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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法治”这一标签贴在雅典人身上?

2023-2-4 16:28| 发布者: fuwanbiao| 查看: 16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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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法治是雅典式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公元前322年,在为殁于拉米亚(Lamia)的雅典将士举行葬礼时,希波雷德斯(Epitaphios)高呼:“为了人民的康乐,必须以法律之名而非某个人的要挟中止管理。自由人绝不能 ...

法治是雅典式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公元前322年,在为殁于拉米亚(Lamia)的雅典将士举行葬礼时,希波雷德斯(Epitaphios)高呼:“为了人民的康乐,必须以法律之名而非某个人的要挟中止管理。自由人绝不能仅仅由于一鳞半爪的有罪证据而遭到控诉的要挟;我们公民的保险绝不能系于那些只知一味逢迎主人、伤害公民的人身上,而应树立在对法律的信任基础上。”(库珀译)在另一场葬礼演说中(这一演说可能未发表),吕西亚斯(Lysias)高度颂扬了雅典人的祖先,由于“他们以为,野生动物的典型特征是经过暴力伎俩在彼此间构成权益-服从关系,但人应经过法律界定彼此的权益,运用理性方式相互压服,并经过服从法治这一准绳,在理性的指导下,完成上述两个目的”。修昔底德以为,伯利克里(Pericles)在公元前430年的葬礼演说中表白了相似的观念:“在公共生活中,我们不得违背法律,由于我们随时准备服从执政的那些人及其法律,特别是那些为扶助蒙冤者而制定的法律。”在雅典青年每年宣誓时运用的“埃菲比誓词”中,每个行将成年者都承诺恪守既定的法律,服从发布审慎命令的行政官员的指导,以及这些官员未来审慎制定的任何法律。在古希腊悲剧中,我们也能依稀发现法治的影子。当克瑞翁(Creon)率军队入侵雅典领土并企图抓获俄狄浦斯(Oedipus)时,提修斯(Theseus)维护那些向其寻求包庇者,且提示克瑞翁,他来到了一个践行正义的城邦,假如不依法办事,就什么都不能做。

能否将“法治”这一标签贴在雅典人身上?


传说中的希腊武士正在雅典娜的监视下用石子投票表决


雅典人发现,法治与“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思想并不矛盾。实践上,他们以至以为,这两种理念左右开弓。埃斯基涅斯断言,只需雅典人仍遵违法律,民主制度就依然保险。同一演说家还说道,当法庭允许自己被无关的指控分心时,法律就会被忽视,民主制度也会随之遭到破坏。在《诉提摩克拉底》( Against Timocrates)这一演说中,德摩斯梯尼以至宣称,雅典城邦的力气源于公民对法律的服从:


固然您应该对那些可耻而邪恶的法律的制造者感到愤恨,但您更应对那些破坏法律者感到愤恨,无论这些法律是使我们的城邦变得虚弱,还是变得强大。并且,无论这些法律是什么,它们都是惩罚不法者、给践行正义者带来光彩的东西。假如每个人都盼望做对社会有益之事,雄心勃勃地等候因而而取得光彩与奖赏;并且,假如一切人都出于对可能施加于自身的损伤和刑罚的恐惧而避免立功,那么,什么能障碍我们的城邦变得更好?难道雅典没有比任何希腊城邦更多的三列桨战舰、更多的重装步兵、更多的骑兵、更多的收入、更多的财富、更多的港口吗?什么能维护和维持一切这些东西?法律。当城邦服从法律时,一切这些资源都会为共同的利益效劳。


