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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涛: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立功、中央司法与社会权益 ...

2023-4-2 12:53| 发布者: fuwanbiao| 查看: 17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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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往期回想沈琦: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水权之争、河道管理与议会政治 张宏宇:近代美国捕鲸业劳动力状况的变更及其生态影响 张鹏:杰斐逊的植物引种实验及其对美国农业的影响 滕海键:环境史视野下美国南部烟草与棉花种 ...

往期回想


沈琦: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水权之争、河道管理与议会政治


张宏宇:近代美国捕鲸业劳动力状况的变更及其生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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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立功、


中央司法与社会权益网络


——以伯爵科恩堂区为中心的调查


内容提要在近代早期英格兰伯爵科恩堂区,村民基于多种交往方式而构成互惠关系,这培育一个复杂的社会权益网络,其中既有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中等阶级与社会边沿群体,也有“第三群体”,他们会有不同的司法境遇。一名违法者从违法到真正被贴上污名的标签而遭到惩治,同时在司法档案中留下记载,这中间包含多方力气的权益博弈。伯爵科恩堂区的例子显现出,英格兰乡村立功惩治具有“近代早期性”。一方面,立功惩治的矛头曾经指向社会弱势群体;另一方面,乡村中远没有呈现明显的社会分化,当时的中央司法运作还远没有促成一个“立功阶级”的构成。当时英格兰国度法律受制于基层微观政治,这使得每个中央构成一种权益格局,而这一格局是由当地社会权益网络决议的。国度法律曾经对各种立功做出界定,但在法律执行阶段,乡村社会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关键词英格兰 伯爵科恩堂区 乡村立功 边沿群体 中央司法 社会权益网络


杨松涛: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立功、中央司法与社会权益 ...


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界兴起的新社会史学中,立功史学是其重要分支。秉持新社会史学的一向研讨目标,立功史学家将研讨重心下移到基层社会,注重发掘其中所包含的微观政治,而立功正是他们察看微观政治与社会变更的重要窗口。他们发现,固然立功能够表示为一系列违法行为,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这些违法行为持何种态度和认识。在理想社会中,一个人被认定为罪犯,这牵扯到究竟哪些人有权做出这样的决议;同时,总会有人即便立功,也会由于各种缘由得到包庇,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因而,西方立功史学家努力于探求一个社会如何看待立功,法律如何界定各种罪名,在实践的司法理论中如何拘捕、审问和处分罪犯等问题,如此可深化了解一国社会与文化自身。以基思·赖特森(Keith Wrightson)为代表的一批新社会史学家发现,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的立功惩罚现象不时增加,这源于走向富有的“中等阶级”与周围贫穷的邻居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已成为两类人,前者增强对后者的惩治。中等阶级会担任村中的警役(constable)、教会执事(churchwarden)、济贫员(overseer of the poor)、道路检查员(surveyor of the highway)等堂区官员,他们担任国度法律在基层社会的实施。为了树立他们心中理想的社会次序和道德规范,他们不再容忍周围穷人的立功行为,于是不留情面地将其作为惩治对象。


赖特森所提出的观念惹起众多学者的争论。依照赖特森的见地,在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社会曾经构成了违法者与违法者的截然两分,然后者主要出自社会边沿群体,由于这些人处于劣势而容易遭受污名。这一观念意在提示,罪犯的社会位置会影响他们从事的细致立功类型,以及在其违法之后所遭到的司法处置的过程与结果。但是,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分化能否一定会构成村民分为违法者与违法者两类人,其他西方学者对此有不同见地。马丁·英格拉姆(Martin Ingram)指出,即便招认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呈现社会分化,赖特森对中等阶级所做的社会身份定位也过于简单。作为村中的一分子,中等阶级并没有完整与周围村民在价值观念上相分别,同时他们的行为举止与周围村民并没有庞大差别。詹姆斯·夏普(James Sharpe)也指出,中等阶级并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就从事立功行为。


赖特森比较强调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分化背景下的社会分层,由此他特别留意阐释中等阶级的兴起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但是,当他将这一点过火强调时,就忽视阶级之间的权益互动这一问题。不同阶级的划分是存在的,但是众人多种方式的社会交往又会使他们构成不同的组合;如此,财富占有、性别和年龄固然能够拉开人们之间的距离,似乎构成一种不可逾越的鸿沟,但不同阶级的人在日常交往中又会相互依赖,人与人会构成互惠、协作和抵触的复杂关系,它会不时突破过去的阶级划分,从而构成一种活动性的社会权益网络。


在社会权益网络视角的观照下,固然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呈现等级化特征,但并没有哪一个等级绝对地处于优势或劣势,双方能够展开多种方式的权益竞赛,由此也就不存在哪一方绝对处于被压制位置的情形。在此背景下,运用简单的二分法来剖析社会群体就会有以偏概全之嫌。村中有一部分人群固然处于相对劣势位置,但他们能够和占有优势的中等阶级树立多方联络,由此便也具有了一定社会位置,我们将之称为介于中等阶级和社会边沿分子之间的“第三群体”。提示“第三群体”的存在能够丰厚我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本文试图讨论立功在多种类型社会群体的权益互动中所呈现的不同意涵。


以社会权益网络为视角,较为理想的研讨途径是选取个案予以深描,阿兰·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和他夫人萨拉·哈里森(Sarah Harrison)所整理的伯爵科恩(Earls Colne)堂区档案正能够为我们提供此种方便。当初麦克法兰选取伯爵科恩堂区时,正是由于它位于英格兰东南部这一较早迈向近代社会的区域。伯爵科恩堂区位于埃塞克斯郡东北部,该郡相较于英格兰北部和西部地域,人口持续增长开端较早,较早呈现了大范围的资本主义农业和显著的社会分化,因而一向是西方史家的主要研讨对象。往常,伯爵科恩堂区的档案曾经电子化,能够完好地提供众多村民的个人背景资料,从而使我们能够建构每位村民的个人生活史,这其中就包含他们的立功状况和受中央司法系统处治的状况。


需求阐明的是,分离西方学者的以往研讨,本文在剖析伯爵科恩堂区不同类型人群的立功时,将主要讨论偷盗罪、斗殴罪和通奸罪,由于它们是比较常见的、不同社会群体都会触及的立功类型,我们正能够将具有相同立功阅历的不同社会群体的司法境遇进行比较。在其他立功类型中,有的是专属于某一社会群体,从而失去比较意义,我们在此不予讨论


杨松涛: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立功、中央司法与社会权益 ...


