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沛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消费保险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白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的阅历做法基础上,发布6件危害消费保险立功典型案例,分别是:杨某锵等严重义务事故、伪造国度机关证件、行贿案,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严重义务事故案,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高某海等风险作业案,李某远风险作业案,赵某宽、赵某龙风险作业不起诉案。 杨某锵等严重义务事故、伪造国度机关证件、行贿案明白,要从严惩治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违法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动建筑物功用结构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关于招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的发作负有首要义务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沛表示从严惩治危害消费保险立功的政策导向。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严重义务事故案进一步明白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罪量刑规范,抵消费、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要挟、胁迫、威吓等伎俩,但应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能够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关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消费、作业人员,应当综合思索其所遭到强令的水平、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肯定刑事义务。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明白,中介组织故弄玄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招致事故企业严重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干扰、误导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的,依法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对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思索其行为伎俩、客观过错水平、对保险事故的发作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获利状况、一向表示等各方面要素,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则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顺应。 此外,为明白风险作业罪中“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的认定规范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引,此次还特地选取了高某海等风险作业案、李某远风险作业案和赵某宽、赵某龙风险作业不起诉案等3件风险作业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进一步明白司法理论中危化品运营、矿山开采等较为常见的消费作业活动中“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的细致判别规范。一方面,要依法惩治风险作业立功,做到该严则严,真实维护消费保险和人民大众生命财富保险;另一方面,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精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关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立功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能够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同时,留意增强与应急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协作,持续推进溯源管理,确保良好办案效果。 目录 1.杨某锵等严重义务事故、伪造国度机关证件、行贿案 2.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严重义务事故案 3.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高某海等风险作业案 5.李某远风险作业案 6.赵某宽、赵某龙风险作业不起诉案 案例1 杨某锵等严重义务事故 伪造国度机关证件、行贿案 ——依法严惩消费保险事故首要义务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锵,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某旅馆运营者、实践控制人。 其他被告人身份状况略。 2012年,杨某锵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和树立手续的状况下,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工树立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其间将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中止树立施工,并委托他人运用分歧格建筑施工图纸和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骗取了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存案手续。杨某锵又于2016年下半年在未实行基本树立程序且未取得相关答应的状况下,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建筑物发包给他人展开钢结构夹层施工,将建筑物违规增加夹层改建为七层。2017年11月,杨某锵将建筑物四至六层出租给他人用于运营旅馆,并伙同他人采用伪造《消防保险检查合格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措施违规办理了旅馆《特种行业答应证》。2020年1月中旬,杨某锵雇佣工人装修建筑物一层店面,工人发现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锵,杨某锵请求工人不得声张暂停施工,与施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计划,但因春节期间找不到工人而未加固,后于同年3月5日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对建筑物承重钢柱中止焊接加固。3月7日17时45分,旅馆承租人电话告知杨某锵称旅馆大堂玻璃决裂,杨某锵到场查看后分开。当日19时4分和19时6分,旅馆两名承租人先后赶到现场发现旅馆大堂墙面扣板呈现裂痕且持续加剧,再次电话告知杨某锵,杨某锵19时11分抵达现场查看,旅馆承租人叫人上楼通知分散,但已错失逃生机遇。19时14分建筑物瞬间坍塌,构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水平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旅馆等事故单位及其实践控制人杨某锵忽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树立施工,故弄玄虚骗取行政答应,保险义务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作的主要缘由。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杨某锵在树立旅馆所在建筑物、办理建筑物相关消防存案、申办旅馆《特种行业答应证》等过程中,为谋取分歧理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度工作人员以财物。 