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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八起损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2-12-18 17:30| 发布者: 夏梦飞雨| 查看: 12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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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最高法院发布八起损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5-09-01 8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8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损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 ...

最高法院发布八起损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5-09-01

8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8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损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掌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副主任胡伟新及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担任人列席会议并引见有关状况。


在今天发布的8起案例中,有3起是家庭内部发作的损伤未成年人子女的案件,分别是继父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继母故意伤害未成年继子女致其死亡的案件以及亲生母亲教育子女方式不当致其死亡的案件。胡伟新表示,发布这三个案例,是希望惹起社会关注对再婚家庭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保险维护问题,他同时表示,在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子女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威严,充沛认识棍棒教育的严重结果。


据引见,近年来,应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损伤的案件也逐步增加,今天发布的案例中,有3起都是未成年女性因网聊而发作的刑事案件。胡伟新表示,未成年人不能轻信经过网络结识的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构成人身要挟。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了解未成年人的交友谊况,发现不良倾向,及时干预和引导,不要给立功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以减少此类立功的发作。


今天发布的案例中还包含一同强迫未成年人劳动案和一同家长因婚外情而伤害未成年子女的案件。


另据胡伟新引见,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立功案件总体呈降落趋向,每年大约是在5万件左右,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4%左右。(记者 罗书臻)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损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王先华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华与刘永翠(被害人之母)同居,双方育有一女王某,刘永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其共同生活。 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永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被告人王先华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先华将梁某强奸。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王先华强行与未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发作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分,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则,认定被告人王先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曾经发作法律效能。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同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展开,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中突出的一类。特别是在偏僻、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气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长大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备认识和常识,最终招致再婚的配偶得以以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构成终身难以愈合的伤痕。此案警示公众:应当增强对妇女儿童提高自我维护的防备认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件的发作。


二、曾冰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被告人曾冰经人引见认识了现任丈夫许某,随后即与许某以及许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小佳(案发时不满3岁)一同生活。为阻止许某与前妻联络,曾冰经常怒不可遏,怀孕后更是经常对非亲生的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时。


2013年1月1日下午5时,曾冰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曾冰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端,曾冰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开端神志不清,随同有呕吐和昏迷病症。曾冰这才叫上亲戚一同将小佳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小佳于1月7日死亡。经法医审定,小佳死亡原由于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构成、脑干功用衰竭。


小佳被打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将曾冰抓获。由于曾冰当时怀有身孕,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2014年7月1日,曾冰被批准拘捕。同年7月7日,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冰以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以为:1.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属于差错致人死亡,上诉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不时对其照顾有加。案发时上诉人只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打了被害人几下,小孩摔倒死亡并非其所愿,且理想中家长教育致小孩死亡有许多案例都是以差错致人死亡定罪处分。2.被害人父亲曾对上诉人表白过体谅的意义。3.原判未充沛思索其悔罪态度及父母年老、儿子年幼的情形。央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清远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后以为,固然从上诉人曾冰在小佳昏迷后送医院抢救等状况看,其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从其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被害人头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颅骨骨缝骨裂状且部分脑组织呈溶解状改动的伤害结果,可见上诉人在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现其客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听任,应属间接故意,因而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关于曾冰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经查属实,同时思索到该案发作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冰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典型意义


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员打死的报道简直就没有中缀过。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家庭的希望,在孩子长大的路上,一些父母为什么忍心一次次公开狠手,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由于很多人依旧以为家长打骂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事,“不打不长进”、“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我国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条古训。


错误的管束观念是招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缘由,另外,还有生活艰难、工作压力大、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育、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或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肉体心理异常等也招致这种伦理惨剧频发。


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富或物品,以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的、报复工具。


在未成年人维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白规则监护人“遏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整将“父母打孩子”归入法制视角的状况下,非到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状况下,父母很难遭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预机构和措施上,更远没有抵达维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水平。因而,有必要站在维护儿童的立场上,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维护,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立功分子给予严惩;同时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威严不受损伤。


三、刘燕故意伤害案

最高法院发布八起损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燕因狐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中止责问,因高某某不招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燕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招认偷拿家中的钱,刘燕愈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水平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中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呈现身体不适的病症,刘燕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燕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检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契合全身体表普遍钝性暴力损伤构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分离心脏挫裂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刘燕因狐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燕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立功事实,且已取得其家眷的体谅,依法予以从轻处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燕的行为构成差错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缺乏,不予采用。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眷体谅,能够从轻处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用。依据被告人的立功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刑法有关规则,判决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曾经发作法律效能。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同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触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依据当前刑事政策,关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葛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立功,普通酌情从宽处分,触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葛”引发的立功。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维护才干,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结果愈加严重;司法关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依据案件的细致状况,能够依法从严惩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燕虽有照实供述自己的立功事实,但其辩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宣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问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中止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问长再次依法对其中止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燕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深思。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燕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家眷也表示服判。