一、三种类型社会群体的划分


伯爵科恩堂区因处于科恩河畔而得名,它坐落于一片黏土高原上。它距离伦敦东北部40英里,处在伦敦大都市市场圈的范围之内。该堂区向东8英里是伦敦-科尔切斯特(Colchester)大道,向西北40英里是剑桥。它与众多纺织业城镇临近,其经济相对繁荣,村民不只从事农业,还从事纺织业。到16世纪中期,该堂区已有各种商业和手工业。在其庄园法院案卷中,我们看到面包师、酿酒师、啤酒馆运营者,以及屠户这些职业。该堂区人口较为稠密,16世纪早期,它的人口大约是430人;16世纪后期,人口开端疾速增长,从1560年的将近600人增长到1610年的超越1000人;到17世纪70年代,人口降落到大约900人。


在伯爵科恩堂区,村民之间树立紧密的联络,它特别体往常有村民为他人担任担保人、土地买卖见证人与遗言见证人的诸多场所。如此,在这种多重的社会交往中,该堂区并不存在富人与穷人的简单划分,实践还存在“第三群体”,即处于中等阶级与社会边沿分子之间的人群。固然这一类人群处于相对劣势,但他们可与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中等阶级树立联络,这也使得他们占领某种优势。


(一)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中等阶级


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中等阶级是那些作为陪审员参与庄园法院的村民。他们能有资历担任庄园法院的陪审员,意味着他们具有土地,这就使他们比那些没有土地的人位置要高。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位置,他们才有资本为他人做担保人、土地买卖见证人和遗言见证人。


在伯爵科恩堂区,值得留意的是莱芬韦尔家族、里德家族、帕克家族、奈特家族、波特家族和伯顿家族。选择这六大家族进行论述,缘由是他们的家族成员都有立功涉案阅历,正能够拿来与其他社会群体的立功进行比较。他们在伯爵科恩有较大权力,很大水平上源于他们都有男嗣继承人,从而做到父子相承,以至祖孙相承。其他村民可能一度在村中十分获势,但由于缺乏男性继承人,等到他逝世以后,他所在家族就失去影响力,以至从此就偃旗息鼓。


在六大家族中,莱芬韦尔家族与里德家族特地以种植土地为生。莱芬韦尔家族的成员主要有大约翰·莱芬韦尔和他的弟弟小约翰·莱芬韦尔,还有大约翰·莱芬韦尔的儿子托马斯·莱芬韦尔。这个家族在村中占领重要的社会位置,主要体往常他们三人都曾担任担任治安和收税的警役,也都有作为陪审团成员列席庄园法院的阅历,同时曾多次出往常补贴金(lay subsidy)交纳者的名单里。大约翰·莱芬韦尔和小约翰·莱芬韦尔还都曾三次当选为罚金估价员(affeeror)。


里德家族主要成员是罗伯特·里德和他的儿子约翰·里德。罗伯特·里德多次担任他人的土地买卖见证人,这显现出他在村中有着深沉的人脉。1570-1609年,他总共列席这一场所达41年之久,其他村民或许也有相同阅历,但很少有像他这样做得如此耐久。罗伯特·里德和约翰·里德父子都曾当选为警役,分别达两次和六次之多。


除莱芬韦尔家族和里德家族之外,其他四个家族不只具有土地,还从事烘烤业与酿酒业。帕克家族中的老约翰·帕克就是烤面包师和酿酒师。该家族主要成员除了老约翰·帕克外,还有他的儿子小约翰·帕克。当时大家族之间的联姻在伯爵科恩堂区比较常见,里德家族与帕克家族就有联姻关系。罗伯特·里德的女儿安·里德就嫁给了小约翰·帕克。不只如此,老约翰·帕克与罗伯特·里德曾一同当选为品酒员,约翰·帕克父子与里德父子还多次一同出往常为他人做土地买卖见证人的场所中,这足以阐明两家关系紧密。


奈特家族也是酿酒户,其主要成员是约翰·奈特和他的儿子罗伯特·奈特。约翰·奈特的妻子凯瑟琳是村中大户约翰·彭诺克的女儿,这一婚姻使他从岳父彭诺克那里取得一块土地。但与特地以土地为生的罗伯特·里德相比,约翰·奈特担任陪审员的时间显然不长。他于1568年初次出往常伯爵科恩庄园法院陪审员名单之中,但到1585年就终了了,前后才17年时间。实践上,约翰·奈特没有将他的主要精力用在种地,而是较为专心肠从事酿酒。约翰·奈特和凯瑟琳夫妇从事酿酒,双方树立比较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档案记载显现,每当约翰·奈特涉案时,凯瑟琳必作为被告与其一同呈现。像他们夫妇这样共同涉案的例子在伯爵科恩堂区并未几见,况且他们夫妇共同涉案还不止这一次。


波特家族与奈特家族一样,也为酿酒户,其主要成员是老爱德华·波特和他的儿子小爱德华·波特。从1588年,老波特就为他人担保开设啤酒馆;而在这之前,他分别于1585年和1587年三次作为陪审员列席庄园法院。老波特与奈特家族关系紧密。1594年,当老波特被起诉到季审法院时,罗伯特·奈特作为他的担保人呈现;而在1597年约翰·奈特临终做遗言时,老波特是其见证人。能够看出,伯爵科恩堂区的中等阶级就是以这种方式在中央权益网络中结成紧密关系。


在伯爵科恩堂区诸多酿酒户之中,还需求提及伯顿家族。该家族是伯爵科恩堂区典型的老住户。该家族的最早记载是从萨缪尔·伯顿一世开端,他初次出往常档案中是在1595年,当时他与他人进行土地买卖。以后该家族世代相传,不时传到出生于1701年的萨缪尔·伯顿六世。萨缪尔·伯顿一世曾经作为陪审员列席庄园法院,也曾当选为品酒员;萨缪尔·伯顿二世既做过警役,又做过教会执事;萨缪尔·伯顿三世做过道路检查员;萨缪尔·伯顿四世做过教会执事。在伯爵科恩堂区,很少有家族像伯顿家族这样能够有如此多的成员在村中担任多项公职,这也决议了此家族权力非同普通。值得一提的是,伯顿家族与前述里德家族有联姻关系,伯顿四世的妻子安·里德是约翰·里德的女儿。


列席庄园法院,担任村中公职,树立婚姻关系,以及为他人担任担保人、土地买卖见证人和遗言见证人等,中等阶级经过这些方式增强彼此的分离,借以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正是基于这些行动,伯爵科恩堂区的大户们构成一种牢不可摧的关系网络,其他人只需进入这个关系网络中才干求得生存,否则很难立足。


(二)社会边沿群体


第二类人群即社会边沿群体。假如一位村民没有作为陪审员参与庄园法院,且他与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中等阶级又没有任何交往,那么他基本就属于这个群体。例如,吉勒斯·波尔从没有作为陪审员列席过庄园法院,还曾由于在庄园法院遭到控诉没有出庭而被罚款3便士。实践上,在伯爵科恩堂区档案中,连波尔这个姓氏都很少见,我们猜测,他很可能是一个外来户。乔治·奥克利的身份是一名劳工,他是在伯爵科恩堂区档案中个人记载最少的一个人,伯爵科恩堂区基本没有他这一姓氏,他完整是一个外乡人,在当地没有任何亲戚朋友,这无疑使其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与波尔和奥克利相同,鞋匠约翰·迈克尔菲尔德也是一个外来户,同时他妻子丽贝卡的娘家在村中没有位置,这就使得这对夫妻的生活充溢险阻,其多次牵扯到各类案件中,后面我们会详述。


在社会边沿群体中,有人的父辈曾是中等阶级成员,而到他这一辈开端家道中落,这其中的典型是爱德华·钱普尼。爱德华·钱普尼的父亲斯蒂芬·钱普尼的社会位置较高,他做过他人的担保人。但是,到爱德华·钱普尼这一辈时,他曾经远不如他的父亲,档案记载显现,他终身没有与任何人交往。