伊索克拉底曾自信满满地说,雅典的法律不只为他们自己的城邦效劳,而且为全人类带来了众多益处。


但雅典人对“法治”的了解能否与我们今天的了解一模一样?或者说,我们能否将“法治”这一标签贴在雅典人身上?我们能否将一种现代理念穿越时空地强加到古代的东西之上?要回答这一问题,独一的措施是肯定现代学者所说的法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并探寻民主制度下的雅典法律体系能否企图完成这些特征。固然法律理论家和政治学家在法治的某些方面存在分歧,但论述法治的现代观念大多具有“法治”的某些基本特征。我们能够将那些试图定义“法治”这一术语的现代尝试分辨为“弱的定义”(thin definitions)和“强的定义”(thick definitions)。“弱的定义”将“法治”的含义限定为:请求人们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在适用已肯定的规则时,坚持前后分歧;请求法律面前人人对等,树立官员问责制。“强的定义”请求更多,包含请求招认根自己权,等等。往常,大多数学者都采用“强的定义”,固然他们对哪一种人权应包含在这一定义中尚有不同的见地。


大多数学者都同意的“法治”的首要特征是:法律应对等地适用于一切人。在有关法治基本准绳的清单中,宾汉将这一准绳纳了进来。他说:“除非我们能证明,由于(人与人之间)在客观方面存在庞大差别,因而,区别看待是合理的;否则,大地上的法律应对等地适用于一切人。”依照戴雪(Dicey)的观念,“法治”准绳请求:“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人们的社会、经济或政治位置如何,他们在法律面前都是对等的。”这一准绳被吸纳进了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条款中(即,在权益方面,人人生而自由对等)。毫无疑问,雅典人置信这一准绳,并在其法律中贯彻了这一准绳。依据德摩斯梯尼的说法,雅典人是经过法律而享有对等权的。公元前403年发布的法律明白地规则了这一准绳:“除非同样的法律适用于一切雅典人,否则不允许将该法律适用于某个人。”固然在公元前403年之前,这一准绳没有被人们明白地表白出来,但它隐含在雅典的法律中。作为雅典最古老的几部法律之一,调整杀人罪的《德拉古法》( Draco Law )是以“假如任何人……”这样的表述开头的,并且,它没有在不同阶级的人之间做出分辨。


一部可追溯到公元前485年或前484年的法律同样包含了几条以“假如任何人……”这一短语开头的条款。自公元前5世纪以来,还呈现了许多其他的例子,能够作为公元前4世纪呈现的众多例子的弥补。这一准绳不只隐含在雅典的法律中,而且为当时的文学作品和演说辞所认可。公元前5世纪早期的一首著名饮酒歌,记载了哈莫迪斯(Harmodius)与亚里士多盖顿(Aristogeiton)杀死暴君的故事,人们讴歌他们的义举,赞颂其使雅典人在法律面前坚持了对等。在《葬礼演说》中,伯利克里炫耀:“依据雅典的法律,在与个人有关的争端中,一切人均享有对等权。”在欧里庇得斯(Euripdes)《乞援的妇女》( Suppliant Women)中,雅典的统治者提修斯通知来自底比斯的使者:“一旦法律被制定了出来,无论是无权者,还是富人,都享有对等的正义,处于正义一方、位置较低的人将打败有权有势者。”


“法律面前人人对等”明显是一种雅典式理想,它不只及于一切雅典公民,而且还延伸到了一切外邦人与外国人。在理想生活中,外邦人和外国人可能不时处在不利位置上,但在理论上,他们享有同等受法院维护的机遇。


法治的第二个关键特征是:一切官员都是可问责的。古典时期的雅典的确如此:一切雅典官员必须无一例外地提交账目,其行为必须经得起司法检查。每个官员都需求将账目提交给被称作公共会计师(logistai)的官员,由其核对账目,接受能否贪污、贿赂的检查。任何人都能够向那些被称为审计官(euthynoi)的官员检举、揭露。米尔提阿德(Miltiades)在马拉松战役开端前和战后的短暂时间里曾两次遭到审问,并在第二次审问时,被处以高额罚金。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初期,伯利克里虽具有很大的权益和影响,但仍被免职,且被判处了罚金。在接下来的一些年里,更多的将军和政治家遭到了审问。在公元前4世纪时,将军和政治家被起诉、定罪的比例十分惊人。早在古风时期(the Archaic Period),雅典人及其他希腊人就认识到,一切行政官员都应当可归责。早在公元前6世纪和前5世纪,希腊城邦的许多法律都包含了对那些不实行法律职责的官员中止处分的内容。


