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R4)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经过,2022年2月11日运用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8号向全社会发布。 新修订的规章共七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为该部规章的基本准绳,决议和统领了规章的其他内容。总则共三条,规则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立法的目的: 一、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答应证的颁发和管理 依照《行政答应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应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求赋予特定权益的事项”能够设定行政答应。 1995年10月发布的《民用航空法》赋予了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视管理的权益,1987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适航管理条例”)赋予民航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职责,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任何维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注销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业务的,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答应证,经民航局对其维修设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检查合格,并颁发维修答应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因其直接关系公共保险,需依照《行政答应法》和《适航管理条例》的规则对其设定行政答应。维修答应即为一项政府设定的行政答应,以颁发加盖民航局印章答应证的方式,表示民航局作出准予行政答应的决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为用于规范维修答应证颁发和管理的规章。 二、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保险 依照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手册》(9760)的定义“持续适航指触及一切航空器在其运用寿命内的任何时间都契合其型号审定基础的适航请求及注册国的强迫适航请求,并一直处于保险运转状态的全部过程”。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为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航空器,三要素都抵达规则的请求和规范,才干保障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因而,规范航空器的维修,是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的一项重要工作。 立法的依据: 我国的法律法规层级由高到低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级。 宪法是国度的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订; 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干,由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务院制定; 中央性法规和规章是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下属部门、机构制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准绳,《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必须满足行政法规、法律等上位法的请求。 因而,在本次修订增加了于2004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并依照《行政答应法》规范了第145.10条中答应证的撤销、吊销、终止和注销等专用名词。(转自: 蓟门鸢)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实施适航管理保障航空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孙缨军等,持续适航导论,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出版社,2020.3 4.曹三明,民用航空法释义,沈阳:辽宁出版社,1996.2 5.刘伟民,航空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 有深度,有看点! 责编 | 小佳佳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刻后台留言通知我们,状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