依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育,而被告人刘燕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别状况,双方重新一同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气上均容易呈现分歧;而且外省打工者这一特定群体受教育水平较低,忙于生计,缺乏如何教育子女长大的正确措施,这一理想状况可能也是招致本案发作的一大要素所在。本案的发作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状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求父母及社会给予耐烦、仔细、温心的教育和容纳。


四、霍霖祯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霖祯以虚假身份经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诱惑中止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载、应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要挟,或者以辅佐布置工作、教绘画为由,强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霖祯运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立功,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得逞3人;立功准备6人,其中幼女2人。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霍霖祯采用暴力、胁迫伎俩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霍霖祯经过网上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立功,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立功,情节极端恶劣,结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办。固然霍霖祯部分立功系得逞,部分立功处于准备阶段,亦缺乏以对其从轻处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则,认定被告人霍霖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宣判后,霍霖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霖祯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霖祯执行了死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疾速展开,各种应用网络实施立功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案就是一同应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惹起我们足够的注重。


本案被告人霍霖祯应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女青年常常涉世不深的弱点,诱惑其堕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应用被害女学生、女青年惧怕聊天记载、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请求,令被害人唯命是从,不敢对立、不能对立。本案中,霍霖祯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立功,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立功带来了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损伤。


固然霍霖祯被逍遥法外,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构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经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定谨慎,虚拟世界伪或真。屏幕背地淫贼狂,看似甘美实险峻。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辅佐。擦亮双眼来辨分,豺狼虎豹立遁形。


五、靳学勇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靳学勇经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12岁),靳学勇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叫“王钢”。同年6月23日,吴某某在QQ聊天中说自己不想上学了,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找工作,靳学勇便让其到大武口锦林小区来找自己。当日15时许,靳学勇自称是“王钢”的叔叔,在大武口锦林一区门口接上吴某某。二人在锦林二区6号楼前的树林里聊天时,靳学勇以为吴某某辱骂自己,便掐住吴某某的脖子并拧动,致其失去对立才干。后又将吴某某抱至锦林二区6号楼2单元102号公开室,见其已没有呼吸,用文具小刀将吴某某尸体肢解后运至锦林小区左近的泄洪沟掩埋。2013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将靳学勇抓获。经法医审定,吴某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被分尸。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靳学勇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采用扼颈的伎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学勇犯故意杀人罪事实分明,证据的确、充沛,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学勇将被害人杀害后又将被害人尸体中止肢解掩埋,其立功伎俩极端残忍,立功情节极端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且其有立功前科,应酌情从重处分。被告人靳学勇的立功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海亮、海英英构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央求中,其中有证据证明的丧葬费为6270元,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持;其他诉讼央求不契合法律规则,不予支持。因被告人靳学勇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000元,契合法律规则,应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则,判决被告人靳学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被告人靳学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海亮、海英英物质损失20000 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海亮、海英英的其他诉讼央求;作案工具刀刃残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靳学勇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同经过网络聊天诱骗未成年少女并将其杀害的案件。被害人吴某某一家从宁夏南部山区移民到宁夏银川市,由于父母忙于生计,又没有文化,平常与吴某某沟通较少。吴某某因年岁小,自控才干差,留恋上了QQ聊天,并经过QQ聊天认识了自称是“王钢”叔叔的被告人靳学勇,在QQ聊天中倾吐自己不想上学,想找工作,被靳学勇诱骗到大武口区找工作,最终被被告人残忍杀害。被告人立功性质恶劣,伎俩残忍,情节、结果严重。判处被告人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量刑恰当。


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厚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消费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立功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特地在网上应用QQ寻觅损伤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应用网络中止诈骗立功的,也有应用网络中止暴力立功的。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特别容易被立功分子经过QQ等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诈骗、蒙蔽。本案被告人靳学勇经过QQ结识年仅12岁的吴某某,取得吴某某轻信后,即与吴某某相约见面,最后以给吴某某找工作为由,将吴某某诱骗至其寓居的小区并将吴某某杀害。该案的发作提示宽广的青少年,不能轻信经过网络结识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构成人身风险。同时,也提示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确应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交圈,时辰留意防患于已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


六、邵建非法拘禁、强奸案


(一)基本案件


被告人邵建经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建约见张某某,并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左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建又将张某某带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建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吉林省榆树市后,在一家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作性行为,6月26日邵建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作性关系。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邵建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伎俩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办。依照刑法有关规则,判决被告人邵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益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益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建不服,以原审问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分歧。原审问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分明,证据充沛,定罪精确,诉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对邵建所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规范,且在刑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上诉人邵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邵建申请撤回上诉。邵建申请撤回上诉,契合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则,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建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同应用网络聊天,诈骗被害人与其见面、胁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则,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规范,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则,在司法理论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普通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控制对被告人的处刑,但思索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细致状况,能够依法从严惩办,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建有期徒刑九年,量刑恰当,充沛表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维护。


