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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保险消费费提取规范”上调至3%!

2023-3-18 21:49| 发布者: fuwanbiao| 查看: 17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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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日前,财政部、应急部分离印发《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中止了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房建工程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规范:由2%提升至3%!第十七 ...

日前,财政部、应急部分离印发《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中止了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房建工程“保险消费费提取规范”上调至3%!


房建工程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规范:由2%提升至3%!


第十七条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装置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装置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讯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招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度对基本树立投资概算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本措施实施前树立工程项目曾经完成招招标并签署合同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依照原规则提取规范执行。


保险消费费提取规范变更如下:


变更1:矿山工程由原2.5%上调至3.5%


变更2: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3%


变更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2.5%


变更4:冶炼工程、机电装置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讯工程1.5%上调至2.0%


不变: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维持1.5%不变


树立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


第十八条 树立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商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商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运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决算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运用范围:新增“安责险”支出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施工现场暂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暂时保险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保险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配备、设备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施工现场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费用单列、专项核算!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保险消费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契合本措施规则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中列支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运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呈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践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保险消费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则统筹运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方式对其中止集中管理和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企业编制计划不再需求到财政等部门存案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增强保险消费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计划,归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2012年版规则如下: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增强保险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保险费用提取和运用计划,归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保险费用运用计划和上一年保险费用的提取、运用状况按看守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保险消费监视管理部门、煤矿保险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存案。


处分规则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措施提取和运用保险消费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矫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止处置、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则实施分离惩戒


第六十三条 树立单位未按规则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树立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的,由树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保险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中止处置、处分


原文如下:

房建工程“保险消费费提取规范”上调至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管理,树立企业保险消费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消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保险消费范畴变革展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险消费工作的决议》(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保险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消费、非煤矿山开采、石油自然气开采、树立工程施工、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费、民用爆炸物品消费、冶金、机械制造、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消费与供给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是指企业依照规则规范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特地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保险消费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管理遵照以下准绳:


(一)筹措有章。统筹展开战争安,依法落实企业保险消费投入主体义务,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依据消费运营实践需求,据实开支契合规则的保险消费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保险消费费用,真实反映保险消费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视有效。树立健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的内外部监视机制,按规则展开信息披露和社会义务讲演。


第五条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置办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转维护保险防护和紧急避险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依照“树立项目保险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运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则投入的保险设备、设备];


(二)置办、开发、推行应用、更新升级、运转维护保险消费信息系统、软件、网络保险、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颐养保险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含树立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贮藏、人员培训等方面)、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承运人义务险等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保险消费检查检测、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评审、咨询、规范化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的提取和运用


第一节 煤炭消费企业


第六条 煤炭消费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中止分离试运转的基本树立煤矿,依照本节规则提取运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七条 煤炭消费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保险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审定措施》(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则;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保险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保险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则。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八条 煤炭消费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含瓦斯区域预抽、维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展开突出区域和部分预测、实施部分弥补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备、树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含展开冲击地压风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备管理、效果检验、保险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备,树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保险消费改造和严重事故隐患管理支出,包含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管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树立,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管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保险避险设备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配备、设备配置和维护颐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六)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规范化树立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八)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保险消费适用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煤矿智能配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十)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二)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消费、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转、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公开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公开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消费范围不超越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应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转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管理支出,包含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风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管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保险避险设备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配备、设备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树立,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二)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自然气(包含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空中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自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依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商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的贮藏油、公开储气库参照风险品贮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消费设备、作业设备等设备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走漏、防腐蚀、防推翻、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一)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树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及装修工程,包含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树立参照树立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装置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规范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装置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讯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招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度对基本树立投资概算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本措施实施前树立工程项目曾经完成招招标并签署合同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依照原规则提取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树立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商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商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运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退回树立单位。


第十九条 树立工程施工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施工现场暂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暂时保险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保险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配备、设备配置及维护颐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备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施工现场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保险消费信息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


第二十条 风险品消费与贮存是指经批准展开列入国度规范《风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风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度有关规则风险品直接消费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运用)。


风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则。


第二十一条 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细致如下:


(一)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保险消费信息系统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含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则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则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则批准树立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转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含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运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细致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风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备设备和装卸工具保险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备设备和装卸工具隶属保险设备等支出;


