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女儿要是被人这样拍,你怎么想”?广西桂林。三名女大学生晚间出去逛街,其中一名穿着短裙的女生站在路边被陌生男子偷拍,另外两名女生发现后,直接找到对方要求删除。不过女生的举动,却引起了不少网友的争议。 当天,三人一起在商业街逛街,两名女生去卫生间,一名女生则站在外面等候,两人从卫生间出来后,就发现一名大叔举着手机,对着同学臀部的位置不停拍照。于是两人决定给同学讨一个说道,勇敢地来到这名男子身前。 两名女生来到这位男子身旁,直截了当说明来意,起初对方并不承认拍了照片,但当女孩执意说刚才她们看到了,男子这才拿出手机,淡定的打开相册将照片删掉,并一脸无所谓地反问道:“我删掉行吧”? 对此,女生并不“买账”,回复道:“什么叫删掉行吧?是必须删,还要到最近删除里继续清空,这一点应该不需要别人提醒,你自己明白”。 随后男子不太情愿的又打开了相册里的“最近删除”,将照片全部清空。 看到对方删除了相册,女生在旁边怒斥着“你不要觉得我们好欺负,你觉得你在大街上拿着手机对着一个女,而且还是一个穿着短裙的女,你就是举着手机放大、窥探、录像、拍照,你这是对的吗?,你女儿要是被人这样拍,你怎么想”? 最后在女生的要求下,男子对他们进行了道歉,事情也就此作罢。不过事情传到网上后,不少网友却认为:在路边是公共场合,拍照、拍视频很正常,又不是在更衣室或卫生间,凭什么还要道歉? 我想说,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你在公共场所确实有拍照的权利,但是要知道,每个人也都有隐私、肖像权。不是在公共场所里拍了别人或者没拍到脸,就不算偷拍了。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果男子只是将路人当做背景,他拍照的目的是以地标为背景,一不小心将女孩拍摄进了自己的照片,这种情况下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但如果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或者拍摄对方比较隐私的部位,这是不被允许的。 也就是说,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上述可见,男子将手机对着女生的臀部位置进行拍摄,其行为就是偷拍,如果是偷拍女孩走光等照片,那质则更加恶劣,男子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