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15日19时,仙居县职业中专有人打架致4人受伤。4名伤者送医救治后,2名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2名伤者伤势较轻无生命风险。 16日下午,某晚报记者联络上仙居县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情警方正在全力侦办。 “目前警方已立案,事情细致状况需等调查结果出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 学校周边商铺运营者表示,事发当天有2名社会闲散人员翻墙进入学校,其他闲散人员则是从校门进入,对校内学生进行了殴打。 据网传这个事情的引发缘由是一名学生手机被学生会没收之后,叫了社会人员进入学校进行报复的行为,招致学生2死2伤。 但是了解到校方严禁学生携带和违规运用手机,电子手环,平板电脑及游戏机等产品,学生的手机实行每周统一管理制。 学生在学校被外来人员伤害。 外来人员进入学校,自身就阐明学校保险扞卫有问题,因而构成学生受伤害,损伤者承担义务,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义务。 顺道律所剖析: 从已知案情剖析,这是有预谋的进入校园伤人事情,不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凶者都难逃法律义务。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构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客观故意,假如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假如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固然构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构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则的,依照规则。 本案缘由是网传女孩手机被没收,故叫来校外闲散人员进行报复,女孩和行凶者属于共同立功。但了解到女孩是中专生,按常理推断曾经年满14周岁,对故意杀人和重伤害的案件,要承担刑事义务,合理的推测女孩未满18岁,所以女孩负刑事义务但依法能够减轻或者从轻。18岁以上就会负完整刑事义务。 (本文仅代表顺道律所目前案情剖析解读,最终判罚还需求由警方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