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奢网 名表 名表日报 查看内容

最高法院案例:被告关于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贵重稀有 ...

2023-3-26 20:49|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87| 评论: 0

放大 缩小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则,在行政赔偿、弥补的案件中,被告应当对行政行为构成的损伤提供证据。因被告的缘由招致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则,在行政赔偿、弥补的案件中,被告应当对行政行为构成的损伤提供证据。因被告的缘由招致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则,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中止逐一检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检查,遵照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阅历,中止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剖析判别,肯定证据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扫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精确认定案件事实。被告违背法定程序、越权强迫撤除被告的房屋,招致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为此,依法应当免除被告对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举证义务。但是,关于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贵重稀有物品,被告仍负有举证义务。


【裁判文书】(2016)最高法行申589号行政裁定


【案由】强迫撤除房屋并行政赔偿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晗。


委托代理人刘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街3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韩光。


【一审】


田晗具有座落于抚顺市新抚区粮栈街70-1号5单元103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用于运营音像社。田晗在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房屋寓居,该房屋的产权人为田晗的爷爷田世生,建筑面积81.22平方米。2012年新抚区政府对上述两处房屋中止征收。就房屋征收弥补问题,新抚区政府未与田晗达成弥补协议,对田晗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弥补决议。2013年3月8日,田晗向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循分局千金派出所报警称,其住宅房屋门锁被砸开,有三条金项链、两个金手镯、四个金戒子、一个水烟袋、两个花盆、一副黄金扑克、蜜蜡等物品丧失。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调查尚无结论。2013年3月9日,新抚区政府将田晗寓居的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房屋强迫撤除。田晗用于运营音像社的粮栈街70-1号5单元103号房屋也由新抚区政府强迫撤除。2014年10月田晗提起本案诉讼,央求确认新抚区政府的强迫撤除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以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弥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新抚区政府肯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田晗未达成征收弥补协议,新抚区政府在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弥补决议的状况下,直接强迫撤除了田晗的房屋,违背了上述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新抚区政府应对违法强迫撤除田晗房屋给其构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央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在行政赔偿、弥补的案件中,被告应当对行政行为构成的损伤提供证据。因被告的缘由招致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田晗主张对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房屋损失物品予以赔偿,仅提供了一份财富损失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损失与新抚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田晗请求赔偿上述物品损失的央求不予支持。田晗提出赔偿欧米茄、卡地亚手表损失,因田晗未能提供置办该贵重物品的其他证明资料或线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田晗主张床、家用电器等家用生活必须品损失,因新抚区政府未能提供充沛有效证据承认该物品的存在,故对田晗主张屋内存在的家用生活必须品,予以采信,赔偿数额应依据公平、合理准绳,思索田晗主张损失的合理性、物品的折旧状况,参照置办同类物品的市场价钱予以肯定,酌定43800元。关于粮栈街70-1号5单元103号音像社的赔偿,新抚区政府对田晗屋内存有音像制品的事实予以认可,固然新抚区政府对田晗主张的设备提出异议,但无证据承认该设备的存在,故对田晗主张屋内存在的设备,予以采信。赔偿数额应对比同行业其他运营者的运营范围以及参照置办同类音像设备的市场价钱,酌定为77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之规则,判决:一、确认新抚区政府强迫撤除田晗位于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及粮栈街70-1号5单元10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新抚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田晗1单元701号房屋的物品损失43800元;粮栈街70-1号5单元103号房屋的物品损失77420元,共计121220元。