除罗伯特·盖姆和爱德华·钱普尼之外,理查德·史密斯也与他们有相同阅历。理查德·史密斯的父亲亨利·史密斯在村中有土地,且与他人有土地买卖记载,1565-1592年还多次作为陪审员列席庄园法院,1584年执事长法院记载显现他还做过教会执事。他还3次做过他人的遗言见证人。此人还十分诚实天职,没有从事过立功行为。理查德·史密斯于1564年出生,如此,他应是亨利·史密斯与前妻伊丽莎白所生,伊丽莎白于1571年逝世,那年理查德才7岁。固然父亲很快娶彭诺克家族的琼为妻,为理查德找了一位继母,但这位继母似乎并没有给予他太多的照顾。理查德在长大成人之后屡屡涉案,可能与他幼时短少管束有关。


与理查德·史密斯相似,约翰·爱德华兹也由于家道中落而走向社会边沿。他是托马斯·爱德华兹的独子,托马斯·爱德华兹是一名食品供给商,同时也运营啤酒馆。借助这一身份,他不只与众多其他啤酒馆运营者相互做保,而且还担任了辅助执事(sidesman);当前述波特家族的老爱德华·波特涉案时,他还曾出手援助,做他的担保人。但是,到约翰·爱德华兹这一辈时,这个家族的位置大为下滑,档案记载显现,他的职业是皮匠和鞋匠,在村中没有土地,显然已属于社会位置较低者。他落得如此地步,可能与他的母亲玛格丽有关。玛格丽曾经与一个名叫乔治·加乐德的男子有私情并产下私生子,她因而被起诉到执事长法院,被判做补赎。她之后与托马斯·爱德华兹结婚,生下了约翰·爱德华兹,可能玛格丽不时背负污名,影响到儿子约翰后来的延展。


(三)“第三群体”


“第三群体”即处于权益中心圈和社会边沿群体之间的人群。这类人群自身社会位置不高,但由于他们与权益中心圈成员有所交往,从而使他们也取得某种优势,一些从事小商业,或者酿酒和卖酒的村民特别能够被归入这一群体。由于从事商业和手工业自身需求与多人打交道,他们很容易与村中权益中心圈的人物树立联络,从而与之构成互惠关系。爱德华·佩因自己历来没有成为庄园法院的陪审员,但他与村中的大户多有交情。村中的大户,例如,罗伯特·皮尔逊、理查德·恩尼斯、老爱德华·波特等,都曾经为他担任食品供给商或者开设啤酒馆做过担保人。


有的“第三群体”成员主要依赖其父辈的荣光,罗伯特·盖姆和小罗伯特·科克就属于此类。罗伯特·盖姆的祖父和父亲分别是约翰·盖姆和尼科·盖姆,这两人在村中还颇有位置,他们多次担任庄园法院的陪审员,使得罗伯特·盖姆这一代在村中仍有较高位置。小罗伯特·科克的父亲老罗伯特·科克在村中社会位置较高,曾经作为证人接受调查。在另外一位村中较有权力的人物即罗伯特·帕特里的遗言中,他宣称老罗伯特·科克是他的弟弟,仰仗这一关系,固然小罗伯特·科克在村中的社会位置不高,但他多次为他人做食品销售商充任担保人,这阐明他并没有被其他村民轻视。


有的第三群体成员与中等阶级有亲戚关系。约翰·波利自己在村中不算富有,但他的父亲亚当·波利很有实力,他有一个女儿名叫罗斯,即约翰·波利的姐姐或者妹妹,而她嫁给了里德家族的罗伯特·里德,如此约翰·波利是罗伯特·里德的小舅子。正是由于能与里德家族树立联姻关系,约翰·波利在村中的位置不可小觑。


还有人直接经过婚姻方式与中等阶级树立联络,这其中的典型是威廉·基钦。基钦是一个外来户,在伯爵科恩堂区,他是独一有这个姓氏的人,他因娶老爱德华·波特的遗孀玛格丽为妻而在村中占有一席之地。老爱德华·波特于1597年逝世,两年以后,即1599年,他的妻子玛格丽就嫁给了基钦。从此,基钦的生活变得风生水起,他不只有土地,被称之为约曼,还做起食品供给商,独一遗憾的是,他们没有生下一男半女。玛格丽的丧葬记载显现她是一名寡妇,显然她与基钦的结兼并没有得到众人的认可,她仍以老爱德华·波特妻子的身份下葬。值得一提的是,基钦与继子小爱德华·波特的关系并不融洽。1609年,小爱德华·波特由于殴打基钦而被发出具结。基钦最后不知所终,玛格丽下葬后,他也在档案中消逝了。


下文将提到,当里德家族的罗斯牵扯进一件通奸案时,一位名叫约翰·凯特尔的男子为其突围,并与其结婚。此人先前名不见经传,不论他出于何种动机,能够肯定的是,他与罗斯的分离成为他人生的转机点。从此,他得到岳父罗伯特·里德的照顾,他以陪审员身份列席庄园法院,代岳父向领主交租。当他申请开设啤酒馆时,罗伯特·里德为这位女婿做了担保人,方便他的啤酒馆开业。


从以上对三类社会群体的剖析,我们能够发现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生活轨迹,特别体往常他们的社会交往方面。他们可与他人树立互惠关系,这关于他们立功之后所遭受的司法境遇会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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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类型社会群体的立功


伯爵科恩堂区的三类人群都不同水平地有立功阅历。在中等阶级中,遵纪违法者大有人在。为了维护自身的名誉和位置,中等阶级需求遵纪违法,加上他们的生活较能得到保障,他们从事违法活动的可能性便大大降低。1560年,共有27人作为陪审员列席伯爵科恩庄园法院,其中有违法记载的只需4人。


在众多立功类型中,有些为中等阶级所专有。例如,他们会担任教会执事一职,而当他们发作渎职,就会被起诉到执事长法院。托马斯·莱芬韦尔曾经做过教会执事,他由于没有参与主教派出法院而被起诉。像这类案件,都专属于中等阶级这一特定群体,它们与社会边沿群体的立功不可相提并论。


社会边沿分子并不用然会违法。假如一位村民不想惹省事,就应减少与他人交往,否则终有一天他会被告上法院。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边沿群体恰恰能够应用自己不经常与人打交道而独善其身。约翰·埃利斯就是这样一个人,他没有列席庄园法院的记载,阐明他不是村中的佃户,但是档案又显现他在1570-1588年生下4个儿女,阐明他在村中依旧能够生活。他只需两次牵扯进执事长法院之中。约翰·埃利斯的儿子杰夫·埃利斯的生活也十分宁静。在他终身中,只需一次被起诉的阅历,即1612年被庄园法院命令修建篱笆,他从没有去过季审法院,也没有去过执事长法院。杰夫·埃利斯的阅历如此简单,主要由于他身体不太健康,24岁就逝世了,其两个儿子都不幸夭折。


既然无论中等阶级,还是社会边沿群体都有违法者,那么违法者究竟是哪些人呢?档案记载的确显现,有一些中等阶级成员会从事立功行为。由于他们在村中较有实力,且与他人频繁交往,加上仰仗自己在村中具有较高的社会位置,行事会肆无忌惮,这就免不了会与他人产生矛盾。在他们所从事的立功行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通奸、斗殴。至于社会边沿群体,他们最经常从事的立功行为是偷盗,这主要源于他们比较贫穷。


