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李晓磊发自河北石家庄、邯郸2014年被网上追逃的邯郸商人闫文昌,目前仍无下落。逃亡期间,他的签名出现在当地法院的调解协议和送达回证上。不久前,他名下三套房产遭司法拍卖,买主是邯郸县公安局一名警察。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闫文昌原本涉及一起民间借款,但借给他资金的商人突然死亡。上述买房警察,则曾借款给去世的商人305万元。于是,该警察将还款责任指向闫文昌,并以代位权诉讼方式,将闫起诉至法院。几个月后,闫文昌因一起数年前的刑事案件被网上通缉。逃亡期间,他作为被告的借款纠纷案,却完成了司法程序。闫文昌的妻子怀疑,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存在司法不公,她向多个部门进行了举报。日前,记者获悉,邯郸市纪委曾对举报进行了调查。突然死亡的债权人去世的商人名叫赵亮,他与闫文昌相识多年。2010年,闫文昌在邯郸市磁县左良村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手里资金不宽裕,便找到赵亮借款300万元。在显示闫文昌签名的借条上,既未注明还款期限、利息,也没印章或手印。闫文昌曾对警方表示,他和赵亮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2万元,借款期为半年。能佐证的是,2010年12月8日,赵亮向闫文昌妻子肖思羽的建设银行卡上转账288万元。赵亮借给闫文昌资金时,闫文昌和肖思羽还写了一份委托书,由赵亮全权代理他们夫妻二人名下的4套房产。这四套房产,一套位于山东青岛,一套位于江苏苏州,另外两套在邯郸市区。连续几个月,闫文昌先后向赵亮支付了84万元利息,可因资金短缺,无法继续付款。由于二人关系较好,赵亮也没催促。2013年7月29日,赵亮突发心脏病离世。彼时,闫文昌欠他的钱,还没还清。一份警方询问笔录显示,2013年11月20日,邯郸市公安局刘某峰、赵某宁两位民警,把闫文昌叫到该局询问室,称“依法向其询问有关问题”。整个询问过程,警方除向闫文昌了解家庭成员情况,以及房产分布外,其余全部围绕他如何向赵亮借款,以及准备怎么还款。闫文昌说:“我欠的钱肯定要归还的,我打算跟赵亮家人商量归还借款的事,我现在手头没有现金用于归还借款,只能用房抵账。”他并表明自己和妻子名下有4套房产,打算卖掉青岛和苏州的房子,“两套房子能卖到1000多万元,但为了回笼资金,愿意低价出售。”肖思羽认为,警方询问闫文昌是在插手经济纠纷,邯郸警方则未回应该质疑。死者又成为债务人2014年2月27日,邯郸县公安局民警杜某民,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丛台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他将闫文昌、肖思羽作为被告,赵亮的妻子胡邯鑫以及赵亮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闫文昌夫妇并不认识杜某民。杜在起诉状中要求,闫文昌、肖思羽向其支付305万元借款以及同期利息,胡邯鑫和赵亮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杜某民描述,他和赵亮是自小一块长大的好朋友,在2013年2月26日和3月3日,赵亮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从他那里借了305万元。在签有赵亮名字的两张借条上,同样没有还款期限、利息、印章或手印。随着赵亮去世,这两张欠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证实。杜某民称:“借给赵亮的钱,通过银行转账若干次转了230万元左右,还有付现金的几十万元,还有委托朋友给赵亮转过款。口头约定半年还清,利息为1分。”该案审判员王延峰说,案卷中的确有转款凭证,“但只有200多万的凭证”,其余欠款是经赵亮家属认可的。赵亮死亡后,杜某民多次找赵妻还钱,但赵妻以闫文昌、肖思羽没归还欠赵亮的300万元为由,拒绝还款给杜某民。而赵亮的妻子和父母,也未通过法律手段和仲裁方式,向闫文昌夫妇主张过债权。杜某民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方式被称之为代位权诉讼。简言之,就是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那么,杜某民作为公职人员,305万元巨款从何而来?他的解释是,除自己家庭少量存款外,大部分是从朋友和同学那里借来的。他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借款的详细名单。“赵亮去世后,我欠别人的钱还不上,人家天天堵我家的门。”杜某民说,这两年多,他除了正常上班,其余精力全用在了官司上。律师转委托杜某民将闫文昌等人起诉后,2014年3月4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闫文昌和肖思羽名下4套房产等。3月7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杜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4月1日,邯郸市复兴区刑警二中队却对闫文昌进行刑事立案,案件类别是聚众斗殴。案情为,“2006年11月8日,因争夺邯郸钢铁钢渣经营权,闫文昌纠集十余人窜至邯钢三炼钢门口与吕书峰组织的李战刚等十余人发生聚众斗殴,致李战刚受重伤”。随即,邯郸警方对闫实施网上追逃,他涉及的刑事案件,与前述借款无关。2014年5月20日下午,杜某民起诉闫文昌等人的代位权纠纷,在丛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邱小虎以闫文昌和肖思羽律师的身份参加了出庭。据悉,他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只能参加诉讼和代收法律文书。但肖思羽告诉记者,她至今没和邱小虎律师见过面,也未与其签过授权委托。肖思羽说,被起诉后,她找到了从事律师的亲戚杜超,并和其签订授权委托。杜超表示,他没出庭的原因是,原告杜某民的律师和自己系一家律所。为了避嫌,杜超以转委托形式,将案件转给邱小虎,“是我和邱律师签的协议,不是闫文昌他们,而且闫文昌夫妇也同意。”但是,该案审判员王延峰称,他见到了闫文昌、肖思羽与邱小虎签订的委托协议。邱小虎律师则未接受记者采访。据杜超介绍,邱小虎只负责出庭,其余事情都是自己在做。王延峰说,杜超虽是案外人,但不影响做调解工作。