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法规摘编 (本文不包含各省市对烟花爆竹相关的细致规则) 一 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执法权限依据 (一)公安机关执法权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行下列职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风险物品;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四条 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担任烟花爆竹的保险消费监视管理;公安部门担任烟花爆竹的公共保险管理;质量监视检验部门担任烟花爆竹的质量监视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质量监视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消费、运营、贮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 依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白民用爆炸物品保险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保险消费法》、《行政答应法》以及《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关于特大保险事故行政义务清查的规则》、《关于办理违背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保险管理违法立功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则:保险监管部门担任烟花爆竹消费、运营活动的答应审批和监视管理,承担对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中止非法消费、运营活动,予以查封、取消,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消费、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分职责。 二 遏止限放规则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恪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践状况,肯定限制或者遏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遏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维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道路路保险维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消费、贮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备保险维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规则的遏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 非法燃放行为的处分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答应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背焰火燃放保险规程、燃放作业计划中止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燃放,对义务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遏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保险和人身、财富保险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大众性活动次序的,处正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背规则,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 违背国度规则,制造、买卖、贮存、运输、邮寄、携带、运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风险措施危害公共保险,尚未构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风险措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三十条 违背国度规则,制造、买卖、贮存、运输、邮寄、携带、运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答应。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答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消费、运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矫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运输答应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装置契合国度规范的易燃易爆风险物品警示标记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契合国度有关规范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越风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则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则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保险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则,在消费、贮存、运输、运用中发作严重事故,构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非法贮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处分 《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三十条 违背国度规则,制造、买卖、贮存、运输、邮寄、携带、运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丧失,未按规则讲演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坦白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消费、运营、运用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的企业,丧失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未及时向当地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讲演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担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丧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保险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则,在消费、贮存、运输、运用中发作严重事故,构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 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分 《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三十条 违背国度规则,制造、买卖、贮存、运输、邮寄、携带、运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丧失,未按规则讲演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坦白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答应消费、运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保险消费答应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的,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中止非法消费、运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消费、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消费、运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供给非法消费、运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给依照国度规范规则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运营答应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销售非法消费、运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依照国度规范规则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运营答应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则,在消费、贮存、运输、运用中发作严重事故,构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 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分 《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三十条 违背国度规则,制造、买卖、贮存、运输、邮寄、携带、运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风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能够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保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 烟花爆竹收缴销毁处置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消费、运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九 刑事立案规范相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六)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保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度保险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增强对涉嫌立功的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义务清查的通知》 第一条 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触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触及消费、销售伪劣产品或不契合保险规范产品,构成消费、销售伪劣产品罪或消费、销售不契合保险规范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运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上述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规范,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消费、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则执行。 十 公安部法制在线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相关法律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执法网上解答(六)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和《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保险管理条例》、《文娱场所管理条例》等有许多交叉性的规则,究竟应该怎样适用?假如《处分法》和这些条例规则了不同的处分,而且都能够由公安机关处分,那么能否能够都援用?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等等? 答: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他们以为《治安管理处分法》和《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保险管理条例》、《文娱场所管理条例》等存在法条竞合时,都能够援用,但不得重复罚款。 问:《民用爆炸物品保险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在法律义务上有否竞合之处?理论中如何细致援用法律法规?《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能否只受权公安机关仅对运输这一块有权处分? 答:《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相关于《民用爆炸品保险管理条例》是特别法,对烟花爆竹管理应优先适用《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关于消费、运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未经答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答应举行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均规则由公安机关处分。 公安部法制在线回答(17358号) 问:《民用爆炸物品保险管理条例》规则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等。而该表明白阐明用于消费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那就应了解为用于消费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不是民用爆炸物品,那么烟花爆竹还能以为是爆炸性风险物质吗?还能用《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条处分吗? 答: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之所以如此阐明是由于《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抵消费烟花爆竹的黑火药有特地规则,该条例第15条:“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的保存采取必要的保险技术措施,树立置办、领用、销售注销制度,避免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丧失。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丧失的,企业应当立刻向当地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讲演。”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风险物质。 