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童谣大家都听过,但到了理想中,有的人却要“给钱我再交”。 2022年9月30日,水塔山派出所接到报警人宋先生的电话求助:其从家里出来买菜,不慎将放在口袋内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丢失,手机微信绑有银行卡,且内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资料,希望民警能辅佐找回。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黄广积、吴小平立刻赶往现场,中止周边走访取证及查找工作。经过十几个小时不连续的追踪排查,民警终于联络上捡拾到手机的女子。 该女子招认其捡到手机的事实,但其要向失主收取五百块报酬作为出借手机的感激费,并请求失主上门领取。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宋先生听到请求后,当即表示反对,并以为支付的费用过高,明显超越了丢失物品保存必要费用的支出范畴。为尽快辅佐宋先生取回手机,民警黄广积耐烦地向该女子解说法律学问,提高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 在民警的教育劝说下,该女子最终同意出借手机。宋先生手机看到手机失而复得,十分激动,对民警认真担任的工作态度和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肉体连连称誉。 民警也提示宋先生:出门在外一定要保存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切勿大意,避免财物损失。 普法时辰 拾得丢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丢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丢失物属于事实行为,不分辨拾得人有无民事行为才干。拾得丢失物属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拾得丢失物作了细致的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一切权人或者其他权益人有权追回丢失物。该丢失物经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益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央求损伤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央求返恢复物;但是,受让人经过拍卖或者向具有运营资历的运营者购得该丢失物的,权益人央求返恢复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益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丢失物,应当返还权益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益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丢失物,知道权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丢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丢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存丢失物。因故意或者严重差错致使丢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益人领取丢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存丢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益人悬赏寻觅丢失物的,领取丢失物时应当依照承诺实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丢失物的,无权央求保存丢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央求权益人依照承诺实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丢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度一切。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躲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丢失物的有关规则。法律另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文中拾得手机的女士属于侵占方,无权央求保存丢失物的费用。但失主在领取丢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恰当的必要支出,如交通费等。 若当事人拾得财物不予出借,则构成不当得利,将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如侵占的财物抵达一定数额,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将被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拒不出借,以至高价要挟失主的,则可构成敲诈敲诈罪。 切勿由于贪小低价而酿成大错,积极践行和发扬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才是人世正道! 同意的请点在看! 来源:水塔山派出所/叠彩警局 桂林事儿综合编辑(版权归原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