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缘由构成的没有树立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置,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弥补;违法撤除因历史构成的无证房屋构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沛证据证明被撤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状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经过合法征收弥补程序取得的行政弥补项目、数额。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弥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注销的建筑中止调查、认定和处置”,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则,依法判别、精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注销的建筑能否属于违法建筑。 案情回想再审申请人梁承志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北区政府)强迫撤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桂行终13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中止检查。案件现已检查终结。 1994年11月3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向贵城镇三合村公所颁发贵港市地证字第9×3号《树立用地批准书》,载明土地用处为村办企业、住宅、拆迁安置。1995年,贵港市树立委员会给贵城镇三合村公所颁发贵地规管字9×1号《树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土地用处为企业用地及宅基地。1996年4月1日,贵港市贵城镇三合村民委员会同意划拨一块长10米、宽4.4米、面积44平方米的集体宅基地给梁承志建房。1997年8月13日,贵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港市政府)向梁承志颁发贵国用(1997)字第××号国有土地运用证。2000年1月10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给梁承志换发新证,该证注明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运用人为梁承志,土地用处为住宅,土地等级为一等三级,运用权面积44平方米。 2013年11月10日,贵港市政府作出贵政通(2013)23号《关于征收高铁站前广场树立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议》并附《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树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弥补安置计划》(以下简称弥补安置计划),主要内容: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树立市场指导价钱,砖混结构一等价钱为2200元每平方米,二等为2050元每平方米;贵港市中心城区级别基准地价,住宅类三级均价为1179元每平方米,上限为1449元每平方米,下限为984元每平方米。2014年2月28日,贵港市政府印发贵政发(2014)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弥补暂行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通知)。5号通知第七条规则,对因历史缘由构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理想的准绳,只办理有国有(集体)土地运用证和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四层(含)以下建筑面积或四层以上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署协议书的,依据房屋建成的年限,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市场指导价钱》规则的弥补规范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不签署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撤除。该文件附件2为贵港市中心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附件5为隶属设备迁移弥补规范,附件6为房屋特殊装修弥补规范。征收房屋过程中,梁承志不同意房屋征收弥补安置计划,未与征收部门签署房屋征收弥补协议。2015年12月起,贵港市住房与城乡规划树立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市住建委)对项目范围内未签署房屋征收弥补协议的房屋中止评价。2016年11月1日,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价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恒信公司)对梁承志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弥补分户估价预评结果讲演》,主要内容: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为砖混结构284.24平方米,铁棚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处为住宅,总层数六层。房屋建筑评价总价=284.24×2180+58.52×191=630820元,房屋土地评价总价=土空中积×土地单价=49.72×1449=72044元。房屋总价钱:630820元+72044元=702864元。2016年11月16日,贵港市高铁广场项目树立指挥部作出《贵港市城区房屋征收调查表》并附《弥补汇总表》,主要内容:梁承志被征收的住宅、土地及铁棚评价价702864元,隶属设备迁移3910元,房屋特殊装修费84597.85元,搬迁费2842.4元,暂时安置费17054.4元,弥补金额共计811269元。上述项目、价钱与5号通知规则的弥补项目价钱分歧。2017年2月21日,港北区政府将梁承志房屋强迫撤除。实施强迫撤除前,港北区政府对其屋内物品及房屋设备状况中止录像,并制造建筑物财物注销表。依据录像反映,在港北区政府对梁承志房屋中止强迫撤除前,梁承志对室内物品已中止过清算和撤离,房内仅剩下抽油烟机、床等少量日常生活用品。2017年3月3日,梁承志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央求确认港北市政府强迫撤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恢复房屋原状,无法恢复房屋原状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价钱,赔偿房屋价值损失3282240元及屋内物品损失50万元,包含电视机、微波炉、名贵药材、烟酒、名表、金银首饰等财物。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8行初45号行政判决以为,港北区政府提供的、用以证明贵港市住建委认定梁承志的房屋属违法树立并委托港北区政府强迫撤除等证据,所指向的房屋面积和编号,均与梁承志房屋不分歧,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港北区政府对梁承志房屋实施强迫撤除,未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和限期撤除的决议,未经书面催告实行,亦未作出强迫执行决议,强迫执行程序违法。梁承志的房屋归入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树立项目征收范围,关于该房屋的价钱,已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委托评价,梁承志知悉评价内容但并未申请复核,且评价价钱的依据为弥补安置计划中发布的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树立市场指导价钱,评价结论客观合理,足以填补其同时期的实践损失。港北区政府在强拆前未对房内物品尽到清算保存义务,违法强拆扩展梁承志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分离港北区政府提供的录像,对梁承志屋内物品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酌定赔偿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决确认港北区政府强迫撤除房屋行为违法,港北区政府赔偿梁承志712864元。梁承志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1380号行政判决以为,贵恒信公司出具的评价讲演,经贵港市住建委公示后,梁承志未在规则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该评价讲演合法有效,可作为征收弥补的依据。涉案房屋属于因历史缘由未经审批树立、手续不全的私人建筑,与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同。但是,港北区政府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弥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对该房屋能否属于违法建筑中止调查认定和处置,强拆行为违法,应当依法赔偿。港北区政府应参照5号通知规则的房屋征收弥补项目、规范,及梁承志户弥补汇总表所列弥补项目、规范对其中止赔偿,即在一审问决赔偿房屋、土地、铁棚及屋内物品损失费712864元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隶属设备迁移费3910元,房屋特殊装修费84597.85元,搬迁费2842.4元,暂时安置费17054.4元,共计赔偿821269元。