问: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4号)已在公安部关于保存修正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中废止。立案规范又是什么? 答:非法消费、买卖、贮存、运输、邮寄爆炸物的刑事案件,立案规范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其中第一条第(六)项规则:“非法消费、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即定罪处分。另外,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问:我局治安大队接到大众告发,有人从外省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经办案民警走访调查运输司机,司机证明他于头天晚上帮某某从外省无证运输了一车烟花爆竹,现货已存入某某人私家仓库。请问:该案公安机关能否能够受案,并持《检查证》进入仓库中止检查?假如查证属实,公安机关能否能够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或《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中止处分? 答:《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对烟花爆竹的贮存没有专章规则,但是相关内容包含在了烟花爆竹的消费保险、运营保险等章节中,如《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则:“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资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保险设备、设备契合国度有关规范和规范。”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则:“有契合国度规范的运营场所和贮存仓库。”烟花爆竹的消费保险、运营保险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担任监视管理,相应地烟花爆竹的贮存保险也应由该部门担任监视管理。贮存烟花爆竹的条件可参照《烟花爆竹保险与质量》(GB10631—89)中关于“贮存”的规则;关于非法贮存烟花爆竹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则予以处分。能够受案、检查。假如查证属实,可对非法运输、贮存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分法》分别中止处分。 十一 相关法律全文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2016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 《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烟花爆竹保险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作,保障公共保险和人身、财富的保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消费、运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消费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度对烟花爆竹的消费、运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答应证制度。 未经答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消费、运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担任烟花爆竹的保险消费监视管理;公安部门担任烟花爆竹的公共保险管理;质量监视检验部门担任烟花爆竹的质量监视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质量监视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消费、运营、贮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消费、运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担任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保险工作担任。 烟花爆竹消费、运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树立健全保险义务制,制定各项保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中止保险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协作总社应当增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运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度鼓舞烟花爆竹消费企业采用进步保险水平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消费保险 第八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契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树立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契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备坚持必要的保险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资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保险设备、设备契合国度有关规范和规范; (五)消费设备、工艺契合保险规范; (六)产品种类、规格、质量契合国度规范; (七)有健全的保险消费义务制; (八)有保险消费管理机构和专职保险消费管理人员; (九)依法中止了保险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消费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保险检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契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则条件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保险检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中止保险检查,对契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保险消费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展消费才干中止基本树立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则申请办理保险消费答应证。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保险消费答应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消费活动。 第十一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依照保险消费答应证核定的产品种类中止消费,消费工序和消费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度规范和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抵消费作业人员中止保险消费学问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选择、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风险工序的作业人员中止专业技术培训。从事风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消费烟花爆竹运用的原料,应当契合国度规范的规则。消费烟花爆竹运用的原料,国度规范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越规则的用量。不得运用国度规范规则遏止运用或者忌讳配伍的物质消费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度规范的规则,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阐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风险物品警示标记。 第十五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的保存采取必要的保险技术措施,树立置办、领用、销售注销制度,避免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丧失。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丧失的,企业应当立刻向当地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讲演。 第三章 运营保险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运营分为批发和批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批发运营者的运营布点,应当经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审批。 遏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批发网点,应当依照严厉控制的准绳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运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备坚持必要的保险距离; (三)有契合国度规范的运营场所和贮存仓库; (四)有保存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中止了保险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运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担任人经过保险学问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担任保险管理; (三)运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保险警示标记; (四)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契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则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申请的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运营场所中止检查,对契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运营(批发)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契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则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申请的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运营场所中止检查,对契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运营(批发)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 《烟花爆竹运营(批发)答应证》,应当载明运营担任人、运营场所地址、运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寄存量。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供给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批发运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消费、运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供给依照国度规范规则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不得销售依照国度规范规则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消费、运营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保险消费答应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前线。 第四章 运输保险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答应。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保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承运人从事风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风险货物运输的资历证明; (三)风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消费、运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质量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道路、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资料中止检查,对契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道路、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保险法》外,还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 (二)不得违背运输答应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装置契合国度规范的易燃易爆风险物品警示标记;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契合国度有关规范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呈现风险状况立刻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讲演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遏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遏止邮寄烟花爆竹,遏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保险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恪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践状况,肯定限制或者遏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展开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保险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中止保险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遏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维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道路路保险维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消费、贮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备保险维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规则的遏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依照燃放阐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保险和人身、财富保险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照举行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范围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肯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细致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分级管理的规则,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范围;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计划;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契合行业规范规则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资料中止检查,对契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焰火燃放保险规程和经答应的燃放作业计划中止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增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视检查。 