(二)置办、装置和运用具有行驶记载功用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讯导航定位和自动辨认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风险品运输保险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六)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八)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十)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保险检测支出;


(十一)保险消费义务保险及承运人义务保险支出;


(十二)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消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细致如下:


(一)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和咨询及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配备、石油炼化配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措施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含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细致如下:


(一)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50亿元的部分,依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消费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装置保险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消费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消费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前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消费企业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细致如下:


(一)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依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2000万元的部分,依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消费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五)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八)保险消费适用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九)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一)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细致如下:


(一)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设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包含武器配备和军工风险化学品的科研、消费、实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停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风险化学品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包含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役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起机、燃气发作器等,提取规范如下:


1.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5%提取;


2.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3%提取;


3.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1%提取;


4.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二)核配备及核燃料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提取规范如下:


1.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3%提取;


2.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


3.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提取规范如下:


1.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提取规范如下:


1.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2%提取;


2.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风险品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提取规范如下:


1.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4%提取;


2.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


3.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依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配备研制消费与实验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研讨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实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络保险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保险审定评价、保险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六)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备(含核废物)防走漏、防辐射的设备设备支出;


(八)军工风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配备科研、实验、消费、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保险技术措施改造费战争安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配备制造、装置、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配备大型实验保险专项论证与保险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保险消费适用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十三)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四)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消费是指应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给是指运营和运转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肯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消费企业,提取规范如下:


1.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1000万元的,依照3%提取;


2.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1%提取;


4.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二)电力供给企业,提取规范如下:


1.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不超越500亿元的,依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依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依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停业收入超越200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消费与供给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保险防护设备、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请求初期投入的保险设备),包含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备的保险防护及保险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保险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锁等设备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颐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展开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支出,保险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严重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严重隐患除险加固管理支出),保险消费信息化、智能化树立、运维和网路保险支出;


(四)保险消费检查、评价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保险评价)、咨询和规范化树立支出;


(五)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保险防护用品支出;


(七)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设备的推行应用支出;


(八)保险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保险消费义务保险支出;


(十)与保险消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的管理和监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树立健全内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管理制度,明白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义务,确保按规则提取和运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增强保险消费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计划,归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保险消费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契合本措施规则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讲演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中列支。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运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呈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践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停业收入为依据提取保险消费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缺乏一年的,当年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停业收入为依据,依照规则规范计算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措施规则规范连续两年补提保险消费费用的,能够依照最近一年补提数进步提取规范。


本措施发布前,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运用措施且其提取规范低于本措施规则规范的,应当依照本措施中止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月初结余抵达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端暂停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直至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践运用的保险消费费用缺乏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则中止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依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阐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展开两项及两项以上以停业收入为保险消费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规范分别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停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规范对各项合计停业收入计提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归入本措施规则范围的效劳,且外购资料和效劳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停业收入85%以上的,能够将停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资料和效劳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保险消费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消费和转移产品和效劳按本措施规则需提取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的,各主体能够以本主体停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效劳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保险消费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保险消费义务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能够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依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运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支出处置,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贮藏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用于本措施规则的应急救援队伍树立、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保险消费检查、咨询和规范化树立,保险消费宣传、教育、培训,保险消费适用的新技术、新规范、新工艺、新配备的推行应用等保险消费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措施规则的运用范围内,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抵达法定保险消费规范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请求展开的保险消费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消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消费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措施规则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方式的,其结余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继续依照本措施管理运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运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管理和损失赔偿;


(二)风险品消费与贮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结余用于处置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风险品消费或者贮存设备、库存产品及消费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保险消费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则统筹运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方式对其中止集中管理和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运用和管理中止监视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措施提取和运用保险消费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矫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止处置、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则实施分离惩戒。


第六十三条 树立单位未按规则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树立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保险消费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的,由树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保险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中止处置、处分。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保险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监视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则清查相应义务。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的会计处置,应当契合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则。


企业保险消费费用财务处置与税收规则不分歧的,征税时应当依法中止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措施第二条规则范围以外的企业为抵达应当具备的保险消费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贮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贮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消费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保险监察机构能够分离本地域实践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细致措施,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域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运用状况归入定期统计剖析。


第六十八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应急部担任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企业保险消费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措施》(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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