(一)通奸罪


夏普早已指出,相比于世俗法院,村民更容易牵扯进教会法院之中,以至能够说,村民这终身,即便历来没有被起诉到世俗法院,也会被起诉到教会法院,缘由是教会法院对村民日常生活规制较多,致使他们被教会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增大,可谓动辄得咎。在教会法院中,执事长法院是离普通民众最近的法院,在它所审理的诸多类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通奸案件。在前述六大家族中,有五个都沾惹上这类案件。


莱芬韦尔家族中的托马斯·莱芬韦尔曾“被狐疑”与玛丽·艾尔默通奸;而在里德家族中,罗伯特·里德的儿子爱德华、女儿罗斯和其另一子约翰,都先后被控与他人发作通奸,后面我们会再予以详述。在奈特家族中,1593年,罗伯特·奈特被控与仆女玛丽·芒特有染,致使其怀孕。同样,1635年,在执事长法院,波特家族的小爱德华·波特被控与玛丽·豪厄尔“不能自制地生活在一同”。至于帕克家族,1595年,小约翰·帕克与约翰·沃伦的妻子有分歧理关系而被起诉到执事长法院,这个案件颇为新奇,它还牵扯到另外一名男子,即约翰·温特沃思,他也被控与约翰·沃伦的妻子有染,由此他与小约翰·里德一同被列为被告。


(二)斗殴罪


在斗殴罪案件中,伯爵科恩堂区的各类法院档案并没有细致记载斗殴案件发作的缘由,因而我们并不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究竟由于什么缘故而发作抵触,但能够肯定的是,村中的头面人物之间较为容易牵扯进斗殴案件之中,这是由于他们在享有较高社会位置的同时,也容易与其他较有实力的人产生矛盾,斗殴俨然成为这些村中强势群体的家常便饭,以至他们并不以此为耻,反而将其作为彰显他们男子气概的方式,他们的名誉绝不会因而受损。


罗伯特·里德曾经于1570年6月、1591年4月、1599年10月和1609年12月,分别与爱德华·史密斯、汉弗莱·布鲁克和威廉·哈蒙德发作斗殴。另外,他与老亨利·阿博特在教堂还发作过一次争持,因而被起诉到执事长法院。罗伯特·里德的儿子约翰·里德和爱德华·里德与其父一样,也参与过斗殴,但只发作过1次,那是在1600年3月,对方是磨坊主托马斯·格林。


在奈特家族中,约翰·奈特所参与的斗殴案件也不少。1584年1月和1593年9月,他与妻子凯瑟琳分别与理查德·史密斯和小威廉·史密斯发作过斗殴;假如再往前追溯,1565年9月时,约翰·奈特自己还曾与约翰·波利和一个不知名的手推磨工作者打架,从而“有违(村中)的安定”。约翰·波利是罗伯特·里德的小舅子,约翰·奈特殴打过波利,等于奈特家族与里德家族的关系也呈现裂痕。假如将其他档案资料拿来作为佐证,约翰·奈特与罗伯特·里德二人的确并不接近,他们除共同作为陪审员参与庄园法院之外,在其他场所并没有任何交集。


在伯顿家族中,萨缪尔·伯顿一世终身循规蹈矩,没有一条违法记载;而萨缪尔·伯顿二世则多次出往常各类法院记载中。他有过四次斗殴的违法记载,有两次在庄园法院,另外两次在季审法院。1608年,他和约翰·彭诺克由于共同殴打威廉·格林而被起诉到庄园法院。当年,他又由于殴打约翰·赛迪同样被起诉到庄园法院。1611年,他与约翰·蒂芬发作斗殴,他为此被起诉到季审法院。1626年,他与托马斯·萨雷发作斗殴,他因而被治安法官发出具结,请求他前往季审法院受审。


在波特家族中,1620年,小爱德华·波特与小托马斯·特纳发作斗殴,他为此背负具结,但他顺利找来两位担保人为他提供担保,其中一位担保人就是休·波特,此人应是波特家族的成员。小爱德华·波特的为人的确有一些霸道。1637年,他本应为修路而收工1.5天,但是他没有收工,因而被道路检查员起诉到季审法院。1653年,季审法院又起诉他要为一棵倒在路上的大树担任,可能由于他将此树弄倒,构成交通阻塞。但是,此事居然久拖不决,转过年来,即1654年,他再次为此被起诉到季审法院。像他这样不讲公德的人却能找来担保人,显然是由于他在社会权益网络中处于有利位置。


除中等阶级之外,第三群体也会牵扯进斗殴案件之中。爱德华·佩因的终身在庄园法院、季审法院和执事长法院都曾涉诉,其中包含与前述约翰·波利的抵触。1566年9月,他在教堂的门廊里殴打约翰·波利而被起诉;1580年2月,他又由于斗殴而被起诉到季审法院,而这次抵触的对方当事人依旧是与约翰·波利,看来他们两人十多年的恩怨仍没有化解。


威廉·基钦也曾经参与四次斗殴案件,有两次是与外乡人,且其中有一次情形较为严重,他被案中名叫威廉·诺克的外乡人起诉到巡回法院。从基钦的一切档案记载来看,他不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他曾因一些细微的立功行为而被起诉到庄园法院,如因拒绝修建篱笆和发掘沟渠而被罚款。与前述老约翰·奈特夫妇共同涉案相同,基钦与玛格丽二人也是如此,1600年他们都参与了与罗伯特·鲁克的一场斗殴案件,为此他们夫妇都被治安法官发出具结。


(三)偷盗罪


中等阶级与社会边沿群体在立功行为方面最大的区别体往常偷盗罪上。中等阶级很少犯有这类罪行,它主要由社会边沿群体参与其中,而犯有这类罪行的社会边沿群体直接侵犯了中等阶级的利益,因而也较容易被清查。在偷盗案中,我们经常看到,被告一方是中等阶级,而被告一方是村中或者外地来的穷人。1600年,在巡回法院上,两名来自萨福克的织工乔治·博勒姆和威廉·坎皮斯,以及科恩伯爵的威廉·贝内特被控偷属于威廉·恩尼斯的价值2先令的细平布和价值6先令的厚粗棉布,还被控偷属于伊斯雷尔·恩尼斯的价值12便士的上衣。这个案件显现,若外乡人在伯爵科恩本地犯下偷盗罪,其被起诉的概率十分大。


伯爵科恩堂区当地的社会边沿分子也会由于在他乡偷窃而被起诉。1576年,前述社会边沿分子吉勒斯·波尔被控早上6点偷了邻村霍尔斯特德的威廉·古迪价值25先令的3只母羊。1578年,他又被起诉到执事长法院,被该法院宣布为“听从法院命令的人”,并被逐出教会。他最后一次出往常档案记载中是1578年,这一年他被担保允准缺席庄园法院。与吉勒斯·波尔相比,约翰·爱德华兹更为夸大,1621年3月,他因偷了理查德·哈拉肯顿价值13先令8便士的烤烟而被起诉。值得留意的是,此人是伯爵科恩堂区的第二代领主。