法治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法律应当易于为一切人获取与了解。正如宾汉所言,“法律必须易于获取,且应尽可能地易于了解、明晰和可预测”。这包含几方面内容,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切法规都应易于阅读和了解,且易于取得。古代的雅典人当然反对这一准绳。德摩斯梯尼在《诉提摩克拉底》这一演说中说道,立法程序的目的是确保“相互抵触的法律被废止,以便在每个主题上都只需一部法律。这能够免于使那些不担任官职者产生困惑。与那些熟习法律的人相比,后者明显处在不利位置。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使法律条文对一切阅读者来说都具有相同的含义,且简单明了”。为使法律文本易于获取与了解,雅典人付出了诸多努力。德拉古和梭伦(Solon)的法律都写在转板(axones)与三角板(kyrbeis)上,它们可能由木头制成。直到公元前5世纪晚期,上述法律仍位居雅典人协商处置问题之要津。与特定范畴有关的法律放置在管辖该范畴的行政官员办公室旁边。即便这些官员分散在不同的办公室,人们也不难发现这些法律。在公元前4世纪,一切法律的副本都保存在自然女神庙(Metroon),任何人都能够随时查阅它们。在公元前403年之后,人们制定了新的立法程序,其中的一项请求是:一切提议制定新法律的提案副本必须陈列在阿哥拉(广场)的名年英雄(the Eponymous Heroes)留念碑前。一旦发布,许多法律都会以公开的方式展示出来。在雅典的法律与法令中,经常包含一些有关如何发布法律的规则,好比,指示官员们将其刻在大的石柱上,放在每个人都能看见的显眼位置。例如,《尼高芬法》( The Law of Nicophon,公元前375年或前374年发布)命令人们,将其刻在石柱上,其副本放在阿哥拉(广场)与比雷埃夫斯(Piraeus)银行业者的桌子中间,以及波塞冬石柱的前面。另一部法律指示公民大会的秘书将其铭记在石柱上,安置在雅典市中心的自然女神庙前。我们没有理由以为,这些石柱只是意味性的留念碑,仅仅是为了留念某一法律的发布,而非供人们阅读,以便人们知晓其内容。由留存下来的几段法庭演说残篇能够看出,诉讼当事人在准备应诉时,经常征引这些法律。

能否将“法治”这一标签贴在雅典人身上?


名年英雄留念碑


我们在调查司法誓词时会发现,雅典人试图确保“国度提供的审问程序是公正的”。为此,被告不只需求将起诉书提交给被告,而且需求将准备提交法庭的一切证据都转给被告。法官需宣誓不受个人仇恨的影响,对诉讼当事人坚持好意。被告和被告都将取得相等的发言时间。法庭由随机选出的法官组成,以确保公正。实践上,在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取得足够的时间去应对针对他的指控,招致了雅典历史上最严重的司法不公,雅典人不久就后悔犯了这样一个错误。雅典的法律制度存在某些缺乏,这些缺乏主要表示为:那些旨在确保审问公正的措施带来了不可预见的结果。


现代法治观念的另一个准绳是:假如某行为没有为法律所遏止,就不应遭到惩罚。例如,《欧盟条约》第7条规则:“若依照国内法或国际法,某个行为在实施时不构成立功,则任何人不得因这样的行为(包含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认定为立功。”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7条规则:“除法律规则的状况外,任何人不得被指控、拘捕或拘留。”第8条规则:“除非依据立功行为实施前已发布且实施的或已合法适用的法律,否则任何人都不应受四处分。”“法律不溯及既往”准绳为雅典的法律所招认。


