演,毛病和事故隐患消弭后,方可重新投入运用; (五)运用具备资历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实行专人专岗、定机定人管理; (六)敦促本单位人员保险运用建筑起重机械。 第八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式或分离体协议中明白的义务和义务,承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保险管理义务。 第九条 “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装置拆卸、维护、颐养作业行为保险担任,应当实行下列保险职责: (一)向施工现场提供契合现行保险技术规范及产品阐明书请求建筑起重机械,且设备性能满足现场保险运用需求; (二)依据现行保险技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性能和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工程专项施工计划; (三)组织保险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工程生产保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工程专项施工计划,装置、拆卸人员名单,装置、拆卸时间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树立主管部门; (六)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颐养。日常检查包含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颐养应包含定期维护颐养、转场维修颐养等工作; (七)对建筑起重机械在正常运用状况下的保险牢靠性担任; (八)运用具备资历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交底; (九)及时发现和消弭装置、拆卸、运用过程中的机械毛病和事故隐患。 第十条 由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效劳时,运用单位应配备相应人数的维护颐养人员,按“一体化”管理请求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颐养,做好记载并树立档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实行下列保险职责: (二)审核“一体化”企业、运用单位的资质证书、保险生产答应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工程专项施工计划; (四)监视“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工程专项施工计划状况;敦促“一体化”企业在作业前将安拆作业人员信息录入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并严厉安拆作业全程旁站。 (五)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保险运用;安拆作业时,敦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一体化”企业的项目保险生产管理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撤除作业时进行现场监视。 (六)发现存在生产保险事故隐患的,应当请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树立单位讲演;情形严重的,向树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树立主管部门讲演。 第三章 名录管理 第十二条 我省“一体化”企业实施名录制管理。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树立厅担任定期发布各地引荐的“一体化”企业名录。“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发布工作依照企业申报、市州审核、省厅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具备相应建筑起重设备装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抵达规则的技术请求,准备从事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效劳的企业,经过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提交《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效劳企业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 外省进鄂企业向拟建项目、企业驻鄂办事处或分公司所在市(州、林区)住建部门申报。 (二)市州审核。市(州、林区)住建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各项条件,契合条件的,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效劳企业申报表》报省住房和城乡树立厅,相关资料由当地保存。不契合条件的,阐明理由书面通知企业。 (三)省厅发布。省住房和城乡树立厅注销市(州、林区)住建部门审核合格上报的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效劳企业,并在厅网站发布。 (四)“一体化”企业需求改动级别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一体化”企业定期经过信息系统向市(州、林区)住建部门讲演企业的技术条件和内部管理状况,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检查复核后将相关状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树立厅。 第十五条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项目应优先选择“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状况实施监视抽查和执法检查,并有权在现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请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保险事故隐患,责令立刻扫除,严重生产保险事故隐患扫除前或扫除过程中无法保障保险的,责令从风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中止施工;责令总承包单位组织对该项目一切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住建部门分离日常监视检查对“一体化”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监管,发现“一体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或构成义务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树立厅,核实后立刻清退出“一体化”名录。被清退的企业自清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一体化”企业名录。 第十八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实施信誉管理,对企业发生事故和降低保险生产条件等不良行为在相关管理平台上公示。 第十九条 对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保险生产规范化考评战争安文化规范化达标、示范工地管理中加分评定。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