中等阶级成员偶尔也会犯偷盗罪。1592年,托马斯·莱芬韦尔进入波利的房屋内,拿走他家的两只雀鹰。萨缪尔·伯顿三世和小爱德华·波特也曾犯偷盗罪。1612年1月,他们来到绅士约翰·蒂芬的地里,“用细丝网捕猎兔子,将它们杀死并带走”。老爱德华·波特的遗孀玛格丽,即小爱德华·波特的母亲,就曾在他乡犯有偷盗罪。那是在1598年,当时玛格丽刚死去丈夫而成为一名寡妇,还没有嫁给威廉·基钦;当时她偷了杰里米·卡夫价值66先令的白色布料。此案档案记载没有关于卡夫的任何信息,也没有显现案件的发作地点,而卡夫显然不是伯爵科恩堂区本地人。据推测,有可能玛格丽守寡以后,一度前往他乡工作,因其在当地生活艰难,就偷了当地人卡夫的布料。


属于“第三群体”的基钦也犯有偷盗罪。1600年,他与波特家族的一个名叫约翰·波特的人私自进入小约翰·帕克和约翰·皮尔逊的地里,砍走属于詹姆士·戈德索卡的价值6先令8便士的橡树。


从以上剖析可见,一个人无论出身于何种社会阶级,都多多少少会有立功阅历,这能够在通奸罪、斗殴罪与偷盗罪三种类型的立功中得到明晰表示。就三类社会群体所阅历的立功状况自身而言,他们相互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当他们从事立功以后,所遭受的司法境遇却有很大的不同


杨松涛: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立功、中央司法与社会权益 ...


三、三类社会群体的司法境遇


察上述三类社会群体在中央司法运作过程中不同的境遇,需求了解近代早期英格兰中央司法体系。在近代早期英格兰世俗法院体系中,在中央上有庄园法院、季审法院和巡回法院之分。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名违法者的司法境遇究竟是严重还是细微,主要看他的案件被起诉到哪个法院处置。即便是大致相同的案件,这些案件会由于牵扯到不同的人而被送到不同的法院处置。庄园法院只是一个庄园的领主所召开的法院;季审法院是一个郡的治安法官集体参与的法院;巡回法院是由中央派到中央的中央法官召开的法院。三者的位置不同,季审法院和巡回法院处于较高阶位,它们所审理的案件性质较为严重,违法者的案件一旦被送到这两类法院审理,就意味着他们遇上了比较大的省事,其间要吃更多的苦。因而,他们普通都希望能够大事化小,便想方设法尽可能地使他们的案件在庄园法院审理。除了这些中央上的世俗法院之外,英格兰还有一套教会法院系统,在中央上与民众最为接近的是执事长法院。


(一)斗殴案件


斗殴案件是被起诉到庄园法院,还是被起诉到季审法院,这背地大有深意,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力对比会决议案件被起诉到哪个法院。前述罗伯特·里德殴打爱德华·史密斯一案的细致缘由在档案中并没有阐明,但档案记载显现,里德将史密斯的头“打出了血”,固然这是格式化的言语,不能阐明案件的实情,但阐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此案只被起诉到庄园法院,所处置的结果是,里德被罚款3先令4便士。史密斯在村中没有土地,与众人也没有什么交往,是属于社会边沿分子,因而在此案中,里德应是占了低价,他以强力压人,应用自身在村中的权力硬是使案件被起诉到庄园法院而不是季审法院。当然,里德被罚款,这阐明他在此案中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即经过一定的经济弥补来免去前往季审法院的省事。


固然罗伯特·里德能够较小的代价躲过一劫,但他的儿子爱德华·里德就没有那么侥幸。1594年7月,爱德华·里德被教会执事发往常“教堂高坛上喊老爱德华·波特是无赖,在教堂庭院内打架,同时还喊许多有名望的村民是无赖”。由于惹起众怒,爱德华·里德不只为此被起诉到治安法官处,而且执事长法院也没有放过他,相当于遭到两次惩治。在执事长法院,爱德华·里德招认所犯下的罪行,但是“宣称他曾经为此被治安法官惩罚了,被关进了监狱”。于是,执事长法院将他的案件撤销,只对他罚款12便士。


假如斗殴案件被起诉到季审法院,其性质就比较严重。案件通常先会被起诉到治安法官处,治安法官会向被揭显露具结,令其在下次季审法院开庭时前去受审。像爱德华·史密斯这种在村中没有权力的人,罗伯特·里德殴打他就能够在庄园法院受审,但当他侵犯的对象是较有权力的人物时,情形就会不一样,接下来他与威廉·哈蒙德的斗殴就阐明了这一点。


1609年12月,罗伯特·里德由于殴打威廉·哈蒙德而被起诉到季审法院。档案记载中没有显现案件的细致发作地点,只是阐明威廉·哈蒙德是一名服装商,生活于科尔切斯特城。我们猜测案件可能发作在伯爵科恩堂区,由于假如发作在科尔切斯特城,这个案件就会被起诉到该城的季审法院,而不是埃塞克斯郡季审法院。可能威廉·哈蒙德来伯爵科恩堂区售卖服装时与里德发作了争论。按理说,既然案件发作在伯爵科恩堂区,它依旧属于里德的地盘,特别威廉·哈蒙德是一名外来户,里德能够继续施加他的影响,让案件在庄园法院审理,从而继续能够交些罚款了事。但为何该案会被起诉到季审法院,缘由出在威廉·哈蒙德认识约翰·哈蒙德。在该案中,约翰·哈蒙德曾经作为威廉·哈蒙德的证人而呈现,由于资料的缺失,无法肯定这二人是什么关系,但从姓氏来看,他们可能是亲戚。而约翰·哈蒙德的身份非同普通,他是老托马斯·史密斯的女婿,他娶了托马斯·史密斯的女儿琼为妻。老托马斯·史密斯是与罗伯特·里德位置相当的大户,如此里德就不会像上次与爱德华·史密斯斗殴那样占到低价了。


在被起诉到季审法院的案件中,假如案件双方当事人实力都较强,双方就会发作互控,在这种状况下,他们都会被治安法官发出具结。此种情形显现,当案件当事人实力相当时,治安法官会对他们都予以惩罚。约翰·奈特和他的妻子凯瑟琳与小威廉·史密斯的斗殴一案,以及威廉·基钦和他的妻子玛格丽与罗伯特·鲁克的斗殴一案,都遭遇到这类处境,在这两个案件中,他们双方当事人都被治安法官发出具结。


假如斗殴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强势,它也有可能被起诉到庄园法院,这种类型的案件同样发作在里德家族。1599年9月,一个名叫杰里米·摩根的人将罗伯特·里德的两个儿子爱德华·里德与约翰·里德殴打。档案记载显现,摩根在案发时运用了一把匕首,可见案件还是有些严重,但这起案件只被送往庄园法院处置。就像当年罗伯特·里德所受的处分一样,摩根为此被罚款3先令4便士。摩根在村中的位置并不低,就在这起斗殴案件发作的当年1599年3月,他刚刚出任教会执事。