关于屋内物品损失,除自行制造的清单外,并无相关购物发票、实物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该项央求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判决维持一审问决第一项,确认强迫撤除房屋行为违法;变更判决第二项,赔偿梁承志损失共计821269元。 梁承志申请再审称:1.港北区政府选择评价机构时,未告知梁承志参与。评价机构未入户调查、实地查勘,整体评价讲演和分户评价讲演没有两名以上注册地产评价师签字,评价讲演也未依照法定方式送达梁承志,该评价讲演认定事实错误,评价讲演分歧法。应当以当前房地产市场价钱,认定梁承志的房屋损失。2.港北区政府违法强迫撤除行为,招致梁承志无法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央求撤销二审问决第二项,将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港北区政府争辩称:1.本案评价机构经由法定程序选择,评价结果依照评价程序和规范作出,表示的是市场评价价钱,能够作为梁承志的房屋赔偿规范。梁承志主张按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钱赔偿,缺乏事实依据。2.梁承志关于屋内物品损失价值未能尽到初步举证义务,依法不应支持。央求维持一、二审问决,驳回梁承志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裁判本院经检查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实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迫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迫执行。作出强迫执行决议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中止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迫执行决议,予以强迫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强迫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迫撤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弥补条例》第二十四条亦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增强对树立活动的监视管理,对违背城乡规划中止树立的,依法予以处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议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注销的建筑中止调查、认定和处置。本案中,港北区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施强迫撤除前,对梁承志未中止产权注销的房屋中止调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限期撤除的决议,未经书面催告实行程序,亦未听取梁承志的陈说、申辩,未作出行政强迫执行决议,强迫撤除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则。一、二审问决确认港北区政府强迫撤除梁承志房屋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构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益。也就是说,只需合法权益遭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构成损失,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违法行政行为未构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伤的,不予行政赔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缘由构成的没有树立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置,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弥补;违法撤除因历史构成的无证房屋构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沛证据证明被撤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状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经过合法征收弥补程序取得的行政弥补项目、数额。1996年梁承志取得涉案土地准许其建房。港北区政府至今没有提供充沛证据证明,梁承志经过合法买卖取得的土地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鉴于此,二审问决将梁承志的土地、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照市场评价价钱和征收弥补计划肯定的弥补项目和规范,依法判决港北区政府赔偿梁承志房屋、装修费、搬迁费、暂时安置费等共计821269元,契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则,本院予以支持。梁承志主张,本案评价机构选定及评价程序分歧法,评价讲演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以当前房地产市场价钱予以评价赔偿。但是,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失。本案评价讲演仅仅是认定房屋损失的证据,梁承志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评价讲演提出异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价结果存在实质性错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价时点的市场价钱与判决时的市场价钱发作严重且明显的变更,依照评价讲演赔偿其房屋损失缺乏以弥补其损失,仅以评价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价程序违法等理由承认评价讲演的证据证明效能,理由不能成立。梁承志还主张,港北区政府违法强迫撤除行为,招致梁承志无法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其该项主张的实质,是对生效判决认定的屋内物品损失数额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因被告的缘由招致被告无法举证的,的确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但是,在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对损失数额予以证明的状况下,并非必须依照被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义务。肯定行政赔偿数额,必须求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双方对损失状况均不能举证证明的状况下,法官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则,遵照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阅历,酌定损失数额。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强迫撤除前梁承志对室内物品已中止过清算和搬离,房内仅剩下抽油烟机、床等少量日常生活用品,分离梁承志提出的赔偿央求,法官酌定10000元损失,具有事实依据。梁承志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弥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议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注销的建筑中止调查、认定和处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越批准期限的暂时建筑的,应当给予弥补;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越批准期限的暂时建筑的,不予弥补。所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注销的建筑中止调查、认定和处置”,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则,依法判别、精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注销的建筑能否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贵港市政府发布的5号通知第七条规则,对因历史缘由构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署协议书的,依据房屋建成的年限,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市场指导价钱》规则的弥补规范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不签署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撤除。”上述内容与依法认定违法建筑的理念和规范相悖,违背法律、法规规则,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本案生效判决并未依照上述规则处置,判决结果契合法律规则,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梁承志的再审申请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则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驳回梁承志的再审申请。 来源:最高裁判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