第六章 法律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答应消费、运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保险消费答应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的,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中止非法消费、运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消费、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答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消费、运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消费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消费答应证: (一)未依照保险消费答应证核定的产品种类中止消费的; (二)消费工序或者消费作业不契合有关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风险工序作业的; (四)消费烟花爆竹运用的原料不契合国度规范规则的,或者运用的原料超越国度规范规则的用量限制的; (五)运用依照国度规范规则遏止运用或者忌讳配伍的物质消费烟花爆竹的; (六)未依照国度规范的规则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阐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风险物品警示标记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供给非法消费、运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给依照国度规范规则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运营答应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运营者销售非法消费、运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依照国度规范规则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运营答应证。 第三十九条 消费、运营、运用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的企业,丧失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未及时向当地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讲演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担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丧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矫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运输答应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装置契合国度规范的易燃易爆风险物品警示标记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契合国度有关规范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越风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则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则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能够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答应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背焰火燃放保险规程、燃放作业计划中止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燃放,对义务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遏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保险和人身、财富保险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消费、运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视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保险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尚不构成立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保险消费答应证》、《烟花爆竹运营(批发)答应证》、《烟花爆竹运营(批发)答应证》,由国务院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规则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答应证》、《焰火燃放答应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8]11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打击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治[2007]354号)收悉。依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白民用爆炸物品保险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保险消费法》、《行政答应法》以及《烟花爆竹保险管理条例》、《关于特大保险事故行政义务清查的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则,保险监管部门担任烟花爆竹消费、运营活动的答应审批和监视管理,承担对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中止非法消费、运营活动,予以查封、取消,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消费、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分职责。据此,同意你厅关于查处打击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牵头工作由保险监管部门细致担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的意见。 同时,你省公安机关要严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充沛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工作。工作中要留意发现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并及时移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违背治安管理的,对行为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立功的,要依法清查行为人的刑事义务。对保险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立功的非法消费、运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疾速侦办。对障碍保险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保险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立功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件细致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分: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消费爆炸物品资历的单位不依照规则的种类制造,或者具有销售、运用爆炸物品资历的单位超越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抵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引见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抵达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抵达本解释第一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肯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分: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抵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抵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抵达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分: (一)偷盗、争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偷盗、争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偷盗、争夺爆炸装置的; (四)偷盗、争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抵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抵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偷盗、争夺军用枪支的; (三)偷盗、争夺手榴弹的; (四)偷盗、争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抵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分: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构成人员伤亡、财富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抵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构成严重结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保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作爆炸或者熄灭,尚未构成严重结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抵达上述数量规范,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定罪处分;携带的数量抵达最低数量规范,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立功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偷盗、争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非法贮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寄存的行为,或者非法寄存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非法持有”,是指不契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则,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弭后,违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则,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消费、生活需求,以及因从事合法的消费运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数量抵达本解释第一条规则规范,没有构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示的,可依法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免除处分。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抵达本解释第二条规则规范的,也能够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三年内遭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抵达本解释规则规范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则。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偷盗、争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则的定罪量刑规范处分。 来源:办案百宝箱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一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法图索骥观念或立场,遏止用于商业用处,如触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络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