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葛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问委员会讨论经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 键 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 判 要 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行动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契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 应当思索信息网络传播的特性并分离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伤水对等细致要素中止综合判别。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凌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行动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义务。 相 关 法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 本 案 情 被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不时对二被告中止造谣、诽谤、诬害,多次污蔑、诅咒,称黄晓兰有肉体团结,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轨、敲诈客户,并经过微信群等方式中止散布,构成被告名誉遭到严重损伤,生意受损,央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被告赔礼负疚,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被告消弭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被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被告肉体损伤安慰金各5千元。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伤被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揭露生纠葛的事情,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轨、敲诈客户非被告一人以为,其他人也有同感。被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故央求驳回被告的诉讼央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讯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效劳问题发作口角。后公安部门对赵敏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的处分。 被告主张赵敏的微信昵称为X郡主(微信号X---calm),且系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双方发作纠葛后赵敏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二被告中止造谣、诽谤、污蔑、诅咒,并将黄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兰世达公司因赵敏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载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载来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X郡主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行动,以及其他群成员讯问状况等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是兰世达公司顾客,也是小区业主,其到庭陈说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群主微信号为X---calm。 赵敏对被告陈说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2016年在涉诉美容店做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障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严重,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其再次咨询此事,黄晓兰却承认赵敏在此做过祛斑,双方发作口角;赵敏只需一个微信号,且经常换名字,往常业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分明群主状况,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损伤被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与被告的纠葛,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轨、敲诈客户,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行动自由。 经被告申请,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以为赵敏,同时确认该微信号与黄晓兰微信号X-HL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赵敏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关于微信群中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信息其并不分明,现曾经不用该微信号了,也退出了其中一个业主群。 裁 判 结 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被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负疚,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告黄晓兰肉体损伤安慰金二千元;四、驳回被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央求。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裁判以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扫除他人损伤的权益。民事主体不只包含自然人,也包含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威严受法律维护,遏止用凌辱、诽谤等方式损伤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赵敏在微信群中针对被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行动能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伤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客观上有过错。关于微信群中的行动能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契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思索信息网络传播的特性并分离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伤水对等细致要素中止综合判别。 本案中,赵敏承认其微信号X---calm所发的有牵涉案信息是其自己所为,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故就该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用。依据庭检查明状况,分离微信聊天记载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资料,能够认定赵敏在与黄晓兰发作纠葛后,经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寓居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运用了“傻X”“臭傻X”“肉体团结”“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凌辱性的行动,并运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关于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轨”“敲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行动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便有相关事实发作,其亦应经过合法途径处置。赵敏将上述不当行动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客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讯问状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方便、普遍、快捷等特性来看,涉案行动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运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伤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任,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构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效劳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伤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契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损伤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义务。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凌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行动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义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遭到损伤,有权请求中止损伤,恢复名誉,消弭影响,赔礼负疚,并能够请求赔偿损失。现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请求赵敏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负疚,契合法律规则,应予以支持,赔礼负疚的细致方式由法院酌情肯定。关于兰世达公司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践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诉小区运营美容店,赵敏在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行动势必会给兰世达公司的运营构成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央求,综合思索赵敏的过错水平、侵权行为内容与构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实践停业状况等要素酌情肯定。关于黄晓兰主张的肉体损伤安慰金,亦依据上述要素酌情肯定细致数额。关于兰世达公司主张的肉体损伤安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问人员:巴晶焱、李淼、徐晨) 海文考研24届法硕书籍 正在预售中 更多 细致 信息,扫码请咨询! 扫码关注我们 微博及QQ群会不定时下发考研干货,励志文章, 同时会为学生中止答疑,扫码即可进群, 你还在等什么呢?快到碗里来吧! 书籍咨询 微博 本文来源:网络 版权作者一切,如有侵权请联络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