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度延展变革委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度延展变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措施>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延展变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算规范港口运营效劳性收费,真实增强企业减负取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度延展变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规范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备保安费、引航(移泊)费、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规范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保险的前提下,依据实践状况决议能否运用拖轮。 二、兼并收费项目 依照“减项、并项”的准绳,将堆存保存费、库场运用费兼并称号为库场运用费;将供水(物料)效劳费、供油(气)效劳费、供电效劳费兼并称号为船舶供给效劳费;将渣滓接纳处置效劳费、污油水接纳处置效劳费兼并称号为船舶污染物接纳处置效劳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运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厉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运营效劳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依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称号和收费规范。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备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经过各种手段变相进步收费规范、强迫收费。围油栏效劳单位不得对装卸非耐久性油类的船舶强迫提供围油栏效劳。围油栏效劳单位、拖轮运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规范收费。 引航效劳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飞行的技术效劳费实行市场调理价,由引领效劳单位与委托方协商肯定细致收费规范。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中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钱主管部门要增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请求及时、精确传抵达相关运营人和单位。要增强政策落实状况督导,敦促港口运营人和相关单位展开自查自纠,畅通告发渠道,发布告发电话,及时处置反映的问题,鼓舞运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增强谐和,树立联动机制,展开分离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分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效劳等市场运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度延展变革委将依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更状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备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度延展变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措施>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运营效劳性收费的规则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度延展变革委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度市场监视管理总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政策研讨室、法制司、海事局。 依据《船舶油污损伤民事义务保险实施措施》第十九条:“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耐久性油类”是指任何耐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非耐久性油类”是指耐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港口收费计费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变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运营效劳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钱构成机制,维护港口运营、运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延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运营效劳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运营效劳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运营管理规则》等,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一切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靠、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贮存和港口保安等效劳,由港口运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运营效劳性费用,适用于本措施。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对比本措施有关飞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则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措施,依据中央定价目录规则的定价权限和细致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措施有关规则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措施另行规则。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理价的运营效劳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含货物港务费、港口设备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含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靠费和围油栏运用费;实行市场调理价的港口收费包含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运用费、船舶供给效劳费、船舶污染物接纳处置效劳费、理货效劳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运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运营人和引航机构要树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现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效劳内容和收费规范,接受社会监视。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现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中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轨范。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依照本措施规则的收费规范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措施规则的收费规范为上限,港口运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越上限收费规范的范围内自主制定细致收费规范;实行市场调理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运营人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运营成本和效劳内容自主制定收费规范。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规范按本措施规则的费率肯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规范按本措施规则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肯定。 引航(移泊)费的细致收费规范,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钱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发布执行。 第五条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运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求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运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措施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规范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越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越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则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严重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越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同的,按1箱相应规范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七条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运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对,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对不符的,以实践核对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备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靠费和围油栏运用费均应以本措施规则的收费规范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 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细致担任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备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则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资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配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分离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则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资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配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分离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暂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抵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树立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 港口设备保安费 第十二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备保安契合证书》的港口运营人,按表4 (港口设备保安费费率表)规则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备保安费。 第十三条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运营人代交港口设备保安费。 第十四条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抵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备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抵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备保安费由抵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备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资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配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分离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引领飞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则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越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9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越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则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则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越每计费吨0.27元。 (五)引领飞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则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引领飞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则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越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则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则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肯定并对外发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则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则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条引领国内航线船舶飞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飞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则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规范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肯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则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一条飞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依据实践作业状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则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则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条飞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最少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飞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最少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飞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最少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三条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五章 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船舶靠离泊运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运用拖轮,提供拖轮效劳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飞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表9(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部分)规则计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运用拖轮艘数的配备规范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发布。长江干线拖轮艘数的配备规范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越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越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拖轮费与燃油价钱实行联动,燃油价钱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作较大变更时,恰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规范。细致联动机制和措施另行规则。 第六章 停靠费 第二十八条停靠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靠效劳的港口运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靠费。停靠费计收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飞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靠费分别按表5(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则费率计收。 (二)下列飞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则费率计收停靠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终了4小时后,因船方缘由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缘由构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终了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条停靠在港口锚地的飞行国际航线船舶,由担任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C)规则费率计收停靠费。 第三十条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靠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作码头、浮筒、锚地停靠的,停靠费按表5 编号2(A)规则费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系靠停靠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靠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靠费。 第三十二条由于港口缘由或特殊气候缘由构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树立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靠费。 第七章 围油栏运用费 第三十三条船舶按规则运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效劳的单位向相关规则明白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运用费。 第三十四条飞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运用费,按表5 (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则费率计收。飞行国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运用费,按表6 (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则费率计收。 第八章 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港口运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运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运用等效劳,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含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运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效劳归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含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请求的其他特殊平舱),集装箱装卸,铁道路运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包含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运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运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普通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运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运用,以及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粗笨、风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运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运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运用。 (二)客运港口效劳: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效劳、港站运用效劳、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条 港口运营人可依据港口作业状况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规则的作业内容,但均应归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规范由港口运营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条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理价的收费项目。 第九章 库场运用费 第三十九条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运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运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运用费。 第四十条库场运用费的收费规范由港口运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 船舶供给效劳费和船舶污染物接纳处置效劳费 第四十一条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给效劳,由提供效劳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给效劳费。 第四十二条为船舶提供渣滓接纳处置、污油水接纳处置等船舶污染物接纳处置效劳,由提供效劳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纳处置效劳费。 第四十三条 船舶供给效劳费和船舶污染物接纳处置效劳费的收费规范由提供效劳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钱依照国度规则价钱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措施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权衡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条本措施所称“风险货物”按《港口风险货物保险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细致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肯定并对外发布。 第四十七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飞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则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飞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则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则费率的50%计收。 第四十八条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度延展和变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担任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度延展和变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措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度延展和变革委员会担任解释。 第五十条本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度延展变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措施》中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则与本措施不分歧的,以本措施为准。 注: 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风险货物”包含《风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风险货物规则》(IMDG Code)风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风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风险货物,不包含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注: 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规范计费。 注: 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规范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践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备保安费。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