二、处置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锵以严重义务事故罪、伪造国度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严重义务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度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起公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杨某锵违背保险管理规则,在无合法树立手续的状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树立、改建钢结构大楼,违法违规组织装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业,招致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构成严重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严重义务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度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存案及特种行业答应证审批,招致违规树立的建筑物保险隐患长期存在,严重侵犯国度机关信誉与公信力,最终造成本案严重结果,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度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为谋取分歧理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度工作人员以财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馆违法违规树立运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发作坍塌,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杨某锵以伪造国度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严重义务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杨某锵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违法违规树立施工招致的用于运营活动的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时有发作,部分事故构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高额财富损失,人民大众反映激烈。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违法立功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随意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动建筑物功用结构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关于危及公共保险、构成立功的,要依法从严清查刑事义务。特别是关于招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发作负有首要义务、行为构成严重义务事故罪等危害消费保险立功罪名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沛表示从严惩办危害消费保险立功的总体政策,真实保障人民大众生命财富保险。 案例2 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严重义务事故案 ——精确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实践运营人和担任人。 被告人王某华,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焦某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其他被告人身份状况略。 李某2014年9月成立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担任公司实践运营人和担任人,全面担任公司运营管理。王某华2019年4月招聘成为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同年6月底与李某合伙置办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商定利润平分,王某华日常驾驶该车;焦某东2019年5月底招聘成为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李某违背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则,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白告知对方称公司需求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驾驶员表示能够驾驶超载车辆才同意入职;在公司置办不含轮胎的货车后,经过找专人装置与车辆轮胎注销信息不分歧且承重力更好的钢丝胎、加装用于给刹车和轮胎降温的水箱等方式,对公司货运车辆中止非法改装以进步承载力。运营期间,该运输公司车辆曾被运管部门查出多次超载运输,并曾因超载运输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正告、因超载运输招致发作交通事故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李某依旧指挥、管理驾驶员继续严重超载,且在部分驾驶员提出少超载一些货物时作出解职驾驶员的管理决议。2019年10月10日,王某华、焦某东依据公司布置到码头装载货物,焦某东当日下午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32吨)装载7轧共重157.985吨的钢卷先分开码头,王某华随后驾驶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29吨)装载6轧共重160.855吨的钢卷分开码头。当日18时许,焦某东、王某华驾车先后行驶经过312国道某路段上跨桥左侧车道时桥面发作侧翻,将桥下道路阻断。事故发作时焦某东刚驶离上跨桥桥面侧翻段,王某华正驾车经过上跨桥桥面侧翻段,车辆随侧翻桥面侧滑靠至桥面护栏,致王某华受伤。事故构成行驶在侧翻桥面路段上的车辆随桥面滑落,在桥面路段下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被砸压,招致3人死亡、9辆机动车不同水平损坏。经审定,被毁桥梁价值约2 422 567元,受损9辆车辆损失共计229 015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由于,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散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惹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构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招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事故发作后,焦某东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处置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王某华、焦某东和其他被告人以严重义务事故罪提起公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风险,依旧违背有关保险管理的规则,应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迫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作严重伤亡事故,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王某华、焦某东在消费、作业中违背有关保险管理的规则,因而发作严重伤亡事故,行为均构成严重义务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李某曾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酌情从重处分;焦某东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分。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则,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严重义务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华、焦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李某、王某华、焦某东提出上诉,后李某、王某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某、王某华撤回上诉,对焦某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抵消费、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等目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犯消费、作业人员的客观意愿,强令消费、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极易招致发作严重事故,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从严惩办。《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则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消费保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罗列式规则。《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则的行为中止了扩展,罪名修正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理论中,抵消费、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要挟、胁迫、威吓等伎俩,但应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也能够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关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消费、作业人员,应当综合思索其所遭到强令的水平、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肯定刑事义务。 案例3 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柏某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依法惩治保险评价中介组织立功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天某保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 被告人柏某,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保险评价师。 