七、范刚等强迫劳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刚、李苑玮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刚与李苑玮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成(案发时16岁)、苏添园(案发时13岁)、周燊(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运用锁门遏止外出的措施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其间,被告人范刚对被害人钟成、周燊有殴打行为,被告人李苑玮对三名被害人有言语要挟的行为,被告人罗春龙于2013年5月入职后辅佐被告人范刚看守三名被害人。2013年10月20日,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挽救了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抓获归案。经法医审定,被害人钟成和周燊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水平属细微伤。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刚在共同立功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苑玮、罗春龙在共同立功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分。被告人范刚、李苑玮自愿认罪,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能够从轻处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则,认定被告人范刚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10000元;被告人李苑玮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被告人罗春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1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作法律效能。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的16周岁、最小的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维护的才干较弱。被告人范刚等人特地招收未成年人中止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作的现状下,国度对未成年人的维护给予了高度注重。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了解与适用》规则,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含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不论人数多少。故本案契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险,本案警示家长们一定要特别留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保险,最好不要让未成年子女单独外出打工。


八、刘琴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琴于2010年左右经过互联网结识倪某甲,二人产生婚外恋情,刘琴请求倪某甲离婚并与自己结婚,遭倪的拒绝,刘琴心生仇恨。2011年5月,刘琴在倪某甲运营的干洗店内与倪的妻子彭某某发作争持,被倪某甲当场殴打,刘琴为此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3月23日,刘琴在互联网QQ空间“漂流瓶”上发布“谁帮我毁掉一个女人的容貌”的信息,寻人报复彭某某。陈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见此信息,回复刘琴表示愿意辅佐,刘琴遂与陈某某经过互联网联络商议报复之事,刘琴许愿事成之后给付陈某某1至2万元益处费。同年6月,陈某某从外省来到江西省鹰潭市与刘琴会面,二人再次商议以为报复成年人费用大,转而决议报复倪某甲之子倪某乙(被害人,时年8岁),并决议用硫酸搞瞎倪某乙的眼睛。之后,刘琴出钱,陈某某买来硫酸。刘琴多次带陈某某到江西省余江县倪某甲家和江西省南昌市倪某甲运营的干洗店中止踩点、指认,经跟踪获取了倪某甲租住处的细致位置。同年7月7日上午,刘琴在倪某甲运营的干洗店左近察看倪某甲夫妇的举措,陈某某则携带硫酸来到南昌市耶稣堂绳金塔104号304室倪某甲租住处外等候,乘机作案。当日12时许,陈某某经过刘琴发来的手机短信得知倪某甲夫妇在干洗店后,便进到倪某甲租住房,将所带的一玻璃瓶硫酸泼向倪某乙的面部及身上,致倪某乙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甲级,二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刘琴、陈某某用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甲级,伤残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琴提起犯意,雇凶报复无辜儿童,积极追求立功结果发作,二被告人共同预谋、谋划立功,以特别残忍伎俩致人重伤构成严重残疾,对二被告人不宜分辨主从犯。但在共同立功中刘琴的位置、作用和客观恶性更大,应依法严惩。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认定被告人刘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宣判后,刘琴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以为上诉人刘琴雇佣陈某某采用泼硫酸的伎俩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重伤,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琴因与他人的感情纠葛,雇凶伤害无辜儿童,二人的立功动机卑鄙,作案伎俩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结果特别严重,均系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办。刘琴在本案中的位置、作用更大,客观恶性更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以为,被告人刘琴为报复泄愤,竟雇佣他人采用泼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无辜儿童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立功中,刘琴经过互联网发布雇人行凶信息、出资置办硫酸、踩点并指认被害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刘琴立功伎俩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结果及所立功行极端严重,应依法惩办,依法核准刘琴死刑。刘琴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同摧残无辜儿童的故意伤害案,惨案的发作是由无辜儿童的父亲倪某甲与被告人刘琴的婚外恋而引发。被告人刘琴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与其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在家带小孩的刘琴闲来无聊时便爱上网与人聊天,于是结识了有家室和一双儿女的倪某甲,二人很快产生婚外恋。其间,刘琴因无工作和经济来源,生活十分艰难,倪某甲便经常拿些钱款给刘琴,二人长期坚持不正常的关系。刘琴在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后,请求倪某甲离婚与其结婚,但遭到并不想与其生活的倪某甲拒绝,并在刘琴与彭某某发作争持时,倪某甲当妻子的面殴打刘琴,刘琴便产生报复之念,她要报复彭某某,报复倪某甲的儿子,让倪某甲夫妇永远难受。于是,刘琴经过互联网雇到了凶手陈某某,用泼硫酸的方式烧伤时年8岁的倪某乙面容和身体,致其容貌被废,右眼摘除,改头换面,疼痛难忍,生不如死。


此案警示公众:一旦走进婚姻的殿堂,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家人和家庭担任,并正确处置好夫妻关系和矛盾。婚外恋可谓“毒树之果”,它的恶果不只伤及自己,还可能伤及家人。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可谓“双刃之剑”,既有其利的一面,也有其弊的一面,要掌握好自己,正确应用网络。


义务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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