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商事合规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股东分红权的限制 文/胡辉、胡亚琴 公司股东享有与其股权比例相对应的一系列权益,非经特定事由或者非经特定程序,股东权益不能剥夺。但是,有准绳就有例外,某些特定状况下股东的分红权依然是能够被限制的。 一、股东分红权限制的法理基础 有很多人以为公司应当依照股权比例分红,这其实是个误解。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动辄几十年,个别股东未实缴却要依照股权比例分红,对其他实缴的股东就不公平。 股东向公司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固然出资不用然影响股东资历,却是其享有股东权益的前提。股东不实行出资义务,也就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益,这是民法中权益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分歧准绳的细致表示。股东在没有实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行使股东全部权益,有违公平的准绳,故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益中止合理限制是必要和合理的。 二、股东分红权限制的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规则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依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则:“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义务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则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则,有限义务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能够依照商定比例分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则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从严厉角度讲,只需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分红权比例小于实缴出资比例,或者股份公司分红权比例小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时,才称得上是限制股东分红权。 比较能够发现,性质不同的公司,处置方式并不相同。有限公司按实缴比例分红是准绳,全体股东商定的比例是例外;股份公司按股份比例分红是准绳,章程规则的比例是例外。 (二)《公司法解释三》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则:“股东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央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富分配央求权等股东权益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央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实践上突破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公司解释三》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则,增加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限制股东的分红权。关于何谓“合理限制”,普通依照其未出资部分对其财富权益中止限制,权益遭到限制的比例应当与其未实行的义务的比例相当,否则应属分歧理,换言之,股东只能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股权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乐生实业展开总公司南澳公司股东出资纠葛一案中以为,限制股东利润分配央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富分配央求权等股东权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在该案中,股东乐生南澳公司并非未实行出资义务,而是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同时亿湖公司的章程中并未明白规则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被限制股东权益。因而,亿湖公司央求限制股东乐生南澳公司相应的股东权益,不能得到支持。 三、公司限制股东分红权的程序 当公司需求限制股东的分红权时,需求经过哪些程序呢?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限制股东的分红权? (一)法院案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厦民终字第2480号案件中以为,万森公司确认股东林万平不应享有股东权益,或对其股东权益中止限制,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应经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对其中止限制,而非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兰民二终字第328号案件中以为,依据公司意义自治准绳,对股东权益的限制应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上述权益作出相应限制,人民法院无权就股东权益作出限制决议,因而对被告央求确认被告不享有股东权益的诉讼央求,不予支持。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531号案件中以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则,限制股东权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即:股东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并且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作出限制。该条规则将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益的权益赋予了公司或者股东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而非司法救济的范畴。 (二)限制程序 上述不同省份法院在不同年份的司法态度表明,公司以诉讼的方式央求人民法院限制股东权益的,司法将不予介入,公司的央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该股东央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表述来看,这项诉权是赋予给股东的,只需股东才有权起诉请求认定公司限制股东权益的行为无效,公司不能依据该条请求法院限制股东权益。 那么,就公司而言,要限制股东分红权时,该如何操作呢?本文以为应该分别状况看待: 1. 有限公司依据全体股东商定限制股东分红权 假如全体股东事前商定——通常以股东协议、出资协议等方式商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当呈现能够限制股东分红权的细致情形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可直接依据该商定做出限制股东分红权的决议。此种情形下,董事会行使的是执行全体股东分歧商定的职权。 假如全体股东事前没有商定,被限制分红权的股东又表示反对的状况下,则无法由“全体”股东商定的方式限制该股东的权益。此时,董事会更无决议权。 2. 股份公司依据章程规则限制股东分红权 假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则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则呈现股东分红权限制事由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可依据公司章程作出限制股东分红权的决议,董事会此时行使的是执行公司章程的职权。 3. 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分红权 股东呈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则的“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时,公司可作出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分红权。当然,在股东会表决时,被限制分红权的股东不享有投票权。 作者简介 胡辉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毕业于厦门大学,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文学学士学位;现为中共泽大所党委委员、第五支部书记,兼任杭州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与环境维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实务导师;专注于公司管理、股权设计、股权鼓舞及与公司有关的纠葛处置。 胡亚琴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具有八年高校法学教员阅历和十年执业律师阅历,财富传承管理师。 专注研讨“企业、家业”风险隔离、私人财富风险防备及家企传承,如企业产权梳理及股权架构搭建、企业控制权布置、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计划实施、章程与议事规则个性化量身定制、企业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树立等。现任杭州市律协公司委委员。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商事合规工作室提供能源行业、资源行业、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影视传媒行业、游戏等行业以及国有企业、政府部门的合规效劳,内容包含运营合规、投(融)资合规、反糜烂和反商业贿赂合规、反分歧理竞争合规、反垄断合规、学问产权合规、数据合规等专项效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