(二)偷盗案件


在偷盗案中,社会边沿群体所受惩罚显然较重。1601年,前述乔治·奥克利在邻村韦克斯科恩偷了约翰·波特价值5先令的4只羊和价值2先令的1只羊羔,此案被送到巡回法院审理,奥克利宣称自己“无罪”,但被小陪审团判决“有罪”,于是他被处以绞刑。他受如此严厉的惩罚,除了他在伯爵科恩堂区身份较低之外,还由于他所作案的地点在几英里外的韦克斯科恩,当地人对这个外来的盗贼自然不会意慈手软。


奥克利的命运与波特家族的玛格丽构成鲜明对比。前述老爱德华·波特的遗孀玛格丽在他乡犯有偷盗罪,且被起诉到巡回法院,这一点当然并不令人感倒意外,当地人卡夫同样不会对外乡人玛格丽有所怜惜。但可能由于玛格丽在伯爵科恩堂区颇有根基,她在巡回法院上被小陪审团判决无罪。玛格丽后来回到伯爵科恩堂区,嫁给了威廉·基钦,继续在当地生活。


像玛格丽这样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人物牵扯进偷盗案,这背地常常另有隐情。前述萨缪尔·伯顿三世和小爱德华·波特偷盗绅士约翰·蒂芬地里的猎物也被起诉到季审法院。其实,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偷盗,它源于伯顿三世与蒂芬之间的矛盾。在此案发作的前一年,即1611年12月,伯顿三世曾与蒂芬发作斗殴,为此伯顿三世被治安法官发出具结,要他对蒂芬“保障安定”,而小爱德华·波特是伯顿三世背负具结的担保人。可能伯顿三世对此事不时无法放心,于是他与小爱德华·波特一同到蒂芬的地里猎捕兔子,以图报复。


与萨缪尔·伯顿三世和小爱德华·波特的案子相同,爱德华·钱普尼这位社会边沿分子所牵扯的案子也另有隐情。1611年,亨利·布里奇控诉他偷了其价值6便士的床单,在受审时,爱德华·钱普尼起初宣称自己无罪,“并没有做那种(违法的)事”,后来又“认罪”,于是被处以鞭刑。亨利·布里奇是一名食品供给商,社会关系较广,其位置已远超爱德华·钱普尼。但即便如此,他也应该顾及爱德华·钱普尼的父亲斯蒂芬·钱普尼的情面,不该如此严厉看待对他的儿子,这其中缘由,似乎与约翰·里德有关。1644年,当斯蒂芬·钱普尼在留遗言时,约翰·里德是他的遗言见证人,阐明他与约翰·里德关系较好;而在40年前,即1604年时,约翰·里德曾经被控与亨利·布里奇的妻子发作奸情。如此,亨利·布里奇可能不会对斯蒂芬·钱普尼有好感,斯蒂芬的儿子爱德华因而遭到牵连。


上述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人物在犯偷盗案时会遭到照顾,就连“第三群体”的成员也会如此。在被起诉到巡回法院的偷盗案中,前述罗伯特·盖姆就遭到了轻罚。1608年,他被奈特家族的第三代,即罗伯特·奈特的儿子小约翰·奈特控诉,说他偷了他一把铁锹和两块亚麻布。固然罗伯特·盖姆被起诉到巡回法院,但他仰仗他们家族是村中的老户,并没有遭到严厉的处分。巡回法院的小陪审团估价他偷的铁锹价值4便士,而两块亚麻布价值6便士,两者加在一同不超越12便士,依照当时的刑法,这只能算是轻偷盗罪。假如他所偷财物价值超越12便士,他就犯有重偷盗罪,而那是能够被判死刑的。


在遭到轻罚的属于“第三群体”的偷盗犯之中,前述小罗伯特·科克作为一名惯偷特别引人注目。他共8次被控偷盗,分别于1607年、1611年、1613年和1621年被起诉到巡回法院,于1616年、1620年、1622年和1625年被起诉到季审法院。在如此众多的犯案过程中,他要么被判无罪,要么只被处以鞭刑。1621年和1622年控诉他偷窃的被害人分别是萨缪尔·伯顿二世与约翰·里德,阐明他已惹起了村中权益中心人物的恶感。除此之外,他还曾由于与一名女子伊丽莎白·吉洛特有染,在教堂实施圣礼期间饮酒,而被起诉到执事长法院,遂被处以逐出教会的惩罚。按说,像科克这样一个惯犯,在村中应该遭人唾弃,但是他能不时生活在村中,没有被排斥进来。令人诧异的是,我们还能找到他的丧葬记载,他于1639年逝世。此人终身真可谓传奇,这可能与他没有完整落入社会边沿有很大关系。到罗伯特·科克的儿子威廉·科克这一辈,该家族居然颇见起色,他娶了村中一位大户罗伯特·塞尔斯的女儿苏珊为妻,为此从罗伯特·塞尔斯那里继承一块土地。


假如“第三群体”成员所偷盗财物的受害者社会位置较高,就会对他十分不利。在前述威廉·基钦与约翰·波特的偷盗一案中,该案的受害人小约翰·帕克、约翰·皮尔逊和詹姆士·戈德索卡都是在伯爵科恩堂区有一定权力的人物,如此,这一案件被起诉到了季审法院。须知,小约翰·帕克是帕克家族的成员,约翰·皮尔逊也属于中等阶级的一员,而戈德索卡是当地的绅士,威廉·基钦侵犯他们的利益自然是自找苦吃。当然,此案虽被起诉到季审法院,但很快就被了却,缘由是基钦和波特找来两位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其中一位担保人伊斯雷尔·恩尼斯是村中的一位重要中等阶级成员。


以上案件显现,当受害者社会位置较高,且损伤者和受害者的社会位置差距较大时,案子被起诉的概率会增大,同时它们被起诉到的法院级别也会越高。相反,假如损伤者与受害者的社会位置差距较小,案子被起诉到的法院级别就会较低,且被告所受惩罚也较轻。前述约翰·爱德华兹就由于偷盗领主理查德·哈拉肯顿的财物而遭到重罚,他被起诉到巡回法院而被判决有罪。理查德·哈拉肯顿是伯爵科恩当地的第二代领主,约翰·爱德华兹偷他的财物,可谓胆大包天。即便约翰·爱德华兹的父亲托马斯·爱德华兹在伯爵科恩当地有十分深沉的社会关系,他也没能辅佐儿子免遭重惩。我们并不知道约翰·爱德华兹细致被判处何种刑罚,也不知道他能否被赦免,但他的人生记载就此终了,可能阅历这次案件之后,他已不能在村中立足,故而远赴他乡。


与约翰·爱德华兹遭到重惩相比,前述中等阶级成员托马斯·莱芬韦尔偷窃波利雀鹰后所受惩罚就较轻。按说,以莱芬韦尔的身份,他应该不会因生计所迫而去偷波利的财物,很可能是由于他与波利产生了一些矛盾,他想以此方式进行报复。这一案件只被起诉到庄园法院,这自身阐明,他们想尽快息事宁人,否则像这样的偷盗罪是能够被起诉到季审法院的。当然,莱芬韦尔被罚款5先令,这个金额还是相当高的。这等于莱芬韦尔经过付出较高经济代价,使自己免于去季审法院受审。