【二审】


田晗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241号行政判决以为,新抚区政府在未与田晗达成征收弥补协议,也未作出征收弥补决议的状况下,强迫撤除田晗房屋的行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弥补条例》的相关规则,应当确以为违法,因而构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惹起的行政赔偿案件,肯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赔偿法》,也要参照房屋征收弥补的相关规则和房屋征收弥补计划。关于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房屋的物品损失,田晗主张于2013年3月8日发现物品丧失并报警,而本案的强迫撤除行为发作在3月9日,田晗对其主张的物品损失仅提供一份财富损失清单及相应照片,一审问决以田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损失与强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该部分赔偿央求并无不当,关于田晗主张的家用生活必须品的损失,一审依据日常生活阅历,参照市场价钱,折旧要素并思索了田晗央求的真实合理性,酌定物品损失43800元,契合本案的实践状况,应予维持。关于粮栈街70-1号楼5单元103号房屋(音像社)物品损失,一审中新抚区政府对田晗屋内存有音像制品的事实予以认可,因田晗未能提供充沛证据证明损失光盘和设备的数量、价钱,一审对比同行业其他运营者的运营范围,参照置办同类音像设备的市场价钱,酌定物品损失77420元亦属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理由和央求】


田晗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问决证据认定和分配举证义务有误。两级法院均没有查清报警记载原件的事实,并将一切的举证义务都强加到田晗身上。新抚区政府对田晗房屋具有控制权,物品的损失与新抚区政府有直接因果关系。2、一、二审问决对损失赔偿范围和数额认定有误。田晗的家庭经济条件置办贵重物品不是朴素消费,音像社的损失政府也曾做过调解,因差距较大而未同意。一、二审问决对上述事实没有检查。央求撤销一、二审问决,并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辩称】


新抚区政府争辩称:一、二审问决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额度合理。央求驳回田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检查以为,新抚区政府在未与田晗达成征收弥补协议,也未作出征收弥补决议的状况下,对田晗的房屋实施强迫撤除行为,属于违背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一、二审问决确认该强迫撤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因违法强迫撤除行为构成的损失,新抚区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则,在行政赔偿、弥补的案件中,被告应当对行政行为构成的损伤提供证据。因被告的缘由招致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则,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中止逐一检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检查,遵照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阅历,中止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剖析判别,肯定证据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扫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精确认定案件事实。新抚区政府违背法定程序、越权强迫撤除田晗的房屋,招致田晗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为此,依法应当免除田晗对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举证义务。但是,关于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贵重稀有物品,田晗仍负有举证义务。鉴于新抚区政府在违法强迫撤除房屋过程中,未对屋内物品中止清点、注销造册,亦无法证明损失的细致状况,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则,一、二审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阅历,分离案件实践,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剖析判别,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一、二审问决分离田晗提交的财富清单,并思索涉案房屋2012年9、10月份曾经下发征收决议公告,2012年底至2013年3月期间渐次实施强迫撤除的事实,扫除房屋内存在贵重物品的可能,酌情认定田晗屋内物品损失,依法有据,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田晗主张粮栈街果品楼1单元701号房屋有蜜蜡、黄金扑克等贵重物品。依据查明的事实,田晗因孩子出生,在房屋撤除前已长时间不在该房屋寓居,涉案房屋在拆迁片区,且已有房屋被撤除的状况下,依据生活阅历和常理,不可能在随时可能被撤除的房屋内留存价钱昂贵的物品。一、二审对田晗的该项赔偿央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粮栈街70-1号楼5单元103号房屋(音像社)的物品损失,田晗主张新抚区拆迁办曾与其商谈,意欲弥补60—70万元。因该商谈的弥补规范并未实践实行,且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征收弥补协议,在商谈调解过程中作出的退让,亦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田晗的音像社在2012年12月份曾经中止停业,2013年初被撤除,一、二审分离上述事实,经过对周边相似音像社的走访,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田晗的再审申请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则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驳回田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成员】郭修江 李明义 董华


【裁判日期】 2016年6月8日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文章排行

  • 阅读
  • 评论

最新文章

文章列表

 名表回收网手机版

官网微博:名表回收网服务平台

今日头条二维码 1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1 抖音小程序二维码 1
浙江速典奢贸易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许可证 备案号:浙ICP备19051835号2012-2022
名表回收网主要专注于手表回收,二手名表回收/销售业务,可免费鉴定(手表真假),评估手表回收价格,正规手表回收公司,浙江实体店,支持全国范围上门回收手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