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障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好性承担法律义务。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9,054,525.87元、利息、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富顾全费、公告费等) ● 能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款项实践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公司在前期财务报表中曾经思索了上述潜在损失的影响,已对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21,464,050.89元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最终会计处置及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不会对以后年度的运停业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消费运营。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问决阶段,案件当事人能够在规则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状况等存在不肯定性。公司后续将依据本次诉讼事项的停顿状况及时实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泰晶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鄂130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就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事宜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立案。细致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买卖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二、本次诉讼的停顿状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借款19,054,525.87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1月16日利息为2,409,525.02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以21,464,050.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强、苏明所持有被告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39%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2,45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49,870元、顾全费5,000元,共计154,870元,由被告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能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款项实践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公司在前期财务报表中曾经思索了上述潜在损失的影响,已对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21,464,050.89元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最终会计处置及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不会对以后年度的运停业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消费运营。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问决阶段,案件当事人能够在规则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状况等存在不肯定性,公司后续将依据本次诉讼事项的停顿状况及时实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