(三)通奸案件


约翰·爱德华兹的母亲玛格丽的阅历显现,在伯爵科恩堂区,当村民有通奸行为时,很容易使自己的个人名誉受损,其人生走势就会滑向低谷,这种情形同样反映在社会边沿分子约翰·迈克尔菲尔德身上。迈克尔菲尔德在娶丽贝卡之前有一任妻子,名叫艾丽斯。当艾丽斯还在世时,1619年1月,迈克尔菲尔德就被控与仆人有染,档案记载中并没有显现这个仆人的名字,但她很有可能就是丽贝卡,且艾丽斯的死正是由于丈夫迈克尔菲尔德在她生前就与丽贝卡有奸情。艾丽斯于1619年5月逝世,不到半年,即当年的10月,迈克尔菲尔德就与丽贝卡结婚。他们如此快速地结婚,让执事长法院认定迈克尔菲尔德为质量低劣之人,为此它不会袖手旁观。就在迈克尔菲尔德与丽贝卡结婚的当月,执事长法院开端对这对夫妻发起起诉,并将他们逐出教会。尔后,执事长法院对这对夫妻不时揪住不放,这使得他们多年没有过上安华诞子。1620年5月和10月,执事长法院又分别重申将迈克尔菲尔德与丽贝卡逐出教会的命令;1622年4月,他们被起诉到伦敦主教法院,1623年和1624年又两次被执事长法院控诉,同时又被逐出教会。在这期间,迈克尔菲尔德又平添了几次违法记载。他被控挪用他人的钱财,与众人合伙偷羊,还被控是玛丽·利盖特所生孩子的父亲。他最后的违法记载出往常1625年,这年他遭到三人指控其偷羊。


接连遭到村民的排斥使得迈克尔菲尔德的生活日薄西山,致使他逝世之后在教会中都没有留下丧葬记载。他大约在1626-1631年逝世。这是由于1631年丽贝卡也被控偷窃,而档案记载标注她的身份已是一名寡妇。这阐明,迈克尔菲尔德逝世之后,丽贝卡的生活堕入困境。丽贝卡于1633年6月嫁给了威廉·巴克,而巴克会娶丽贝卡,是由于他与丽贝卡同病相怜,他曾被控与玛丽·克拉克关系暗昧,因而他也在村中名誉扫地。他们二人走到一同,算是相互找到依托,他们一同生活了26年,直到1659年11月丽贝卡逝世,巴克的人生记载也就此中止。


由于有通奸行为,迈克尔菲尔德和丽贝卡夫妇的人生可谓跌宕起伏。假如他们属于中等阶级,其遭遇将会完整不同。固然中等阶级经常牵扯进通奸案件,但他们在被控犯有此类罪行以后,比较容易洗刷自己的罪名,由于他们能够找来众多证人证明自己的清白。当前述托马斯·莱芬韦尔与玛丽·艾尔默通奸一案事发之后,他“对这一事实予以承认”,法官命令“他找来他的6个邻居洗清他自己”,但是,他对此没有予以理睬;为此,法院宣布他为“听从法院命令的人”,让他为自己的立功行为“做出补赎”。在这一状况下,两个星期之后,他前往法院,同时带上他的一位证人,即托马斯·布里奇,来证明其清白。基于他的这一表示,执事长法院宣布让他等下次开庭时前来受审,但这一案件就此戛但是止,再没有下文。


托马斯·莱芬韦尔的涉案并没有对他的个人名誉构成影响,多年以后,即1589年2月,当约翰·肯德尔被控与其兄弟托马斯·肯德尔的妻子伊迪丝通奸时,莱芬韦尔还作为教会执事前去掌管对这起案件的调查。除了托马斯·莱芬韦尔之外,当时身为教会执事的罗伯特·鲁克也来为约翰·肯德尔作证。有这两位贵人相助,约翰·肯德尔得以胜利脱罪,保险无事。正由于鲁克出手辅佐肯德尔,从此两人关系变得十分密切。1600年12月,当肯德尔订立遗言时,鲁克是他的遗言见证人。


前述小爱德华·波特与玛丽·豪厄尔之间的案情,很快就得到理处置。当波特于1635年2月11日被控时,他当庭就宣称,他“在7个或者8个星期以前就曾经迎娶了她(玛丽·豪厄尔)”,对此,法官命令他交来一纸证明信。针对法官的这一命令,波特中间耽搁了几日,致使3月4日,法官对他发出敦促,命令他尽快提交证明信;3月19日,波特向执事长法院递交了一份由牧师和教会执事签名的证明信,法官宣布他无罪,但命令他依旧要交纳4先令的罚款。可能波特以为既然自己无罪,就不用交纳罚款,因而他没有理睬法官的这一命令。4月7日,法官起诉波特没有交纳罚款,宣布将其逐出教会,但此案再没有下文,看来波特最后被免于罚款。


在伯爵科恩堂区的诸多通奸案件中,罗伯特·里德的儿子爱德华、女儿罗斯和其另一子约翰所涉案情最为复杂。从中我们会看到,罗伯特·里德如何与执事长法院进行耐久的抗衡。但与莱芬韦尔家族和波特家族相比,里德家族就没有那么侥幸,罗伯特·里德在执事长法院的强迫下只能低头。


1589年2月5日,爱德华·里德被控与琼·克拉布产下私生子。5月28日,执事长法院向其父罗伯特·里德发出命令,要么他将爱德华带到法院接受处分,要么爱德华寻觅证人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罗伯特·里德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基于此,7月14日,执事长法院将里德夫妇逐出教会。面对这一压力,里德夫妇暂时屈从了。9月13日,里德夫妇来到法院告罪,他们此来是想试探执事长法院能否能够对其子从轻发落,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执事长法院并不想就此罢手,依旧命令里德夫妇要将爱德华带来受审。对此,里德夫妇继续选择对立。面对里德夫妇的这一态度,执事长法院在发出两次敦促之后,于11月5日再次将他们夫妇逐出教会。


逐出教会与发出补赎的命令,是执事长法院通常运用的强迫当事人前来受审的重要手段,但里德夫妇决计与其周旋到底。第二次被逐出教会使里德夫妇又选择暂时屈从,他们于12月3日又一次来到法院告罪。这次里德夫妇依旧是带着求和的态度而来,但执事长法院依旧让他们将爱德华带到法院受审。若换作常人,在将近一年时间里曾经与执事长法院有两个回合的竞赛,此时应该早已屈从。但在如此艰难的状况下,里德夫妇依旧运用拖延战术,并没有把爱德华带到法院。里德夫妇选择拖延的缘由是,固然执事长法院不时发出敦促,但究竟没有对爱德华进行审问,因而还不能将他定罪。但是,事情的延展对他们越发不利。1590年4月29日,先期已被逐出教会的琼·克拉布在执事长法院主动招认她与爱德华有染,并且直言爱德华就是她所生孩子的父亲。执事长法院随即判罚她做补赎。事情到这一步,案件似乎曾经水落石出,10月8日,执事长法院以爱德华没有前来应诉为名,将其逐出教会。


就在罗伯特·里德为儿子爱德华的事情焦头烂额之时,也就是在爱德华被逐出教会的当天,即10月8日,他的女儿罗斯也出事了,她被控与托马斯·凯尔顿有染而怀有身孕。11月2日,执事长法院命令里德夫妇将罗斯带到法院出庭作证。可能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12月19日,执事长法院变得强硬起来,命令罗伯特·里德将罗斯送到法院来接受惩罚。这次为了女儿,他依然选择了拖延。转过年来,即1591年2月23日,执事长法院第三次将罗伯特·里德逐出了教会。无法,罗伯特·里德只能前往应对,他于3月29日来到法院告罪,对此,执事长法院仍不依不饶,命令他将儿子爱德华和女儿罗斯一同带来接受处分。


