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3935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章某、颜某某(未到案)二人以章某出资、颜某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租借宜春市袁州区某处成立网络工作室,并以包吃住、月薪2500元陆续延聘易甲、易已、刘某(均另案处置)为该工作室员工,实施违法立功行为。易甲、易乙日常经过微信群接受各地电信停业厅工作人员为他人新开通的电话号码及短信考证码,用来注册会员账号,再由刘某操作注册的会员号领取其工作室引荐的二维码领取优惠券,并运用优惠券胜利消费,挣取APP平台的12元/单的引荐返现。胜利后以7-9元每组手机号码及考证码的价钱,当日结账给提供手机号码及考证码的停业厅工作人员。 依据调取章某所具有的两个账号后台记载,该工作室于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经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及考证码注册会员合计11613个,非法获利139356元。案发后,章某等人已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章某违背国度有关规则,伙同他人非法获取通讯通讯联络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牟取利益,违法所得13935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立功。鉴于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分,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章某的立功情节和悔罪表示,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