其他被告人身份状况略。 江苏响水某化工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化工企业,在消费过程中擅自改动工艺析出废水中的硝化废料,并对析出的硝化废料刻意坦白,大量、长期堆放于不具有保险贮存条件的煤棚、旧固废库等场所内。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具有国度保险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在接受该化工公司委托展开保险评价效劳过程中,检查不全面、不深化,仅布置保险评价师柏某一人到公司现场调研以至不布置任何人员中止现场调研即编制保险评价讲演。柏某未对该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工艺流程中止跟踪核对,故意编制虚假讲演,项目组其他成员均未实践实行现场调研等职责即在保险评价讲演上签名,先后为该化工公司出具2013年和2016年保险评价讲演、2016年严重风险源保险评价讲演和2018年复产保险评价讲演等4份与实践状况严重不符的虚假保险评价讲演,共计收取费用17万元,致使该化工公司存在的保险风险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整改。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贮存在该化工公司旧固废库内的大量硝化废料因积热自燃发作爆炸,构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 635.07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中介机构故弄玄虚,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招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严重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裸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作的重要缘由。事故发作后,柏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处置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诉。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作为承担保险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柏某作为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立功的其他直接义务人员,行为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柏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分。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则,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江苏天某保险技术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展开,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评价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展开保险评价活动、出具保险评价讲演,抵消费运营单位能否取得保险消费监管部门的批准和答应、能否展开消费运营活动起到关键性作用,应当依法实行职责,出具真实客观的保险评价讲演,否则可能承担刑事义务。司法机关关于保险评价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立功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思索其行为伎俩、客观过错水平、对保险事故的发作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获利状况、一向表示等各方面要素,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则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顺应。 案例4 高某海等风险作业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惩办违法运营存储危化品立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海,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不起诉人熊某华,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 被不起诉人熊甲,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系熊某华之子。 被不起诉人熊乙,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系熊某华之子。 2021年6月起,高某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状况下,经过熊某华租用熊乙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扁山村水淹组136号的自建房屋,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后熊某华、熊甲和熊乙见有利可图,便置办高某海贮存的汽油分装销售,赚取差价。同年12月13日20时许,高某海因操作不当引发汽油燃爆,招致高某海自己面部、四肢多处被烧伤,自有的别克轿车及存储汽油房屋部分被烧毁。 二、处置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涉嫌风险作业罪对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立案侦查,后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经检查以为,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违背保险管理规则,在未取得批准、答应的状况下,擅自从事风险物品运营、存储等高度风险的消费作业活动,并已引发事故,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的理想风险,行为已契合风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熊某华、熊甲、熊乙三人参与立功时间较短,在立功中主要担任提供立功场所、辅佐分装销售汽油,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立功情节细微,对熊某华、熊甲、熊乙作出不起诉决议,以风险作业罪对高某海提起公诉。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风险作业罪判处高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依据《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则,汽油属于风险化学品。依据《风险化学品保险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则,国度对风险化学品运营实行答应制度,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风险化学品。销售、贮存汽油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贮存汽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司法机关在办理细致案件过程中,关于行为人在未经专业培训、无运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保险贮存条件、无应急处置才干状况下,在居民楼左近擅自从事风险物品消费、运营、贮存等高度风险的消费作业活动,并由于不规范操作构成行为人自己重度烧伤、周围物品烧毁的结果的,综合思索其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结果,能够认定为刑法第134条之一风险作业罪中“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同时,应当留意区别看待,关于其他为行为人提供方便条件、参与分装赚取差价的人员,综合思索其在共同立功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能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表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5 李某远风险作业案 ——关闭消防保险设备 “理想风险”的掌握规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远,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担任人。 2020年,雅某公司因保险消费需求,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消费作业区域装置了可燃气体报警器。2021年10月以来,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招致无法实时监测消费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保险消费存在严重隐患状况下,为节约消费开支而擅自予以关闭。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作火灾。