实践上,雅典的许多法律都载有这样一个条款,它指明,该法律只在“未来”(to loipon)或在某个日期之后才生效。在雅典的法律中,还有这样一项规则:官员们不得运用不成文的法律。这意味着,关于法无明文规则的不当行为,官员们不得随意处分。所谓“法无明文规则”,是指(公元前5世纪时的)议事会、公民大会或立法特地小组(nomothetai)经过的法律中未包含(该行为),或(该行为)未记载在公开文件中。除非某人能明白地指出他人违背了雅典人民发布的特定法律,否则不能控诉他人。毫无疑问,雅典人试图贯彻今人所了解的法治基本肉体。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夸大古代与现代法治观念之间的相似性。现代法治观念通常树立在普遍人权基础上,可适用于一切种族与一切社会阶级,并同等地适用于男性和女性。对雅典人而言,法治主要是为雅典公民提供保障。例如,“反对仅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法律”这一规则请求:法律的发布是为保障全体雅典人的利益。


雅典的法律还维护妇女的权益。例如,遏止重伤他人(hybris)的法律明白将妇女归入其规则之中。一位演说家曾回想起这样一个案子:一男子因实施了针对某一妇女的立功而被法院判处死刑。但总的来说,在雅典,妇女是无法到法庭提起诉讼或启动诉讼程序的,她们需求由丈夫或男性亲属代表其提起诉讼。若某位丈夫休妻,且拒绝出借妻子的嫁妆,或不愿意支付妻子的生活费,只需该女子的男性亲属才可提起诉讼。雅典的法律还严厉惩办那些试图奴役他人者,从而保障雅典公民和外邦人的自由,但这些维护措施并不能扩展到战俘身上。在希腊人中间,普遍盛行这样的规则:基于降服权,战役中被俘虏之人归胜利者一切。


雅典的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之间存在明显差别的另一个范畴是酷刑的运用。几个世纪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度开端废弃“以酷刑获取证据或作为惩罚”的做法。法国于1789年废弃酷刑;同年,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取消了包含酷刑在内的“残忍和不人道的惩罚伎俩”。依据《欧洲条约》第3条的规则,“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遭到非人的、有辱人格的看待或处分”。在一切这些状况下,维护人们免受酷刑的措施不只适用于公民,而且适用于一切人;但相比之下,在民主的雅典,只需公民才能够遭到免于酷刑的维护,奴隶和外国人仍可能遭到酷刑的惩罚。


一些学者宣称,雅典人对法律持一种“修辞性”态度,由于雅典的法官是借助诉讼当事人来了解法律的,后者可能会用差别庞大的方式解释法律。这一观念遭到了一些异议,首先,(雅典的)法律和法令是在一切公民都参与的公民大会上经过的。如前所述,新经过的法律副本放置在名年英雄雕像前,供一切人阅读。一些诉讼当事人通知法官,他们最了解法律,由于法律是由他们制定的。其次,即便诉讼当事人能够援用或解释法律,但在法庭上,通常都是由书记员而非诉讼当事人宣读法律和法令文本。法官从书记员那里听到的是真实的法律文本,而非其解释。 再次,(古雅典的)法官不像现代陪审员那样,终身只审理一两个案子。每一年,雅典都会选出6000名法官,任期12个月。在此期间,他们将审理数十个案子。与只能任职1年的雅典其他机构不同,雅典的法律并未遏止某个人连续多年担任法官。能够肯定,当时并没有对法官中止正式培训,因而,连续在法庭任职,将为他们提供有用的法律学问。这意味着,普通法官并不依托诉讼当事人来了解法律。 最后,假如当事人对法律的含义存在相当多的异议,他们会希望对法律的含义中止普遍的讨论。但现存的演说辞所载的大多数案件主要触及一些事实问题,这表明,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和被告都暗含着赞同据以起诉的法律之含义。因而,我们没有理由以为,雅典人对法治的了解在很大水平上是“修辞性的”,并与现代的法治观念存在基天性差别。


本文节选自《民主雅典的法管理论》一书的引言,澎湃新闻经受权刊载,题目为编者所拟。

能否将“法治”这一标签贴在雅典人身上?


《民主雅典的法管理论》,【英】爱德华·M.哈里斯/著,陈锐、尹亚军、钟文财/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7月版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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