经过前期多次拉锯,罗伯特·里德彻底屈从了。最后,在1591年7月23日,罗伯特·里德将儿子爱德华带到法院,法院判罚爱德华交纳5先令2便士的罚款,此次先交4先令。10月8日,爱德华补交了剩余的罚款。一年以后,即1592年10月19日,执事长法院将爱德华的案件撤销,只交纳18便士罚款即可。罗斯案件则因前述她与托马斯·凯特尔的分离而呈现转机。1592年2月16日,她与凯特尔一同来到执事长法院,凯特尔表示他愿为罗斯的罪行承担结果,法院判令罗斯做补赎,并交纳5先令2便士的罚款。他们二人随即于2月21日注销结婚。10月19日,罗斯来到法院提交证明,即她曾经做过补赎,法院便将她的案子撤销,也是只交纳18便士罚款了事。


罗伯特·里德为儿子爱德华、女儿罗斯坚持与教会对立,所选择的拖延战略最终没能奏效。但是,令罗伯特·里德意想不到的是,他们家族的丑闻依旧继续,而这次是他的儿子约翰·里德。当然,这次罗伯特·里德能够稍感欣喜的是,约翰·里德并没有像其弟爱德华·里德那样总是寻求父亲包庇,而是单独应对。他所惹上的省事就是前述他被控与亨利·布里奇的妻子伊迪丝有奸情,那是发作在1604年5月。为理处置这一问题,或许约翰·里德是受他人陷害,因而心中充溢反驳应对的底气,他没有像父亲一样选择逃避和拖延,而是只身前往执事长法院,承认这项指控。看到约翰·里德的如此表示,执事长法院命令他寻觅5名证人洗清自己的罪名,但约翰·里德并没有照做。他的强硬态度使执事长法院十分不满,6月20日,它下令约翰·里德要做补赎,并且提交做过补赎的证明,对此,约翰·里德仍没有照做;执事长法院又连续四次下令,要他提交做补赎的证明,约翰·里德都没有理睬。到第二年,即1605年的3月,约翰·里德的案件被送到主教法院审理,同时他还被追加一项罪名,即辱骂教会执事摩西·拉夫顿。1608年,主教法院将约翰·里德和伊迪丝都逐出教会;但似乎事情到此就终了了,该案并没有对约翰·里德产生任何影响,教会法院似乎也对他黔驴技穷。1611年3月,约翰·里德依旧作为陪审员列席庄园法院,1612年4月,他仍与他人进行土地买卖。1612年的主教派出法院档案显现,他还做了监护人(guardian),这一年他还做了约翰·埃文斯和老罗伯特·鲁克的遗言见证人。前述他做斯蒂芬·钱普尼的遗言见证人,那是发作在1644年他逝世前四个月。至于伊迪丝,她与丈夫布里奇的关系没有决裂,两人和好如初,继续生活在一同;1620年和1623年,他们还共同与他人进行土地买卖。这更让人认定当年她与约翰·里德的案子是一件冤案。


从以上剖析可见,固然三类社会群体都有立功阅历,却有完整不同的司法境遇。处于权益中心圈的中等阶级可仰仗自身的优势位置而被从轻处治,社会边沿群体常常会遭受重罚,而“第三群体”的遭遇处于两者之间


杨松涛: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立功、中央司法与社会权益 ...


结语


相比中世纪,近代早期英格兰中央司法曾经更有效地被归入国度正式制度体系之中。它将维护社会次序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职能,同时它依据国度法律所规则的种种罪名,将对罪犯所实施的惩罚行动予以合理化并使民众接受。但是,当时英格兰国度法律依旧依赖大量不领薪的非专业中央官员和民众的参与,这便构成法律并没有完整成为惩罚罪犯的决议性力气,而是深受各种社会要素的影响。很多案件的违法者没有被起诉,即便被起诉也没有最终被宣判定罪,而是中途撤诉。这显现,决议一个人能否被认定为罪犯,要看当地民众能否将其污名化,而这取决于细致执法者及其周围环境。这中间包含多种力气的权益博弈。总体而言,它与所在的乡村微观政治有着紧密的联络,主要牵扯到违法者、受害者和执法者三者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赖特森所强调的是社会边沿群体所处的不利境地,由此立功似乎曾经成为他们的专属行为。但是,在社会权益网络的视角下,社会群体并没有被简单地划分为违法者与违法者两类群体。一个社区的成员关系呈现多重面向,他们既可因财富、年龄和性别等要素被划分为多个社会阶级,也可经过多种社会交往构成社会权益网络,从而招致他们的社会身份在不同的情形中能够发作转换。


以伯爵科恩堂区为例,当地村民不只有位于权益中心圈的中等阶级和社会边沿群体的划分,还有处于他们两者之间的人群,即“第三群体”,它们三者与立功之间呈现复杂的关系。中等阶级从事立功行为不会影响其在村中的名誉,有时反而成为他们增强自身社会位置的一种手段;而社会边沿群体一旦被控违法,常常会使其名誉受损。至于那些“第三群体”,则会由于他们与中等阶级有着种种联络而免遭严惩。固然这些人不属于权益中心圈,但他们能够应用与中等阶级的交往,为自己争取一定的有利位置,因而在村中没有完整处于劣势。只需能与权益中心圈树立联络,他们便具有一定的资本,并没有完整游离于中央权益网络的中心圈之外,因而并不容易成为被压制的对象。


伯爵科恩堂区这一个案显现出英格兰立功惩治的“近代早期性”,即它具有新旧交替阶段的特征。一方面,立功惩治的矛头曾经指向社会弱势群体,但另外一方面,乡村中远没有发作明显的社会分化,当时的中央司法运作还远没有促成一个“立功阶级”的构成。归根结底,这源于当时英格兰国度法律受制于基层微观政治,它使得每个中央构成一种权益格局,而这一格局是由当地社会权益网络所决议的。国度法律曾经对各种立功做出界定,但在法律执行阶段,乡村社会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下,当时英格兰乡村既不存在权益中心分子与边沿分子的绝对分辨,也没有构成违法村民与违法村民的皆然分野。在很多场所,一名村民遭到的评价不只有谴责,还有怜惜。每次村中所发作的立功惩罚可被视为一次重要事情,这中间要阅历相当长的权益博弈过程。从立功案件的发作,到该案罪犯真正遭到司法惩治,需求罪犯因名誉扫地而遭到排斥,如此其才会被贴上污名的标签,致使在司法档案中留下记载。赖特森对违法者与违法者的划分只是一种历史延展大势,而在近代早期,若从微观视野调查立功惩治,它会呈现复杂的面向。后世学者所要做的是不时发掘资料,以提示这其中的历史细节,从而阐发历史的复杂性,而伯爵科恩堂区正能够为我们抵达这一目的提供一个能够深化调查的案例


本文作杨松涛,河南大学立功控制与刑事政策研讨所研讨员。


原文载《世界历史》2022年第6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援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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