同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门对雅某公司中止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保险消费问题,且在上述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寄存有朗格牌清味底漆固化剂10桶、首邦漆A2固化剂16桶、首邦漆五分哑耐磨爽滑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稀释剂,遂责令该公司立刻整改,并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经检验,上述清面漆、固化剂均系易燃液体,属于风险化学品。 二、处置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数据应用平台经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消防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李某远风险作业案不时未予立案。经进一步伐取查阅相关案卷资料,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为李某远的行为曾经涉嫌风险作业罪,依法请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理由。永康市公安局经重新检查后决议立案侦查,立案次日再次对雅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固然清算了仓库内的清面漆、固化剂等风险化学品,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仍处于关闭状态。永康市公安局以李某远涉嫌风险作业罪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检查以为,李某远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一是关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严重保险隐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明白,建筑内可能分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案现场虽按规则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李某远在得知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超标会引发报警装置报警后,为了俭省消费开支,未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而是直接关闭停用报警装置,招致企业的消费保险面临严重隐患。二是“风险”具有理想性。涉案现场不只堆放了3瓶瓶装液化自然气(其中1瓶处于运用状态),还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风险化学品以及数吨油漆渣等危废物,企业的车间喷漆中也会产生大量挥发性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浓度抵达一定临界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三是“风险”具有紧迫性。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作过火灾,客观上曾经呈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作严重伤亡等严重结果,只是由于在发作严重险情的时段,喷漆车间曾经连续几天中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恰恰没有抵达临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疾速扑灭,属于由于偶尔要素侥幸避免。经消防检查,当即明白提出企业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保险隐患,但李某远不时未予整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风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永康市人民法院以风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依据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则,风险作业罪中“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风险,这种风险未及时消弭、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招致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司法理论中,能否属于“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应当分离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水平、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细致要素,中止综合判别。司法机关在办理细致案件过程中要精确掌握立法原意,关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消费保险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备,曾经呈现严重险情,或者发作了“小事故”,由于偶尔性的客观缘由而未构成严重严重结果的情形,能够认定为“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 案例6 赵某宽、赵某龙风险作业不起诉案 ——矿山开采风险作业 “理想风险”的掌握规范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赵某宽,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某矿担任人。 被不起诉人赵某龙,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某矿管理人员。 2021年6月4日,江西省玉山县应急管理局对玉山县某矿开具现场处置措施决议书,收回同年6月6日到期的保险消费答应证,并责令其6月7日前封锁一切地表矿洞。6月12日下午,因矿洞水泵在雨季需求维护,为排出积水使矿点不被淹没,赵某龙经赵某宽同意后,布置王某文撤除封锁矿洞的水泥砖。6月13日16时许,王某文带领程某兴、张某才至矿深150米处维修水泵。因矿洞违规运用木板隔断矿渣,在被水浸泡后木板呈现霉变破损,致程某兴在改换水泵过程中被矿渣围困受伤。经审定,程某兴伤情评定为重伤一级。 二、处置结果 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以涉嫌风险作业罪对赵某宽、赵某龙立案侦查,后移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经检查以为,赵某宽、赵某龙的行为“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契合刑法第134条之一第3项之规则,构成风险作业罪。一是本案的“理想风险”具有高度风险性。本案中,涉案企业运营开采矿山作业,与金属冶炼、风险化学品等行业均属高危行业,其消费作业具有高度风险性。企业在保险消费答应证到期并被责令封锁一切地表矿洞的状况下仍强行进入矿洞作业,具有危及人身保险的理想风险。二是本案的“理想风险”具有理想紧迫性。涉案企业所属矿洞因雨季被长期浸泡,现场防护设备不契合规则呈现霉变情形,在矿深150米处中止维修水泵的作业过程中,发作隔断木板破损、矿渣掉落致人身体损伤,由于展开及时有效救援,未发作重特大保险事故,具有理想风险。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依法惩罚立功与辅佐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损失相分离,在听取被害人及当地基层组织请求从宽处置的意见后,对涉案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鉴于赵某宽、赵某龙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取得被害人体谅,且具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较轻,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议。同时,针对该企业在消费运营过程中尚未全面扫除的保险隐患,向当地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倡议,分离有关部门对企业后续整改中止指导,敦促企业配备合格的防坠维护装置、防护设备及用品、专业应急救援团队等,确保企业担任人及管理人员保险消费学问和管理才干考核合格。该企业在抵达申领条件后重新办理了保险消费答应证。 三、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办理细致案件过程中,关于触及保险消费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答应,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消费作业活动,曾经发作保险事故,因展开有效救援尚未构成严重严重结果的情形,能够认定为刑法第134条之一风险作业罪中“具有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理想风险”。办案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精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关于立功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风险作业立功,能够作出不起诉决议。同时,应当留意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增强行刑双向衔接,敦促集中排查整治涉案企业风险隐患,推进溯源管理,完成“治罪”与“管理”并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