第一次开庭时,几方均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最后,法庭称庭下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同样在5月20日,杜某民申请丛台区法院,到邯郸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前述警方对闫文昌的询问笔录。理由是为了证明闫文昌夫妇借过赵亮的资金。丛台区法院根据申请,调取了这份笔录。杜超表示,这份笔录在案件庭审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王延峰说,该笔录并没什么价值。6月18日,该案再次开庭,当天仍未宣判。先有调解书,后有调解协议2014年7月22日,丛台区法院民一庭。在王延峰法官主持下,涉及此案的各方代表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显示,闫文昌、肖思羽代位第三人偿还杜某民305万元,于2014年8月1日前付清。而闫文昌夫妇欠赵亮的300万元及利息全部抵清,不再偿还。对于这个结果,杜超说,已为闫文昌夫妇争取了最大利益,“如果按照当初约定,光利息都要几百万,现在只把本金还掉就可以了。”杜超表示,赵亮的继承人一开始不同意调解,经多次协商后,才达成这个结果,而且他注意到,杜某民压力非常大,甚至差点流泪。“如果走判决程序,赵家完全可以向闫文昌夫妇主张利息。”杜超说。随后,这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的调解协议上,出现了各方签名。可当天,闫文昌在逃,肖思羽身在外地,二人均无法签字。王延峰法官承认,7月22日,闫文昌与肖思羽没在现场,签名都是后来补的,“签字时间不影响案件裁定。”虽然签名是后期补签,但7月22日,加盖着丛台区法院公章的 “(2014)丛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就已下达,内容与调解协议并无二致。同样在7月22日,肖思羽和闫文昌的签名,还出现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而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意味着涉案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从签署时间以及法院介绍来看,该案先有调解书后,才有了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要根据调解协议,才能制作调解书。“当天之所以制作出调解协议,是因为杜超给闫文昌夫妇打电话,对方同意后才出的调解协议。”王延峰称,“他们如果不同意,我们就进入判决程序了。”杜超说,当时他根本联系不上闫文昌,是肖思羽联系的,他不知道闫文昌被网上追逃。“肖思羽把闫约到我律所办公楼下,有一名法官在场,她才签了调解协议。”杜超说,肖思羽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的,他已记不清楚。肖思羽的回应是,杜超曾在马路边,让她签过很多空白协议。8月11日,杜某民向丛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程序,8月28日,丛台区法院根据民事调解书,向闫文昌和肖思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人均没履行调解书义务。11月3日,丛台区法院以闫文昌、肖思羽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为由,决定查封夫妇二人名下的四套房子。2015年1月18日,丛台区法院向闫文昌、肖思羽下发执行通知。经过一系列程序后,2016年5月25日11时10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以电子竞价方式,依法对闫文昌夫妇位于邯郸市区的两套房子和山东青岛的房子进行了司法拍卖。记者注意到,闫文昌夫妇位于邯郸的两套房子面积分别为163.91平方米、90.62平方米,青岛的房屋面积是87.17平方米。很快,这三套房子又被杜某民买走。记者从河北省司法拍卖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上证实,算上佣金在内,杜某民买这三套房子的总价近250万元。“实际上我并未实际出资,这些房款是按欠款抵过来的。”杜某民说,他还要想办法把房子卖掉后,才能还欠别人的钱。需要指出,闫文昌名下苏州的那套房子,因还欠着银行贷款,房子卖掉后,部分房款被划走,但属于他们女儿的20多万元,由肖思羽领走。纪委介入调查王延峰和杜超均表示,从下发执行通知到拍卖,闫文昌夫妇对该案没提出任何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中间任何一个环节有异议,案件都进行不下去。”王延峰说。但不久前,肖思羽开始对该案进行举报。记者获悉,今年7月18日,邯郸市纪委工作人员在丛台区法院监察室对王延峰进行了谈话。邯郸市纪委人士查阅发现,他们在丛台区法院未找到2014年7月22日“(2014)丛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用印登记记录。王延峰回答道:“用印登记本上没有登记就是没有登记,当时什么原因没有登记,因时间长,想不起来了,到现在也是这种情况,用印管理不是很严格,判决必须登记,调解书、裁定书不需要领导签字,有的登记有的不登记。”纪委人士称:“调解书的日期是2014年7月22日,用印登记应该确定为哪天?”“用印以调解书上日期为准”。王延峰说。对于调解书的几份送达回证,是不是2014年7月22日当天送达的质疑,王延峰表示:“不一定,有后送达补签到2014年7月22日的,但哪份是那天送的我记不清了。”邯郸市纪委人士还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问询,王延峰回应说:“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该调解书就生效,即使不送达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申请法院执行。如果调解协议无需要执行的内容,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同时,王延峰承认2014年7月22日当天,闫文昌和肖思羽并未在现场,“由其代理律师征求本人意见后达成的协议,后来协议就以这个时间为准。”王延峰说,他指的代理律师是杜超。可当时,杜超已将案件转给邱小虎。“被拍卖的房子,有一套是肖思羽的父母在住,杜某民一直没收回。”王延峰说,“可能是近期由于要收回那套房子,才引发了种种事端。”王延峰认为,在该案中他没任何问题,“我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